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018-12-11 11:44:36 福建省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中称,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可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开展直接交易

福建省发改委、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工信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措施中称,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可与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开展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详情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交通运输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交通运输现代服务业发展,是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的具体举措,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现根据交通运输服务企业的迫切需求,坚持问题导向,就加快推进交通运输服务业特别是交通物流业的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优化项目用地政策

1、交通物流用地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交通物流服务场所建设项目优先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相关规划。保障用地供给,对列入省级及以上的重点交通物流项目,用地指标由省里统筹保障;其他交通物流项目由地市政府统筹安排。新建工业、商业项目和居住小区应预留物流用地和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用地。(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2、交通物流新增建设用地,对纳入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或省现代物流重点项目库的物流园区、物流配送中心等物流企业物流项目用地、为生产配套的仓储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政策。在符合规划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零增地”技术改造,对利用现有厂区、厂房改造或加层改造建设,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物流项目,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不再征收土地价款,自2016年至2020年,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建设交通物流项目的,可在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5年期满后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办理。交通物流项目用地出让年限可在法定最高年限范围内按需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按设定的出让年限评估后确定。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交通物流企业,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按合同约定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允许交通物流企业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对现有物流用地因公众利益不得不更改用途的,依法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或按相同用途等价异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款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3、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交通物流,经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防办)

4、对入驻或租用海关特殊监管区或经所在地政府认定的物流园区、快递园区、工业园区、电商园区等的交通物流企业营业、处理及仓储用房,租金由所在地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强化企业降本增效

5、加大对以仓储、分拨、配载、配送、信息服务、多式联运、中转换装、无车承运人等交通物流服务功能为主体的物流园区的投资补助力度,统筹各级财政性专项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交通物流项目加大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信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

6、对交通物流企业购置冷藏运输工具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额的30%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港口、车站、机场等各类电子政务平台、辅助平台不再向交通物流企业收取运行维护费用,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统一由所在地财政承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口岸办)

7、落实通行费免征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对本省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运输车辆给予免征通行费。鼓励物流车辆使用闽通卡电子支付方式,进一步降低油耗、时间等运输成本,推进交通物流“互联网+”信息化。对使用记账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2%,使用储值卡的车辆实行通行费减征5%。对承运我省沿海港口装(卸)船的外省货物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统一降低为2类车标准征收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财政厅、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8、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交通物流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可与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开展直接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福建能监办)

三、推进交通物流总部集聚

9、用足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对交通物流总部企业,加大在开办补助、经营贡献奖励、规费减免返还、人才激励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交通物流总部在我省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改善交通物流通行管理

10、推动交通物流车辆规范运营。邮政、交通、工信、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对全省交通物流车辆实施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引导企业使用符合标准的配送车型,推动配送车辆标准化、厢式化。(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信厅、公安厅、邮政局、市场监督局)

11、在城市道路、街区合适位置,增加物流车辆的临时停靠点,允许在驾驶人不离车的前提下停靠;根据不同路段确定允许临时停车时段、时长、车辆类型,并完善相关交通标志。商业区、居住区、学校等区域内部应设置物流配送车辆停车区,供物流车辆停靠、装卸、充电使用。推广分时停车、错时停车,进一步提高停车设施利用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教育厅)

12、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本行业物流企业车辆进入城区限行区域的通行需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车辆通行证,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确定通行时段和通行线路。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交通物流专用电动机动车通行管理办法,切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通行难问题。支持交通物流企业依法使用符合国家标准且已办理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收投运件,对交通物流企业选择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政策的载货电动机动车(含三轮车、四轮车)、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作为城市运输和收投服务工具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尽量放宽投放数量限制。民航、铁路、公路等部门及海关、商检、质检、安检等部门要为交通物流提供优先服务;机场、车站、港口等单位应当支持交通物流企业建设运件集中处理场所,提供快速配载、装卸、交接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工信厅、公安厅、邮政局、民航福建管理局、南昌铁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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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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