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评电改| 近20年电改经验,电力市场为何还由国外公司主导设计?

2017-10-02 12:00:05 无所不能  点击量: 评论 (0)
电改近20年,还无力设计市场方案?9月18日,浙能商务网发布了浙江电力市场设计与规则编制咨询服务竞争性谈判评议的结果公示,两个联合体进入公示名单,随即引起热议。得分第一的是PJMTechnologies, Inc 与中国电
 
电改近20年,还无力设计市场方案?
 

9月18日,浙能商务网发布了浙江电力市场设计与规则编制咨询服务竞争性谈判评议的结果公示,两个联合体进入公示名单,随即引起热议。得分第一的是PJMTechnologies, Inc.与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联合体,紧随其后的是PöyryManagement Consulting (UK) Ltd与贝励(北京)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联合体。
 
 
人们对PJM Technologies,Inc.公司的身份提出质疑,因为作为成功的区域性ISO的典范PJM(Pennsylvania—NewJersey—Maryland,宾夕法尼亚—新泽西—马里兰)的全称是PJM Interconnection LLC,负责集中调度美国目前最大、最复杂的电力控制区。后经查证PJMTechnologies, Inc.为PJM的子公司,专门负责市场咨询、设计、培训等服务,也就是说将PJM的经验向全世界推广。中标结果第二名的PöyryManagement Consulting (UK) Ltd是有着英国电网背景的咨询公司,联合体中的贝励(北京)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则是一家外资控股企业。
 
 
7月1日浙江省发布的《浙江电力市场设计与规则编制咨询服务征询兴趣函》的招标书中,对报名资格要求“具有参与至少一个国家或地区全电力库模式电力市场设计和规则制定的经验、具有参与至少一个国家或地区全电力库模式电力市场建设或运营的实践经验、具备在全电力库模式电力市场设计和规则编制方面提供咨询服务的业绩和经验”,显然满足要求的只能是国外咨询公司。
   
电改近20年,还无力设计市场方案?
 
我国从国家层面推进电改迄今已经有近20年历史:国务院2002年2月10日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文),宣告全国范围的电改正式启动;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启动新一轮电改。其实早在2002年前,部分省份就已启动电力体制改革。
 
1998年11月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提出的《关于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98〕146号文)就明确提出建立发电侧开放的电力市场,并确定六省(市)进行试点。
 
200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力工业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69号文)对已经开展的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内容作必要的调整。2002年4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了《浙江发电市场运营规则(试行)》。
 
十多年来的电力体制改革历经坎坷,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其间电力市场基础理论和市场模式并未发生大的变化,电力市场研究也一度成为“炒冷饭”。但电改近20年后电力市场的方案和规则依然如此依赖国外机构,不能不说令人惊讶。
 
事实上,上一轮电改中,国内专家学者就广泛地学习了国外各种市场模式,编写了国外电力市场综述,也进行了相当多的独立研究。《浙江发电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即仿澳大利亚电力市场模式,并以现货市场建设为重点。
 
2004年4月国家电监会印发的《华东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即仿美国PJM市场模式,建立了基于简化节点电价的日前竞价交易。PJM电力市场曾一度被认为是美国最完善的区域市场,被美国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作为“标准电力市场设计”(Standard Market Design,SMD)的蓝本写入FERCOrder 2000,但在后期并未得到广泛推行。
 
笔者认为很重要的原因是美国20多年的电力市场改革效果并不显著,用户电价没有降低,未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动力不足。对此问题美国加州伯克利大学SeverinBorenstein和 JamesBushnell教授已作过专门分析。
   
电力市场,需要怎样的中国版本?
  
在电力市场改革的思路上,笔者一直主张以最开放地态度广泛地学习和借鉴一切国外电力市场的先进经验,但却不支持国外机构直接参与我国电力市场设计和规则制订,这不仅是因为不了解中国国情,还有道路自信和理论自信的问题,并涉及到数据保密和国家能源安全。
 
电力市场改革虽然属于“技术密集型”的改革,本身却不是技术上的革新,而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电力市场改革本质上是经济关系(生产关系)的调整,改的是人,变的是社会体制,而技术仅仅只是支撑手段,不透彻了解中国社会是很难设计出有效市场机制的。
 
电力市场中的商品是以看不见摸不着的能量形态存在的,是世界上最特殊的一种商品(笔者认为是介于产品与服务之间的一种商品形态)。电能商品的流通并非电荷的转移,而是电磁波的传播,在时间和空间上均有连续性;各发电厂生产的电能一旦上网,在物理上就同质化了,无法再区分开来。实际上电能商品几乎是可以任意定义的(因此才有所谓商品模型问题),而电力市场的核心问题也是发、用电权如何分配和财务如何结算(即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与买过来就能用的工业产品不同,电力市场方案并不存在一成不变的所谓“普世真理”,各地也只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市场改革方案。
 
 
回顾我们的近邻日本的电力市场改革历史。日本1996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修改后的《电气事业法》,拉开了电力改革的大幕。第一次《电力事业法》的修改以在发电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为主,使IPP参与发电市场,但还未涉及到售电领域。1999年,对《电气事业法》进行第二次修改,此次修改主要目的是在售电领域引入竞争,规定从2000年3月起,允许符合条件的约8000家2000kW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开放零售市场,即允许自由选择供电商。
 
2003年4月,第三次修改《电气事业法》。第三次修改后,零售部门中对于大用户的范围由2000kW以上,下调到2004年4月的500kW以上,再下调到2005年4月50kW以上。2015年重新修订了《电气事业法》,自2016年4月,日本的电力零售市场完全放开。截至2016年7月14日,日本注册的售电公司达324家,其中205家是在2016年1月后注册的。
 
日本国土面积狭小,一次能源匮乏,对电力市场改革态度极为审慎,始终坚持独立自主的市场化改革路径。“服务转运”(wheelingservice)是日本《电气事业法》所规定的电力市场主要交易模式,该模式为美国电力市场最早提出,但由于部分专家的反对,未得到广泛推行,却在日本电力市场发扬光大。日本电力市场模式也不符合所谓“标准电力市场设计”,但却成效显著,特定规模电力企业(PPS)和垄断的电力公司竞争激烈,倒逼电力公司改革,用户电价逐步降低,客户满意度提高。
 
实事求是、问题导向应是我国当前电力体制改革所必须坚持的总方针,改革各方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真正发现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找出主要矛盾,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
 
在二十年的电力市场改革历程中,我国实际上已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培养了大批人才,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解决方案。电改的当务之急是对我国自己已有的经验教训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并思考、研究和广泛讨论符合国情的市场解决方案,而非耗巨资请国外咨询机构来做市场设计。部分官员和学者从不认真研究和总结我国电力市场交易实践中所提出来的创新思路,盲目反对符合中国国情而与国外市场不同的市场模式和交易品种设计,将坚持独立路线的做法冠以“阻碍改革”之名,而对国外市场模式则囫囵吞枣,生搬硬套,视为圣经,这些都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电力市场模式与实施路径的选择上,改革主导者应破除一切对西方国家的迷信,坚定不移地走独立自主的道路;坚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细致深入地分析我国电力行业中存在的基本矛盾及解决途径;灵活运用市场经济基本原理解决我国电力市场模式设计与实施路径问题,并采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论证。而检验市场机制好不好的原则应该是:一、是否贯彻9号文的基本精神;二、是否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三、是否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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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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