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山东自备电厂不仅征交叉补贴 连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和系统备用费也要一起收了

2018-09-17 14:21:32 北极星电力网 作者:铮铮  点击量: 评论 (0)
继9月12日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征收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后,9月13日,山东

继9月12日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要征收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后,9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继续发布了《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和山东省自备电厂价格政策解读(附文末),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自备电厂征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系统备用费。通知确定了自备电厂上网电价和环保电价制定政策。同时,通知提出了将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并且给予了“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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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山东省物价局发布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省内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征收标准:自备电厂企业政策性交叉补贴缴纳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缴纳金额按自发自用电量计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

目前已经公布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的省份有:山东0.1016元、吉林0.15元、上海0.103元、福建0.1012元、四川0.015元。

征收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本是发改委要求降电价措施中的常规操作。国家发改委曾在第三批降电价措施中明确提出“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

相较于最高征收标准吉林省的0.15元/千瓦时来看,山东省的定价0.1016元/千瓦时和0.05元/千瓦时还是低很多。如果考虑到山东省自备电厂的装机规模,2017年底3500万千瓦以上和利用小时数7000多小时,以后按0.1元的补贴来征收,每年将征收245亿元的补贴费用,这一费用如果全用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将给一般工商业用户带来十足的利好。而且若按山东省规模加大的自备电厂的度电成本0.2元/千瓦时来算,即使加上0.1元的补贴之后,自用盈利空间还是有的。但是,规模较小的自备电厂的度电成本大约在0.3-0.35元/千瓦时左右,加上补贴之后将失去盈利空间。

但是,9月13日,山东省物价局进一步发布的《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中还提到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系统备用费这些都得加上。通知规定,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按同期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执行,应缴金额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算。系统备用费继续按原标准向并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系统备用费,即:按并网电压等级分档确定,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加之如今环保政策又严,即使是大电厂也将失去盈利空间!

因此,《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和解读也给出了设置过渡期、降低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提高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等一系列缓解自备电厂压力的政策。

“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并且给予了‘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相当于给了自备电厂一条活路。该政策提出:“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物价局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以下简称‘扶持电量’)。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之日起,该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实际用电量高于“扶持电量”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输配电价;‘扶持电量’高于企业实际用电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结转、不得转让或交易给其他企业使用。”山东省如此大规模的自备电厂如果转为公用的话,无疑更加重了火电冗余的现状。不过,部分小电厂也会因此被迫淘汰了。

此外,该政策也提高了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前期,自备电厂企业因未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其自用有余电量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159元执行,2018年7月1日起调整至每千瓦时0.3679元,提高16.46%。自备电厂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与统调公用机组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即上网电价在每千瓦时0.3679元基础上,执行每千瓦时1.5分的脱硫加价、1分的脱硝加价、0.2分的除尘加价、1分的超低排放加价(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加价0.5分),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最高可达0.4049元。

文件及解读如下: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

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

各市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规范电力市场秩序,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省委省政府《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鲁发〔2016〕33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备电厂企业价格政策

(一)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按同期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执行,应缴金额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计算。

(三)系统备用费。继续按原标准向并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系统备用费,即:按并网电压等级分档确定,220千伏为每千瓦时0.02元,110千伏为0.03元,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

二、完善自备电厂机组上网电价政策

(一)上网电价。企业自备机组原则上自发自用,以用定发,符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电量平衡方案有关要求,以满足电网供电需求为目的产生的上网电量,自2018年7月1日起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不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执行。省物价局不再批复具体项目上网电价。

(二)环保电价。并网自备电厂机组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与公用机组执行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具体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自主验收后环保电价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59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环保电价申报执行程序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01号)规定执行。

自备电厂相关环保设施2018年7月1日前验收合格的,上述环保电价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之后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

三、配套政策

(一)支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健康发展。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具体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临时接电费和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7号)规定执行。

(二)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物价局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以下简称“扶持电量”)。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之日起,该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实际用电量高于“扶持电量”的,超出部分执行正常输配电价;“扶持电量”高于企业实际用电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结转、不得转让或交易给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选择拆除自备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参照上述价格支持政策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2018年7-8月并网自备电厂机组参与调峰的自用有余上网电量,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8年迎峰度夏期间企业自备机组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9号)规定,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949元标准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按照《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12号)执行替代发电的自备电厂,按原办法执行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转公用运行(或拆除)要求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电价政策执行到位。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上报。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关于规范企业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发〔2010〕11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解读

近日,山东省物价局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关于完善自备电厂价格政策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5号),明确自备电厂有关价格政策,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1什么是政策性交叉补贴?

