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8-11-12 16:19:52 福建能监办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公布了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协议

福建能监办日前发布了《关于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公布了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电力市场化交易授权协议,详情如下: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零售三方)

(示范文本)

售电方(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电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 公司(以下简称售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售电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 公司(以下简称用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方购电的用户。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参与本次交易的用电户号均以用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3) 公司(以下简称供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供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1.售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若用电方为租赁场所用电的,应取得持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户主授权其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委托文书,并在交易中心备案。

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三方陈述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售电市场主体。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1.本方以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对本合同的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2.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三方的义务

1.售电方义务

1.1一般义务

售电方应与用电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1.2.1售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售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售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配合事项

1.3.1售电方应配合供电方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售电方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方向用电方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售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方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方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方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方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用电方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方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用电方与售电方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2.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用电方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用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用电方变更售电方或者需要由供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用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配合事项

2.3.1用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供电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供电方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方负责,用电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3.5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方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方。

3.供电方义务

3.1供电服务

供电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信息提供与披露

3.2.1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2.2为用电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免费为用电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方应为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1售电方终止经营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3.2售电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供电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供电服务。

3.3.3用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4.保密义务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5.电量

5.1结算依据

供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方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方与售电方提供结算依据。

5.2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供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用电方、供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方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方、供电方、本合同售电方、新售电方四方确认。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方。

6.电价、电费

6.1用户购电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6.2用户购电电费

6.2.1零售市场交易电费

按售电方与用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2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方各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

按供电方与用电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电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6.2.4 用电方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6.3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

售电方参与批发市场的购电价格为其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成交的市场交易价格;售电方参与零售市场的售电价格为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交易规则和售电方购电价格、售电价格、交易电量等交易数据,确定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为准。

7.电费结算与支付

7.1 电费结算周期

7.1.1供电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与用电方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方结算市场交易电费。

7.1.2与用电方的结算周期:双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不超过三次。具体由供电方与用电方另行约定。

7.1.3与售电方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7.2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供电方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方和售电方。

7.3用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7.3.1 用电方按照本合同所辖用电户号对应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向供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7.3.2 供电方和用电方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分次划拨、电费担保等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

7.3.3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方应先按供电方所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7.4供电方向售电方支付市场交易电费

供电方每月应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向售电方支付上一结算周期市场交易电费。

第五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8.合同变更

8.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8.1.1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8.1.2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电方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用电变更的业务,则在供电方与用电方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用电方或售电方按照基本信息调整流程向供电方提出申请,供电方进行确认后生效。

8.2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8.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8.2.2三方重新签订交易确认单。

9.合同转让

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合同解除

10.1 售电方、用电方或供电方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10.2 本合同解除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供电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继续向用电方供电,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10.3 其他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1.违约责任

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12.违约的处理原则

1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以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生效依据,自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确认单为准。

14.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三方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15.争议解决

15.1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或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15.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6.通知及同意

16.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6.1.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16.3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16.4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

18.特别约定

18.1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8.2本合同约定内容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政府有权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合同执行期间,若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18.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三方协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监办协调解决。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零售三方)交易确认单

售电方(售电公司):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供电方(电网公司):

交易各方均已阅读并完全同意交易中心网站公示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示范文本)》内容,接受并遵守该合同的所有约定,本交易确认单是对该合同的确认,本交易确认单记载的内容是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交易确认单)的有效期自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交易确认单)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售电方: 用电方:供电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委托人签字(章): 委托人签字(章): 委托人签字(章):

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

(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三方合同

(示范文本)

用电方(电力用户/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

发电方(发电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输电方(电网企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第2章 三方陈述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第6章 电能计量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第10章 不可抗力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第12章 适用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第14章 其他

附件1. 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直 接 交 易 三 方 合 同

本输配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用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用电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发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的发电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发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参与本次交易的机组详见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

(3)输电方:,系具有法人资格/经法人单位授权的电网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输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用电方、发电方两方拟通过输电方的电网完成购售电交易,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1章 定义和解释

