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 辽宁深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

2018-11-07 16:21:16 辽宁省物价局  点击量: 评论 (0)
对多收取的电费尚未退还给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结合目前全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转供电单位,尽快督促清退。督促转供电主体与转供电终端用户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

辽宁省物价局日前发布了《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继续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确保将今年4月1日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对多收取的电费尚未退还给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结合目前全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转供电单位,尽快督促清退。督促转供电主体与转供电终端用户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

详情如下:

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

近期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组对我省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对象包括与电网企业有合同关系的电网结算用户和转供电主体内的商户等非电网结算用户。总的看,与电网企业有合同关系的电网结算用户电价政策基本执行到位,但有部分转供电主体对其转供的商户等非电网结算用户仍然没有把国家降低电价的政策措施完全落实到位。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项政策,迎接国务院督查组对我省降低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现就继续深入推进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采取积极有力措施,确保将今年4月1日以来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标准全部传导到终端转供电用户。对多收取的电费尚未退还给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结合目前全省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工作,组织人员深入转供电单位,尽快督促清退。

二、督促转供电主体与转供电终端用户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对原已签订合同,但目前尚未与转供电终端用户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的转供电主体单位,要尽快按照《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817号)规定的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修订(或补签)服务收费合同,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三,加强部门配合。各市物价、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及时沟遞清理规范转供电工作相关情况和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工作要求,继续把清理规范转供电加价工作做实做细,把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电力用户真正得到实惠,经得是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

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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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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