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用户侧结算手册

2019-01-02 11:30:48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交易中取消日申报基准值;日交易用户增加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月度结算环节取消增量挂牌交易结算;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偏差考核结算;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调整月度结算负偏差电量考核标准;调整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电费范围等。

昆明电力交易中心日前发布了《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手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2019年用户侧结算规则变化主要有:日前交易中取消日申报基准值;日交易用户增加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月度结算环节取消增量挂牌交易结算;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偏差考核结算;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调整月度结算负偏差电量考核标准;调整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电费范围等。

详情如下:

2019年云南电力市场化交易结算手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一、2019年用户侧结算规则变化

1、日前交易中取消日申报基准值。

结算中,取消日交易用户申报基准值,直接按照当日实际用电量与日成交电量两者间取小值确定结算电量。

2、日交易用户增加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

为防止用户虚报日交易电量造成月度交易电量无法完成,影响系统电力电量平衡,干扰市场价格,增加日交易用户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

考核电量为日交易成交量与月度负偏差考核电量二者取小值。

考核电价为月度合约加权价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的价差,若月度合约加权价低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时,则考核电价为0。

3、月度结算环节取消增量挂牌交易结算。

4、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偏差考核结算。

2018年为防止用户虚量签订双边合同,对用户未完成的双边交易电量进行偏差考核结算。2019年结算中取消双边交易未完成电量的考核结算,未完成电量统一进行月度负偏差考核结算。

5、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

2019年结算中,正偏差电价取值标准调整为市场均价的1.2倍,取消与上年统调电厂上网电价的价格比较。其中,市场均价为省内月度双边交易和连续挂牌交易的加权平均成交价,又称上调服务基准价。

正偏差电费中超过市场均价的0.2倍部分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资金管理。

6、调整月度结算负偏差电量考核标准。

日交易结算环节负偏差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月度结算中,负偏差考核标准在每千瓦时0.03元的基础上,叠加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若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低于市场均价时,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

7、调整售电公司承担偏差考核电费范围。

将售电公司承担的偏差考核范围调整为日交易负偏差考核电费、月度交易负偏差考核电费及日交易额外偏差考核电费的10%。

8、建立市场价格风险控制机制。

自主申报用户:结算中,对自申报用户双边协商单笔交易成交价低于市场均价0.8倍的部分,按成交量的50%提取价格风险控制资金,该部分资金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管理。

售电公司:结算中,对售电公司双边协商单笔交易成交价低于市场均价0.8倍的部分,按成交量的50%提取价格风险控制资金,该部分资金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管理。售电公司提取的价格风险控制资金由其代理用户分摊,售电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价格风险控制资金分配给其代理的用户。

9、增加市场化用户免责申请范围。

因电网企业临时停电、故障停电、有序用电应急错峰导致用户未完成的交易电量可以免除偏差费用。用户应在事后合约转让交易结束后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免责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免责电量需经客户所辖供电单位进行认定。结算时,将合约转让后负偏差电量与免责电量进行比对,负偏差电量大于免责电量的部分仍执行负偏差考核。(详见附件)

10、调整前期差错业务受理时间。

因计量装置故障或抄表差错等原因造成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前期用于结算的用电量不一致时,在结算清单发布后的6个月内,供电单位对该结算清单提出差错处理申请,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不改变差错月份月度交易成交结果,按照上述结算规则进行前期差错处理,并在后续最近一次电费结算时一同进行差错电费退补。结算清单发布后 6个月内未提出差错处理申请的,视同对该结算清单无争议,针对该结算清单不再开展差错处理。

11、退市用户结算。

自愿退市用户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准及附加)为基础的1.2倍执行。

强制退市用户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电度电价以居民生活“一户一表”统一电价(不含政府性基准及附加)为基础的1.5倍执行。

二、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交易结算方式

1、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结算与大工业相同,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2、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各时段成交量按照月度常、峰、平、谷时段用电量占总用电量的比重进行确定。

3、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市场化结算价格为各时段成交电量与成交电价的加权平均值。其中,常时段、平时段结算价格为交易成交价格;峰时段结算价格在平时段成交价格的基础上上浮50%,谷时段结算价格在平时段结算价格的基础上下浮50%。

4、未与大工业同价的一般工商业用户,超用电量按正偏差价格进行结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少用负偏差考核价格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三、用户侧结算总体原则

以户号为单元结算,按照“按日核算,月结月清”的原则开展。首先进行日交易电量结算,再进行月度交易电量结算。结算终了,将该户号当月结算电费折算至各计量点,生成各计量点实际电费金额。直接交易用户和售电公司服务用户的电费分为电能电费、输配电费、线损电费、基金及附加电费。

