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2018-03-20 14:18:30 福建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通知中称,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暂免收余热余...
福建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通知中称,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并降低其系统备用费标准。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2017年12月1日之前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详情如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
 
闽价商〔2018〕53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助推企业减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规定,决定取消临时接电费,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并降低其系统备用费标准。经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临时接电费。2017年12月1日起,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2017年12月1日之前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电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清退。
 
二、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并降低系统备用费标准
 
(一)在明确我省政策性交叉补贴政策前,暂免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性交叉补贴。
 
(二)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系统备用费标准参照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执行,也可由自备电厂与电网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系统备用费按并网协议中约定的电网所能提供的备用容量交纳,没有约定备用容量的,按企业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扣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确定。
 
系统备用费=(企业变压器容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大工业基本电价容量电价标准或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的容量电价标准)或系统备用费=(最大需量-电网向其供电的平均负荷)×基本电价(大工业基本电价需量电价标准或双方自主协商一致的需量电价标准)
 
自备电厂企业按全部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交纳了基本电费的不再交纳系统备用费。
 
(三)系统备用费标准参照我省大工业销售电价中基本电价水平执行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企业,从本通知下发月份起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
 
随着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逐步推进,探索取消系统备用费,以市场化机制代替。
 
(四)加强监管
 
1.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依据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认定或依据项目批准机关的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进行认定。自备电厂企业向电网企业提交相关材料,电网企业据此落实系统备用费减免政策。
 
2. 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安全生产不合规,能效、环保指标不达标,未按期开展改造升级工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3.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免情况报告我局。
 
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收政策暂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我省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减免政策。
 
四、本通知下发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商〔2012〕229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临时接电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商〔2011〕15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企业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485号)同时废止,《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高可靠性供电和临时接电收费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06〕534号)关于临时接电费规定停止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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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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