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20年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2017-07-26 11:46:08 壹条能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2020年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关于印发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我省售电侧改革试点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和《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附:

                      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及《福建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先行的基本原则,在全省范围内选取条件比较成熟的部分区域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为规范试点区域选取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电侧改革试点遵循整体设计、重点突破、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售电侧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包括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选取和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选取两类。

第四条  售电侧试点区域按照先局部试点后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近期先选择若干条件成熟的园区开展试点,条件成熟后放开全省购售电业务。

第五条  省发改委牵头试点区域选取总体工作,根据改革进度通知各地申报试点区域,并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协调推进。

第六条  设区市发改部门根据省发改委通知要求,牵头负责试点区域申报工作,按照选取规则,提出试点园区建议名单。同时编制试点园区申请售电侧改革试点的报告,报送省发改委。

第七条  试点园区按照用电规模、产业发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7个指标情况,采取百分制评价方法,按照得分高低,对园区进行评价排序,选定试点园区。其中增量配电业务试点园区按照规划配电网规模、规划产业发展、能耗水平等三大方面6个指标情况得分排序选取。

第八条  省发改委根据各地上报的试点园区名单,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等单位研究提出售电侧改革试点园区建议名单,上报省政府确定。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园区名单,省发改委牵头协调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建设工作;省经信委牵头组织试点区域购售电市场化交易工作。

第十条  2017年先行开展以下试点:

(一)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已列入国家首批园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6个项目,制定实施增量配电改革试点方案,确定项目业主,签订协议,履行准入手续,优先放开区域内购售电业务。

(二)稳妥开展若干工业园区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在省里确定的市场交易电量总量内切块安排部分电量,用于鼓励工业园区中小用户委托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服务,放开用户购电选择权,培育售电公司,完善市场交易机制。

购售电业务改革试点园区售电公司开展购售电服务的电量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安排的电量总量。

试点工业园区符合条件的大工业用户也可直接参与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

第十一条  2018-2020年,在总结试点园区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电力市场建设情况,适时分批次按本办法增加试点园区数量,逐步扩大售电侧改革试点范围。

条件成熟后,必要时选择部分县(市、区)乃至个别设区市进行行政区域试点。试点工作由省发改委商省经信委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2020年后,在总结试点经验后,在全省范围内放开购售电业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试点园区选取评价规则

2.XX设区市申请试点园区选取评分表

3.关于XX园区申请售电侧改革试点的报告

4.XX园区基本情况表

           5.新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选取评价规则

 

福建省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发改经体〔2016〕1855号)和《国家发改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精神,引导鼓励社会资本有序投资、规范建设、高效运营增量配电网,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增量配电网建设应当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区域的增量配电网。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同意福建省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精神,除电网企业(本细则所称的电网企业特指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细则。

新建的供电范围清晰且相对独立的配电网络,可列入配电投资业务放开范围;对于历史形成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同为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

增量配电区域原有配电网资产,可以资产入股或折价转让给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第四条 按照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原则,划定试点项目的供电范围,避免重复建设、防止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第二章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增量配网项目建设方案的申报、配电网规划编制和审批、项目论证和批复、项目核准、项目建设和电网接入等内容。

第六条 各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包括增量配电区域范围、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管理模式、实施步骤、保障措施等内容,增量配电网规划须与省级配电网发展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 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经信委、省物价局、福建能源监管办等部门,开展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论证。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经省发改委同意后,由设区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八条 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组织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公平、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

第九条 省发改委依据建设方案和增量配电网规划、招标结果,以及项目业主业务资质、投资能力和信用记录情况,同意项目业主开展配电网业务。

第十条 增量配电网区域属地设区市政府与项目业主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工期和供电范围,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按照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和配电网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具备核准条件后,申请项目核准。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遵循“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等,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三章 配电网运营

第十四条 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但只能有一个拥有配电网资产的售电公司,具有配电网运营权,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十五条 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的项目业主,在其配电区域内拥有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六条 开展配电网运营的项目业主须向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申请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配电网运营者不得超出其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第十七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经设区市政府同意后向省发改委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九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其竞争性售电业务,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第二十条 配电网运营者在其配电区域内从事供电服务,包括:

    (一)负责配电网络的调度、运行、维护和故障消除。

    (二)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

    (三)向各类用户无歧视开放配电网络,负责用户用电设备的报装、接入和增容。

    (四)向各类用户提供计量、抄表、收费、开具发票和催缴欠费等服务。

    (五)承担其电力设施保护和防窃电义务。

    (六)向各类用户提供电力普遍服务。公开配电网络的运行、检修和供电质量、服务质量等信息。受委托承担电力统计工作。

    (七)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服务、增值服务。

    (八)向非市场主体提供保底供电服务。在售电公司无法为其签约用户提供售电服务时,直接启动保底供电服务。

    (九)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一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的配电网服务包括:

    (一)向市场主体提供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实际容量等必要的市场信息。

    (二)与市场主体签订经安全校核的三方购售电合同。

    (三)履行合同约定,包括电能量、电力容量、辅助服务、持续时间、供电安全等级、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保底供电服务内容等。

    (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二条 配电网运营者向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业等电力用户,具备市场交易资格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终止运营、无法提供售电服务的电力用户,以及政府规定暂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电力用户实行保底供电服务。包括: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履行普遍供电服务义务。

(三)按政府定价或有关价格规则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

(四)按政府定价向发电企业优先购电。

第二十三条 配电网运营者可有偿为各类用户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用户用电规划、合理用能、节约用能、安全用电、替代方式等服务。

(二)用户智能用电、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

(三)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四)用户用电设备的运行维护。

(五)用户多种能源优化组合方案,提供发电、供热、供冷、供气、供水等智能化综合能源服务。

第二十四条 配电区域内的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可以不受配电区域限制购电。配电区域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由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的市场交易价格、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策性交叉补贴)、配电网的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继续执行我省的目录销售电价。配电区域内电力用户承担的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由配电公司代收、电网企业代缴。

增量配电区域的配电价格由省物价局依据国家输配电价改革有关规定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第四章 配电网运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配电网运营者权利:

(一)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

(二)享有配电区域内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配电网络的权利。

(三)享受公平通过市场安全校核、稳定购电的权利。

(四)公平获得电网应有的信息服务。

(五)为用户提供优质专业的配售电服务,获得配电和相关增值服务收入。

(六)参与辅助服务市场。

(七)获取政府规定的保底供电补贴。

第二十六条 配电网运营者义务:

(一)满足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遵守电力交易规则和电力交易机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电力交易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三)执行电网规划,服从并网管理。

(四)服从电力调度管理,遵守调度指令,提供电力调度业务所需的各项信息。

(五)保证配电网安全、可靠供电。

(六)无歧视开放配电网和提供配电服务,公平提供电源(用户)接入,拥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不得限制其他售电公司向区域内用户售电

    (七)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及政策性交叉补贴。

(八)接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XX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范本)

 

 

附件

 

关于XX增量配电网项目建设方案

 

一、概况

试点区域的配电网资产现状、用户分布情况、用电规模、电压等级情况。

二、试点范围

阐述试点项目所具备的基础条件及优势,明确试点配电网范围、用电规模、电压等级、发展规划。

三、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管理模式

初步确定项目投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运营管理模式,提出现有配电网资产处置方案。

四、试点实施步骤

阐述试点的思路、内容,以及投资、建设和运营计划,落实配电网服务、保底供电服务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主要阐述保障改革试点内容落实的措施,如组织机构、工作机制、任务分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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