四、结算规则讲解

1、日交易结算

按日开展电费结算,月末汇总日交易累计结算电量、电费。日交易用户的日实际用电量均通过电网计量系统中采集数据为计费依据。

用户日实际用电量小于成交电量时,以日实际用电量计算电费,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按照每千瓦时0.03元标准进行偏差电量结算。用户日实际用电量大于成交电量时,按照成交电量计算电费,剩余电量计入月度交易。

2、月度交易结算

①成交结算电量的计算

用户月度成交电量为双边交易、连续挂牌和合约转让等成交电量之和,成交电价为各交易加权值,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成交信息为售电公司最终分配电量、电价。

用户月度实际用电量扣减日交易结算电量的剩余电量,作为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当成交电量大于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时,按照月度可结算电量计算电费,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进行偏差结算;当月度交易可结算电量大于成交电量时,按照成交电量计算电费,月度交易结算完后的剩余电量计入正偏差电费结算。

②正偏差电量结算

月度交易结算完后的剩余电量为超用正偏差电量,正偏差电价按照市场均价1.2倍进行结算。其中超出市场均价0.2部分差额,纳入平衡资金提取。

③负偏差电量电费的计算

当成交电量大于月度交易结算电量时,月度成交电量3%以内的负偏差电量不进行偏差结算,3%以外的电量进行偏差结算;

负偏差考核标准在每千瓦时0.03元的基础上,叠加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与市场均价的价差。若用户月度合约加权价格低于市场均价时,考核标准仍为每千瓦时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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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日交易月度负偏差额外考核电费的计算

考核电量为日交易成交量与月度负偏差考核电量二者取小值。

考核电价为月度合约加权价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的价差,若月度合约加权价低于日交易合约加权价时,则考核电价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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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风险控制机制提取金的计算

对自申报用户双边协商和连续挂牌单笔交易成交价低于市场均价0.8倍的部分,按成交量的50%比率提取价格风险控制资金,该部分资金统一纳入系统平衡调节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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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结算数据归集

按照用户的计量点用电量的性质及占比归集用户的各类电费情况:

计量点的用电量即为结算电能电量;

电能电费=日交易结算电费+月度交易结算电费+正偏差电费

电能电价=电能电费/结算电能电量

偏差电费=日偏差考核电费+月度负偏差考核电费+日偏差额外考核电费+价格风险控制费用

偏差电价=偏差电费/结算电能电量

线损电价=电能电价*综合线损率/(1-综合线损率)

输配电价按照政府的发文执行。

输配电费=结算电能电量*输配电价

电度电费合计=电能电费+偏差电费+线损电费+输配电费

然后再按照计量点常、峰、平、谷的占比乘以电度电费合计,分摊出每个计量点的常电费、峰电费、平电费、谷电费。

到户电费=电度电费合计+基本费+力调电费+基金合计

其中:

基本费为营销系统中计算得出。

力调系数为营销系统中计算得出。

力调电费=力调系数*(电度电费合计+基本费-偏差电费)

基金合计为营销系统计算得出。

五、结算样单展示

结算样单分成三张,分别为:

1、结算基础信息;2、日交易结算单;3、市场化结算单;4、退市用户结算单,详见《附件:市场化结算单模拟示例》,《附件:市场化结算单模拟示例(注释版)》。

1、结算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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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账务数据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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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成交信息处理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取资金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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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日交易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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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化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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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电能算费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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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电能数据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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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市场化算费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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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退市用户结算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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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场化结算单模拟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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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市场化结算单模拟示例(注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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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算流程时间要求

为确保用户侧事后合约转让交易与结算工作有效衔接,现对结算信息获取时点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数据及时间要求如下:

1、实际用电量

①地(市)供电单位每日10:00前,对当月具备日交易资格用户上一交易日实际用电数据进行确认并推送至交易系统。

②为及时统计交易用户实际执行偏差,地(市)供电单位每月12日前必须完成市场化交易用电企业电量、电费确认工作,便于交易中心12日前完成各用户(售电公司)结算周期电量初分及偏差电量统计,确保后续事后合约转让交易于每月16日完成。若因基本电费、力调系数等原因,造成用户电量电费无法在营销系统中处于“待发行”状态的,可由供电单位与用电客户双方确认后,登陆系统进行填报其结算交易周期内的实际用电量。

③市场化用户非周期结算时,需按照系统提示录入实际用电起止时间,用电时间不能跨月,交易系统对实际用电时间对应交易月的用电量自动纳入市场化结算。

④为了确保合约转让计算冻结的用户用电量和月度最终结算时的用户用电量保持一致,营销系统中,如果确实发现月度用电量在合约转让计量冻结时不一致的,需在下月进行前差处理。交易系统中,也将在合约转让冻结用户月度用电量后,不允许进行月度用电量的更新,如果只是基本费,力调发生变化允许更新。

