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售电公司的风险分析

2017-09-20 18:02:33 德衡商法网   点击量: 评论 (0)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电改9号文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文》,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拉开帷幕。电改9号文后,《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颁布,将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推向高潮。各地售电公司遍地开花,做时代的弄潮儿,抓住机会,抓紧“抢钱”。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11月15日,全国各省市售电公司至少已达2158家。诚然,售电业务的放开,市场的广泛加入,经济活力竞相迸发,但是作为由社会资本组建的仅提供售电服务的独立售电公司,相较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其面临更多挑战和风险。
       一 主体地位不合法的风险
       根据现行《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作为部门规章的《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虽然赋予售电公司得以成立的条件和权利义务,但是在更高位阶的法律尚未为其正名之前,其存在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 输电线路风险
       电力的输送是售电的必备环节,输电线路的架设和选择是售电公司面临的巨大风险点。售电公司若选择自建输配线路等设施将不得不面对前期搭建的时间和人员成本以及维护管理的风险;售电公司若选择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则需要向电网企业缴纳费用并妥善处理与电网企业的关系。
       三 运营风险
       1、购售电合同签订的风险
       (1)购售电合同的签订对后期合同履行、责任划分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签订合同本身存在诸多风险。签订合同的主体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签约主体不适格,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合同内容如果遗漏了诸如受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约定等重要条款或约定不明确,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当合同签订所依据法律、合同主体、重要的事实发生变化而不及时订立补充协议也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2)《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赋予售电公司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根据山西的规定售电公司入场交易前要与用户签订委托购电协议。这个协议签订的必要性以及这个委托关系当中三方主体的地位、权利与义务的界定也存在上述所说的风险。
       因此,售电公司承担着要与用户签订书面购售电合同并且审查合同签订主体、合同内容尽量完善并及时更新的挑战和风险。
       2、电费回收法律风险
       作为售电企业,难免遇到用户欠付电费,企业电费回收困难的风险。欠费除造成利息损失外,还拉低了售电公司的电费回收率、资金到账率以及电费回收风险可控率等关键经营指标,严重的影响到公司利润和员工利益,极大地妨碍了企业正常的经营运转。
       3、停电法律风险
       购售电合同不规范,会引发停电法律风险。主要是未签订购售电合同或合同约定的停电免责事由不明确。未按照程序中止、恢复供电,造成损失引发索赔。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停电,售电企业举证不利,导致承担赔偿责任。停电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和损失扩大,或者向有关部门汇报不及时,可能受到电力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责任人则承担刑事责任。
       4、触电事故法律风险
       (1)产权范围内的财产损害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产权人对自己所属的供电设施承担运行维护管理的责任,并对在其产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对于售电企业所属供电设施上发生的财产损害,售电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触电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在触电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售电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看是否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如果是电力设施产权人,警示标志缺失或是设置不规范,会认定为售电企业疏于管理,应当承担触电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而如果售电企业管理上有瑕疵,则需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5、电力设施维护法律风险
       电力设施维护方面,极易发生纠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1)架空输电线路跨越农村林木、房屋产生的相邻权纠纷(如电磁环境侵权纠纷);
       (2)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及空间通行权限制了不动产使用权人的使用,要求售电企业排除妨害或给予补偿而产生的纠纷。
       (3)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出现隐患无法落实责任人。
       (4)电力设施设备维修前后未按规程操作,事后没有书面验收手续。
       四高成本的风险
       进行售电业务,购电、输配电等环节需要担负较高的成本,对企业资金和发展运营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售电企业要担负电力设施的搭建费用、材料费用、修理费、管理维护费用、职工薪酬、先行购电等费用支出,成本较高,售电公司必须面对在高成本下寻求用电大户、实现盈利的挑战和风险。
       五外部竞争
       同为售电企业,独立的售电公司还面临着与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严峻的竞争形势。售电侧改革打破了电网企业的垄断,改革过程也受到很多阻力。但是改革深入推进下,电网企业从被动抗拒到积极应对,一步步向好的趋势发展。其利用自身优势地位 “背靠大树好乘凉”,重要数据由电网发布、前期已形成的客户关系、已有固定资产的低成本运营等优势,使其在维护客户关系、增加客户粘性、提升队伍资质和培育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售电企业要与电网企业进行竞争,以合理的渠道和价格购电,并寻找用户以具有竞争优势和利润点的价格进行售电。价格战、争抢客户都是售电企业需面临的挑战。
       六售电公司强制退出与用电安全
       尽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强制退出机制,但是当售电公司不符合标准时,用户原先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需要另行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即当售电公司因经营不善、破产、陷入公司僵局等致使其违反交易规则而不能向用户供电时,而其他售电公司不愿意承继该合同权利义务,或者用户对其他售电公司不信任、不满意,各方在交易平台上无法达成一致,用户不得不面临用电困境。即使问题能够通过交易平台或保底供电解决,用户也许面对具有时间差的用电问题,直接影响其经营。而这种购售电的不稳定,一旦发生势必会影响独立售电公司的社会评价。 
       强制退出处理不当,则必然危害消费者的利益并伤及电力改革,对整个售电市场不利。而地方政府能否履行好市场监管的职责,克服监管规则不明、监管力度不足的问题,对售电公司的发展也起到重要作用。
       综上,独立售电公司作为新的市场主体,具有无限的活力和可能,同时也面临主体身份、输电线路、运营管理、外部竞争与用电安全等多重挑战和风险。成立售电公司应该是在充分分析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不是一时脑热的冲动之举。售电公司要加强风险评估和防控,做到全面综合考虑,尽量降低售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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