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11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交易规模6亿千瓦时

2018-10-30 10:06:29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月度交易通过集中方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各市场成员以250元 千千瓦时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申报模式进行申报,交易数据以交易平台申报数据为准。若平台无申报数据,视作放弃交易。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新疆电网2018年11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公告》,本次交易规模6亿千瓦时。月度交易通过集中方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各市场成员以250元/千千瓦时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申报模式进行申报,交易数据以交易平台申报数据为准。若平台无申报数据,视作放弃交易。

详情如下:

新疆电网2018年11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公告

根据《关于2018年下半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相关事项的批复》(新经信电力〔2018〕397号)、《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新能监市场〔2016〕36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补充条款的通知》(新能监市场〔2017〕146号)等文件精神,计划组织开展新疆电网2018年11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月度直接交易(以下简称月度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条件

(一)基本条件

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电力用户(含售电公司)、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

参与月度交易的火电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并已转商业运营,并由国网新疆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1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不参与月度交易。

(三)电力用户

电力用户准入范围以《关于新疆电网2018年第一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方案的批复》、《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新增电力用户注册工作的通知》确定的用户名单为基础,且须满足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中用户准入条件。未按期缴纳2017年和2018年直接交易违约金、能耗未达标的电力用户,不得参与月度交易。未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售电公司不能参与交易。

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需与2018年第二批直接交易中代理关系一致,不得变更代理关系参与月度交易。在2018年第二批直接交易中未委托售电公司代理的电力用户,在月度交易中只能自行参与。

二、月度交易规模与执行时段

(一)交易规模

2018年11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月交易规模6亿千瓦时。

(二)执行时段

交易执行时段为2018年11月。

三、价格机制

1.本次月度交易采取“边际电价法”进行出清。

2.直接交易价格按照“输配电价法”执行:发电企业成交价格+国家发改委批复的输配电价+政府基金附加组成。输配电价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204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752号)等文件执行。

3.月度交易中不设报价区间,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交易时需认真测算,科学申报交易价格。若出现用户成交价格高于现行目录电价或火电成交价格低于发电成本的情况,后果自行承担。

四、交易流程

月度交易通过集中方式在新疆电力交易平台统一组织。参与交易的市场成员以250元/千千瓦时为基准电价,采用价差申报模式进行申报,交易数据以交易平台申报数据为准。若平台无申报数据,视作放弃交易。

(一)交易申报

1.所有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在2018年10月30日16:00(北京)前,按新疆能监办下发的实施细则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注册,并将CFCA数字证书与账号绑定后,方可进行交易数据申报。

2.在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电量最小值为10兆瓦时,并按10兆瓦时的整数倍向上申报。申报电价精确至0.1元/千千瓦时。

(二)电网安全校核

本次直接交易试点的安全校核“公开、透明”,基于新疆电网现状,按照“分区、机群方式”开展安全校核,确保电网安全、民生供热。

根据月度计划电量与各火电企业已有的合同电量之间的差额电量,及调度校核的发电空间,确定月度交易出清电量。火电企业月度计划中的年度合同不滚动调整。

(三)交易合同

本次直接交易采取入市承诺书+交易结果确认单的电子合同模式。交易主体(提前)签订入市承诺书,依据政府监管和主管部门发布的交易细则和方案,交易平台产生的直接交易结果确认单报备经信委、能监办确认后,作为发电企业购售电合同及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开展交易结算工作。

(四)交易结算

1.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由电网统一调度,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分别进行结算。

2.由电网公司按照发电侧交易成交价格与发电企业结算,按照代理价格与用户结算,代理价格与用户侧交易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由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结算。

3.在交易结算时,优先结算月度交易电量。

(五)偏差违约电量处理

本次月度交易的偏差违约电量根据交易执行期清算,按照规则对违约方进行处罚。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按照每户分别计算违约电量,违约责任由售电公司承担,售电公司与所代理用户违约条款由售电公司与其代理用户自行协商和收缴。

五、其他情况说明

(一)交易开市

交易开市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11:00-18:00(北京时间),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火电企业在开市期间通过外网登陆新疆电力交易平台自行申报。

(二)交易要求

1.月度交易数据以系统申报为准。若交易平台无申报数据,视作放弃交易。

2.2018年未提交《入市承诺书》的企业需提交一式四份加盖公章的《入市承诺书》原件,并于2018年10月31日18:00(北京时间)前提交至新疆电力交易中心。2018年已提交过《入市承诺书》不用重复提交。

(三)平台技术支持

1.请具备交易资格的市场主体提前检查交易运营平台账号和密码,确保交易正常进行。如果密码丢失导致账号锁定需重置密码,须法人携带营业执照到交易中心现场办理。若CFCA证书密码解锁,需自行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联系。

2.交易平台网址:http://pmos.xj.sgcc.com.cn,项目组电话:0991-2926341、2926435,新疆电力交易QQ群号:633197325,新疆电力交易微信公众号: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联系人:刘工、张工

联系电话:0991-2926336、2926349

传真:0991-2926384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9日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仁德财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