国家规定,电价实行分类定价。目前我省电价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它三类。从供电成本看,处于高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电,低于处于电网末端的低电压等级的居民和农业用户用电。但从用电价格看,工商业及其它电价最高,农业电价最低,工商业用电价格实际上承担了居民和农业用电的部分成本,这部分分担成本即为“政策性交叉补贴”。

2自备电厂交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出台依据

自备电厂因为不从电网购电,其自发自用电量没有承担对全省居民、农业用户的“政策性交叉补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先后做出部署。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规范自备电厂准入标准,自备电厂的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完善和规范余热、余压、余气、瓦斯抽排等资源综合利用类自备电厂支持政策。规范现有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允许在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条件下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中《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2016年11月,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发〔2016〕33号)提出,“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应按规定承担与自备电厂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2017年7月,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17〕788号)中《山东省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实施方案》规定,“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自发自用电量应按规定缴纳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2018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将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督促自备电厂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等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2018年8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组织开展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运行函〔2018〕275号)指出,“为贯彻落实2018年4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确保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降价效果要组织第三方评估”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对全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的降价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推进区域电网和跨省跨区专项输电价格改革、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费用、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电网环节增值税率和增值税留抵返还、扩大跨省跨区电力交易规模、进一步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督促自备电厂承担电价交叉补贴等”。

3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如何测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11号)第十八条规定:“输配电价改革初期,暂按居民和农业用电量乘以其合理输配电价与实际输配电价之差计算居民、农业用电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总额。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测算更加准确合理的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政策性交叉补贴”。

根据国家对山东电网首个监管周期成本监审及核价结果,我省工商业目前承担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0.1016元。

4自备电厂如何交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自备电厂企业应按自发自用电量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1016元(含税,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5元执行。期满后,根据国家规定和工商业用户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情况,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5政策性交叉补贴用到了哪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扩大跨省区电力交易规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1053号)规定,我省下发《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112号),明确于7月1日、9月1日分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约可减轻一般工商业户用电负担42亿。我省收取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6其他省份是否出台了相关政策?

目前已经公布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的兄弟省份有:吉林0.15元、上海0.103元、福建0.1012元、四川0.015元。

7省物价局出台了哪些配套措施减轻自备电厂因缴纳补贴带来的成本压力?

为尽量降轻相关政策对自备电厂的影响,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扶限并举”的原则,省物价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是:

(一)设置过渡期,减缓压力。过渡期内自备电厂企业实际缴纳标准是应缴标准的49.21%。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每千瓦时0.1016元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是基于2017年数据测算。而未来,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是动态变化的,将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推进以及电网销售电量、电价的结构变化而变化。例如,2018年我省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10%,居民、农业电价不做调整,相当于减少了一般工商业用户承担的交叉补贴金额,到期我省政策性交叉补贴标准将会出现变化。

(二)降低自备电厂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附加标准。今年7月1日之前,我省自备电厂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农网还贷2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共计5.04分。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自2018年7月1日起我省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降低0.13分,同时将农网还贷并入电价。政策调整后,自备电厂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39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共计2.91分,较调整前降低42.26%。

(三)提高自备电厂自用有余上网电量的上网电价。前期,自备电厂企业因未承担政策性交叉补贴,其自用有余电量上网电价按每千瓦时0.3159元执行,2018年7月1日起调整至每千瓦时0.3679元,提高16.46%。

自备电厂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等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执行与统调公用机组相同的环保电价政策,即上网电价在每千瓦时0.3679元基础上,执行每千瓦时1.5分的脱硫加价、1分的脱硝加价、0.2分的除尘加价、1分的超低排放加价(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加价0.5分),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最高可达0.4049元。

(四)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和系统备用费。为推动企业工业余能回收利用,根据国家规定我省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五)鼓励企业自备电厂转公用运行。企业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的,根据机组前三年最大自用电量,确定“改革过渡期价格扶持电量”。自备电厂机组转公用运行之日起,该企业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扶持电量”输配电电度电价,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个月计算)分别按公布标准的60%、60%、70%、80%、90%执行,第六年执行正常输配电价。企业选择拆除自备机组的,自备电厂企业参照上述价格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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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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