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报:某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不合理抬高批发交易价格谋取不当利益情况
8月7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通报了某售电公司与某发电企业不合理抬高批发交易价格谋取不当利益情况。
2025年7月31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8-12月电力市场分时交易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陕发改运行〔2025〕1065号,以下简称“106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向零售用户传导市场改革红利,对于各售电公司月度平均度电批零差价高于0.015元/千瓦时的部分进行零售市场超额收益分享”,明确规定“严禁售电公司与其他经营主体通过私下协商、场外交易等方式不合理抬高批发交易价格和合同价格”。
2025年8月4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监测发现某售电公司与某发电企业将年度火电双边协商交易中8月份的执行价格由380元/兆瓦时抬高至424元/兆瓦时。以上行为违反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1065号文件精神,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通过串谋报价不合理抬高批发交易价格,故意缩小售电公司批零价差逃避与用户进行超额收益分享,谋取不当利益,侵害电力用户合理权益,扰乱电力市场价格秩序。
针对以上行为,陕西电力交易中心依据有关政策规则采取以下处置措施:本次调价申请不予受理,同时向相关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下达违规交易行为告知书。并依据《陕西电力市场主体行为规范实施细则(试行)》(陕电交易〔2023〕11号)第十七条,给予相关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红牌警告:两家单位相关行为记入信用评价事项各扣100分;暂停相关售电公司后续年度交易资格,直至整改完毕;暂停相关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结算,直至整改完毕。
下一步,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将持续密切跟踪监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切实履行市场风险防控职责,确保1065号文件严格落实,坚决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秩序和良性发展。请各经营主体严格遵守市场政策规则,诚信经营、有序竞争,杜绝集中报价、串谋报价、利用市场力和信息不对等操纵价格、妨碍市场改革红利合理传导、侵害第三方权益等行为。

责任编辑:叶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