擅开工目无法规,环保部金刚怒目

2013-11-22 10:48:30 EP电力信息化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近日通报称,责令包头铝业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建。 据《内蒙古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
       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擅自开工建设。环境保护部官方网站近日通报称,责令包头铝业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建。
 
       据《内蒙古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简本)介绍,该项目原名为“包头东河电厂”,2005年由原国家环保总局以《关于包头东河电厂2×300兆瓦空冷发电供热机组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环审[2005]551号)给予批复,于当年完成了厂内办公楼的部分桩基施工作业,之后原东河电厂因投资主体不落实等诸多原因搁置。
 
       该项目总占地面积42.65公顷,其中永久占地26.36。工程总投资26.8亿元,其中环保投资2.721842亿元,约占工程总投资的10.1%。
 
       上述环境影响补充报告书认为,在落实各项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后,能保证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水平可以接受。
 
       环保部介绍,包头铝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调查并移送到环保部,现已审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包头铝业热电联产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7月批复,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在未报请重新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擅自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环保部在通报中表示,决定责令包头铝业公司热电联产新建项目停止建设,在通过环保部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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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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