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10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按规定执行

2018-10-18 14:02:25 四川省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各商业综合

四川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各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

详情如下: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将一般工商业用电降价10%的金额全额传导至终端用户,按照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来川督导相关要求,结合前期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

二、各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应单独安装合格计量装置计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承担,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终端用户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

三、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相关收费依据、标准、方式等应予以公示。公共电费及损耗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含转供电主体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网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对区域内转供电主体进行全面摸排,进一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实行整改销号台账管理制度,从10月起每月28日前,由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向我委上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宣传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电网公司要积极配合,并充分发挥网点多优势,通过电网工作人员将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的政策宣传资料送至每一家转供电主体,并将宣传资料张贴在转供电主体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督促转供电主体发放至所有终端用户(租户)手中,让广大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租户)人人尽知,互相监督。

六、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机制,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以及电网公司、物业管理协会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2018年10月底前将今年以来各项降价措施涉及的金额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从2018年10月1日起,转供电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按照本文相关规定执行,本文未明确的仍按照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文执行。

七、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租户)通过价格投诉举报热线12358等多种渠道对转供电环节违规加价行为进行举报,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拒不执行国家、省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政策的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

附件:一般工商业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规范情况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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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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