1.1 定义

1.1.1直接交易电量: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电量。

1.1.2 直接交易价格:指由各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平台集中竞价或挂牌等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形成的直接交易价格。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的规定,批发市场购电方(含括大用户和售电公司)的直接交易价格均为不包含基准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发电企业的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

1.1.3 输配电费:指输电方输送发电用电两方直接交易电量,用电方向输电方支付的相关费用。

1.1.4紧急情况:指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或发电、输配电、用电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电网频率或者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若任何一方对该情况有疑义时,可以提请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能源监管办”)或政府有权部门确认,并以该部门确认为准。

1.1.5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1.6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雨、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亦不应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第2章 三方陈述

2.1用电方、发电方、输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它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3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省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用电方的权利包括:

3.1.1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

3.1.2 按照与输电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获得本合同约定的输配电服务。

3.1.3 获得发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3.1.4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2 用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等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

3.2.2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3 向输电方支付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2.4履行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发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5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2.6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3 发电方的权利包括:

3.3.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与输电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获得输电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输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用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3.5根据本合同约定向输电方收取直接交易售电费。

3.3.6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4 发电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输电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输电方签署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3.4.3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4.5 向用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4.7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3.5 输电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用电方、发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有权按规定向用电方收取直接交易购电费、输配电费(含损耗)、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相关费用。

3.5.3 获得用电方、发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不同的大用户与发电企业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 有权就用电方的违法违约用电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6 有权就发电方违反调度法律、法规、规程妨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3.5.7 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3.6 输电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已与用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和已与发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3.6.2 按本合同约定,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用电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用电方和发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电费结算服务。

3.6.8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4章 直接交易电量

4.1 本合同约定的交易周期、直接交易总电量及分月计划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4.2输电方根据合同三方协商结果,制定日交易上网电量发电计划曲线,并下达给发电方执行。

合同各方应遵守电力调度运行规程,输电方应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合同的优先执行,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4.3 在任何时段,发电方实际运行曲线与输电方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允许偏差范围按照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

交易计划的调整和偏差处理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执行。

第5章 直接交易价格

5.1 本合同约定的直接交易价格详见交易确认单(附件1)。

5.2 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实际购电电度电价=直接交易价格(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按有权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中的标准执行。

5.3 发电企业实际售电价格=直接交易价格(折算售电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福建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

5.4 三方同意,合同执行期间直接交易价格不作调整。若政府价格有权管理部门调整输配电价(含线损)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则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6章 电能计量

6.1 直接交易电量以用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发电方上网电量以发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的抄表时间抄录和确认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电量为依据。

6.2 计量直接交易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用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和发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7章 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7.1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和清算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的结算、清算和偏差考核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7.2 电费结算方式

若用电方为批发市场电力用户,则用电方按其与输电方所属供电企业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结算电费;若用电方为售电公司,则由输电方履行《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约定的供电人的电费结算权利和义务。

发电方按其与输电方约定的《购售电合同》结算电费。

第8章 合同变更和转让

8.1 合同变更和修改

8.1.1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后方为有效。

8.1.2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协议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协议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8.2 合同的转让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9章 合同违约和解除

9.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条款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由于违约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采取市场干预与中止措施所造成的合同违约和解除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及赔偿责任。

9.2 违约的处理原则

9.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9.2.2 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2.3 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9.2.4当用电方(电力用户)发生欠费时,输电方有权按相关规定对用电方采取停电等措施。

9.2.5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违约处理原则。

9.2.6各方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9.3除另有约定外,一旦发生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的情况,非违约方可向违约方发出有关违约的书面通知,如果在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违约方仍未纠正其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合同解除

如任何一方发生下列事件,则另外两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一方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吊销营业执照;

(2)一方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或将其所有或大部分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而该存续的企业不能合理地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3)电力市场交易规则、交易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明确的情形。

9.5因合同一方解除合同导致其他方遭受损失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或依法可免除责任的情形外,合同解除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10章 不可抗力

10.1 若不可抗力的发生完全或部分地妨碍合同任一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可暂停履行其义务,但前提是:

(1)暂停履行的范围和时间不超过消除不可抗力影响的合理需要;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义务,包括所有到期付款的义务;