请各供电单位电费审核核算人员在合约转让冻结前,认真核对确认用户的实际月度用电量信息。

2、日交易结算数据

交易中心每月10日前,根据用户日实际用电量及月度实际用电量,完成日交易成交电量结算。由于日交易的负偏差不允许参加合约转让,实际上10号时,就将日交易的结算已经结算完毕。请各单位核算人员在日交易审核中完成所辖用户的日交易审核工作。

3、风险控制提取金额确认

自主申报的用户,风险控制提取金额在结算单中统一确认。

售电公司在上月交易全部完毕后,进行初分电量之前,在售电公司结算模块下,对本售电公司按照成交情况计算出来的风险控制金额进行审核确认。

4、合约转让电量计算

①每月12日前,对用户实际用电量、合约转让前的成交电量分割计算,将用户月度偏差电量(超用少用)提供交易作为事后合约转让交易的依据。

②注册用户无算费记录的,合约转让电量计算表中实际用电量显示为空,不进行电量分割计算。用户每月12前可登陆交易系统实时查看实际用电量及分割电量计算情况。

③每月12日18:00完成合约转让电量的分割计算,在此之后不再对分割计算结果进行修改。

④合约转让完成后,售电公司进行终分电量时,需将本售电公司的风险控制金进行分配。

5、市场化结算

①每月16日,交易中心获取最终交易结果进行市场化电费结算。

②需要进行免责申请的,在合约转让完成后,在交易系统免责模块中进行免责申请流程。

③地(市)供电单位每月20日前完成交易系统中市场化用户的结算单审核,用户可登陆交易查看审核通过的结算单。

④每月25日前,地(市)供电单位完成本月市场化用户在营销系统中的电费归档,并按照电费账单及时足额回收电费。

⑤合约转让冻结用户用电量后,发现用户电量错误的,本月不进行处理,到下月按照前期差错进行处理。

6、售电公司注意事项

①每月5日,售电公司应在售电公司结算模块中,对售电公司计算出来的价格风险控制提取金额进行确认。

②每月12日18点前,售电公司应在合约转让表中确认其代理用户的用电量信息,及合约转让展示出来的少用和超用信息。

③每月20号前,售电公司应配合审核其代理用户的市场化电费结算单。

④采用自定义收益模式的售电公司,应在售电公司结算中确认自定义收益模式相关参数,并通过试算并最终确认。

7、市场化结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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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免责标准化指导书

现对各地区免责的范围、操作流程及所需提交免责材料做如下规定:

一、免责的类别

(一)不可抗力因素类

(二)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类

(三)电网原因类

二、免责操作流程

(一)发生上述情况时,客户因及时向供电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提交其所需书面情况说明或相关材料;

(二)联系供电部门填写附件2《市场化交易客户申请免考核审批表》,售电公司代理用户在合约转让交易开启前及时告知售电公司;

(三)将政府部门、供电企业共同签字盖章后的表格及相关材料扫描后,在交易系统中上传。所有附件资料均上传后,告知交易中心核算人员、供电局管辖单位在系统中及时处理;

(四)交易中心受理并审批通过后,最终免责电量在当月计算清单中扣减结算。

三、免责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免责审请及附件上传请于该部分电量合约转让结束后所在结算月19日前上传完毕,逾期将不在受理免责申请。

(二)附件2中填写内容及签章要求:

(1)填写准确的基本信息;

(2)客户申请栏:用户填写申请免责的电量、天数及情况简述,该栏需盖用户企业公章;

(3)客户关系单位意见栏:客户所辖供电部门(或县公司)现场勘查后填写勘察意见及情况,提供现场图片,填写成交电量、实际用电量、负荷均值、免责天数及免责电量等信息,该栏需盖分局(县公司)局(公司)章;

(4)州市供电局单位意见栏:州市供电局对用户最终免责天数、免责电量进行认定,填写审核意见,该栏需盖州市供电局局公章;

(5)州市能源局意见栏:州市能源局填写意见,该栏需盖州市能源局公章;

(6)相关政府部门意见栏:对应政府部门对不可抗力类的证明及签章,如:暴风雪、大风、台风、雷电、雾闪等需气象局证明及签章,泥石流、山体滑坡等需地质局证明及签章,水灾等需水文局证明及签章,火灾等需消防或森林公安证明及签章。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国家相关政策调整类需国家政策制定部门所下发的红头文件,各省市遵照执行并下发的相关红头文件(或复印件)作为附件材料;

(2)电网原因类需电网企业停电通知、调度认定材料作为附件材料。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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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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