(3)一旦不可抗力结束,该方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

10.2 若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本合同,则该方应尽快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该通知书应说明不可抗力的发生日期和预计持续的时间、事件性质、对该方履行本合同的影响及该方为减少不可抗力影响所采取的措施。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如遇通讯中断,则自通讯恢复之日)起5日内向其余两方提供一份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公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0.3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给合同其他方带来的损失。三方应及时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

如果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未能尽其努力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则该方应承担由此扩大的损失。

10.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三方首先应尽量调整当年发电和生产计划,尽可能使当年的结算电量接近当年的年合同电量。

10.5 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解除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阻碍一方履行其义务持续超过30日,三方应协商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合同。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后60日内,三方不能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解除本合同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另外两方解除本合同,并报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第11章 争议的解决

11.1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源监管办进行调解。

11.2若60日内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三方同意提请福州仲裁委员会,请求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12章 适用法律

12.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13章 合同生效和期限

13.1 本合同经三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13.2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全部履行完毕止。

第14章 其他

14.1 保密

三方对相关交易信息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商业机密。用电方、发电方、输电方三方均应保证其从另外两方取得的所有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包括财务、技术等内容)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外两方不得向任何第四方透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做出披露的情况除外。

14.2 合同附件

附件1:福建省电力直接交易确认单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3 合同全部

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三方就本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内容,取代所有三方在此之前就本合同标的所签订的协议和合同。

14.4 通知和送达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账单等均在送达后方能生效。一切通知、账单、资料或文件等应按照约定的联络信息发给对方,除非接收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合同其他方变更联络信息。

14.5 不放弃权利

任何一方未通过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则不应被视为其弃权。任何一方未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或对今后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14.6 发电方与输电方已经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用电方与输电方已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继续有效;《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和(/或)《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约定的内容与本合同互为补充,其中有关直接交易的事项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14.7 本合同中有关解除、仲裁和保密的条款在本合同解除后仍然有效。

14.8 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9 本合同(交易确认单)正式签订后,由交易中心报送福建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福建能源监管办备案。

(以下无正文)

填写说明

1.本交易单由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达成交易后填写,确保填写信息完整、准确,双方盖章后有效,涂改无效。

2.“交易批次”指本次交易的名称,“交易周期”指本次交易电量的执行期间,“交易单编号”指交易确认单的编号,均由交易中心填写。

3.“用电方”一栏信息由电力用户/售电公司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可按法人单位注册一个交易单元,交易单元名称即为所属企业的法人名称,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4.“发电方”一栏信息由发电方按照在交易中心注册的信息完整、准确填写,否则交易确认单视为无效。发电企业须区分机组批复上网电价分别注册交易单元,一个交易单元填写一张交易确认单。

5.“直接交易价格”一栏信息,对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为不包含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购电折算上网价格,即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价格=实际购电电度电价-基准电度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对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为考虑用户输配电价调整系数后的折算售电价格,即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价格=实际售电价格+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我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参与交易机组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直接交易价格保留1位小数。

6.“直接交易电量”保留3位小数。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零售三方)

(示范文本)

售电方(售电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零售电力用户): ___________________

供电方(电网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三方签署:

(1) 公司(以下简称售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售电方在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2) 公司(以下简称用电方),系一家满足政府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选择向本合同中售电方购电的用户。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参与本次交易的用电户号均以用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3) 公司(以下简称供电方),系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电网企业或其授权的供电企业(包括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已取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企业注册所在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企业相关信息及联络方式均以供电方在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鉴于:

1.售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相关购售电合同。

2.供电方与用电方已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若用电方为租赁场所用电的,应取得持有高压供用电合同的用电户主授权其参加市场化交易的委托文书,并在交易中心备案。

为明确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在电力市场售电、用电和供电过程中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国家电力改革政策文件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经三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及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福建省售电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适用于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之间的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合同三方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签订,并依据本合同约定进行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

3.本合同中提到的电力市场化交易业务结算仅适用于现阶段福建省市场化交易结算模式。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本合同三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合同内容予以对应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内容执行。

第二章 三方陈述

本合同的约束对象为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在交易中心注册的参加市场化零售业务的售电市场主体。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三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1.本方以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以下简称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对本合同的确认,接受并遵守本合同的所有约定。

2.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3.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业务许可、在交易中心办理注册并公示生效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4.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本合同与《高压供用电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三章 三方的义务

1.售电方义务

1.1一般义务

售电方应与用电方按国家相关政策协商确定零售市场交易价格。

1.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售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1.2.1售电方发现用电方存在用电安全隐患、违约用电、窃电、发生重大用电安全事故及人身触电事故。

1.2.2售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影响的。

1.2.3售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1.3配合事项

1.3.1售电方应配合供电方完成相关档案建立。

1.3.2售电方应协助处理电量电费争议,配合供电方向用电方实施催收欠费的相关措施。

1.3.3售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1.4电费连带责任

售电方对因其自身原因导致用电方拖欠电费的,应对用电方拖欠购电电费承担连带责任。

2.用电方义务

2.1交付电费

2.1.1用电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期限及时交付购电电费。

2.1.2用电方将用电地址内的房屋、场地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的,本合同项下用电方承担的交纳购电电费的义务并不发生转移。

2.1.3用电方与售电方终止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用电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结清电费。

2.2有关事项的通知

如有以下事项发生,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2.2.1电能计量装置计量异常、失压断流记录装置的记录结果发生改变、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运行异常。

2.2.2用电方拟对受电装置进行改造或扩建、用电负荷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受电设施检修安排以及受电设施运行异常。

2.2.3用电方拟作资产抵押、重组、转让、经营方式调整、名称变化、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

2.2.4用电方变更售电方或者需要由供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2.2.5用电方其他可能对本合同履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2.3配合事项

2.3.1用电方应配合做好需求侧管理,落实国家能源方针政策。

2.3.2供电方依法进行用电检查,用电方应提供必要方便,并根据检查需要,向供电方提供相应真实资料。

2.3.3供电方依法依规实施停、限电时,用电方应及时停止、减少或调整用电。

2.3.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方负责,用电方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方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5.3.5用电方向供电方申请办理变更用电业务时应按供电方相关规定办理,并事先告知售电方。

3.供电方义务

3.1供电服务

供电方应按照国家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收费等供电服务。

3.2信息提供与披露

3.2.1供电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正、公平地实施电力信息披露。

3.2.2为用电方交费和查询提供方便。

3.2.3免费为用电方提供电能表示数、负荷、电量及电费等信息。

3.2.4及时公布电价调整信息。

3.3保底服务

在下列情形下,供电方应为用电方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3.3.1售电方终止经营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3.3.2售电方无力提供售电服务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供电方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前提下,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供电服务。

3.3.3用电方与售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到期且用电方未选定新的售电方。

4.保密义务

4.1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涉及到另二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三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1.1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二方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4.1.2不得将上述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

4.2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至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一方书面解除另二方此合同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第四章 电量、电价与电费

5.电量

5.1结算依据

供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按照相对固定的抄表例日每月抄录电表数据,售电方向交易中心提供与用电方确认的交易电量、交易电价及偏差考核费用。交易中心根据双方提供的数据按照交易规则向供电方与售电方提供结算依据。

5.2用电方更换售电方的电量抄录及结算

用电方更换售电方时,用电方应提前告知供电方并办理相关手续。在用电方、供电方与新售电方另行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生效日的下一个抄表日,供电方启动特抄流程,按照抄表例日抄录的冻结数据,并由用电方、供电方、本合同售电方、新售电方四方确认。本抄表周期之前的电量归原售电方,下个抄表周期开始的电量归新售电方。

6.电价、电费

6.1用户购电价格

用户购电价格由零售市场交易价格(折算购电价格)、输配电价(含线损和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

(1)零售市场交易价格由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合同》(以下简称《购售电合同》)中约定。

(2)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调整,按政府有关调整文件执行。

6.2用户购电电费

6.2.1零售市场交易电费

按售电方与用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2输配电费

(1)电度电费

按用电方各电压等级、用电分类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输配电度电价标准。

(2)基本电费

按供电方与用电方在《高压供用电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计算。

6.2.3 政府性基金

按用电方各用电类别结算电量乘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标准。

6.2.4 用电方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容量费、自发自用电量收费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6.3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

售电方参与批发市场的购电价格为其在批发市场交易中成交的市场交易价格;售电方参与零售市场的售电价格为售电方与用电方在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市场交易价格。按照交易规则和售电方购电价格、售电价格、交易电量等交易数据,确定售电方市场交易电费,具体金额以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为准。

7.电费结算与支付

7.1 电费结算周期

7.1.1供电方按本合同约定的购电价格和抄录的电量与用电方结算购电电费,与售电方结算市场交易电费。

7.1.2与用电方的结算周期:双方同意每月分若干次收费,一般不超过三次。具体由供电方与用电方另行约定。

7.1.3与售电方的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7.2电费核算结果告知

供电方应将核算的电量电费结果告知用电方和售电方。

7.3用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7.3.1 用电方按照本合同所辖用电户号对应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交费方式向供电方交纳购电电费。

7.3.2 供电方和用电方可另行订立预购电、分次划拨、电费担保等协议,具体确定购电电费结算事宜。

7.3.3 若遇电费争议,用电方应先按供电方所计算的电费金额结算,待争议解决后,双方据实退、补。

7.4供电方向售电方支付市场交易电费

供电方每月应按交易中心提供的结算依据向售电方支付上一结算周期市场交易电费。

第五章 合同变更、转让和解除

8.合同变更

8.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三方应协商修改相关条款:

8.1.1 由于供电能力变化或国家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的政策调整,使订立合同时的依据被修改或取消。

8.1.2 其他需要变更合同的情形。

如用电方发生改变供电方式、增加或减少受电点、增加或减少用电容量等用电变更的业务,则在供电方与用电方所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中予以变更,本合同无需进行变更,由用电方或售电方按照基本信息调整流程向供电方提出申请,供电方进行确认后生效。

8.2 合同如需变更,按以下程序进行:

8.2.1 一方提出合同变更请求,三方协商达成一致。

8.2.2三方重新签订交易确认单。

9.合同转让

未经另外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合同解除

10.1 售电方、用电方或供电方任一方市场主体资格丧失或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政府部门强制退出,本合同自动解除。

10.2 本合同解除后,《高压供用电合同》其他内容继续有效,供电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国家的规定和程序继续向用电方供电,并按国家规定完成市场化交易电量的清算和收费工作。

10.3 其他情况经三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第六章 违约责任

11.违约责任

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

12.违约的处理原则

12.1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本合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对非违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2.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另外两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2.3一方违约后,另外两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13.合同效力

本合同以交易确认单的签署作为生效依据,自售电方、用电方和供电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成立。合同有效期以交易确认单为准。

14.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三方的联系人及通讯方式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15.争议解决

15.1三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采取提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或行政主管机关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调解程序并非仲裁、诉讼的必经程序。

15.2若争议经协商和(或)调解仍无法解决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仲裁机构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均有约束力。

15.3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中未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16.通知及同意

16.1根据本合同规定发出的所有通知及同意,应按照下列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送达相关方。有关通知及同意按下述规定予以具体确定:

16.1.1通过邮寄方式发送的,邮寄到相应地址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2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的,由收件人收到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1.3通过传真形式发送的,发出并收到发送成功确认函之日为其有效送达之日。

16.2如果按照上述原则确定的有效送达日在收件人所在地不属于工作日的,则当地收讫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通知或同意的有效送达日。

16.3任何一方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变更其接收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

16.4各方接收所有该等通知及同意的地址、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以交易平台的注册信息为准。

17.文本和附件

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售电方、用电方、供电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三方按供用电、售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批复等书面资料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相同效力。

17.3本合同附件包括:

福建省电力零售市场供电合同交易确认单(附件1)。

18.特别约定

18.1本特别约定是合同各方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特别约定为准。

18.2本合同约定内容遵循《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及其他政府有权部门出台的相关规定。合同执行期间,若政府有权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规定,则从其规定。

18.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事项,三方协商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提交省政府主管部门或福建能监办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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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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