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027号文看售电公司的生存空间

2018-07-26 08:50:39 重庆配售电行协  点击量: 评论 (0)
2018年7月16日,老黄历写着宜开市交易纳财的好日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

2018年7月16日,老黄历写着“宜开市交易纳财”的好日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下简称1027号文)。通知发出后一片叫好声,到底好在哪里?多少政策能够切实落地?进退两难的售电公司是否能够翻身?售电公司应该往哪些方面发展转型探寻市场机会?

引言

售电侧改革是新一轮电改的重要任务,是电力行业垄断性环节和竞争性环节有效划分的必然结果,实现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促进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批复西藏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实现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全覆盖,形成了以综合试点为主、多模式探索的格局。自2015年11月重庆和广东成为全国第一批售电侧改革试点省市以来,全国范围内相继成立了大量的售电公司,在探索售电侧改革路径,培育有效售电主体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寒冬

相对重资产的增量配电业务,售电业务是一个大量民营资本涌入的行业。初期的售电公司利用电厂与用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以在购电价格与售电价格中寻找到充裕的价差空间,赚了个盆满钵满。

不同于传统能源行业昂贵的路条和门槛,国家政策在售电公司的准入机制设计较为宽松,羊群效应的诱惑下,一时间众多售电公司纷纷成立。成立的售电公司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发电企业成立的售电公司,代表为华能、国电投等企业,国资为主;二类是地方政府支持下成立的售电公司,以地方能投、园区投资平台为代表,国资为主;三类是传统电力工程及上下游企业,如协鑫、科陆等,民资为主。

随着市场化的逐步深入,购售电价差逐渐缩小,一方面电煤价格带来的成本攀升导致火力发电厂的让利空间减少,另一方面用户市场意识逐渐加强,货比三家后售电价格暴利机会减少。尽管利润微薄,但不少企业仍对这一新兴行业抱有信心,除了对政策红利的期待,也有对涉足垄断行业的憧憬。

拐点发生在2017年,各地输配电价相继核算完毕,重新公布的输配电价和目录电价开启了新的电价周期,由于重新核算了电网的投资成本,输配电价普遍上浮,在降成本的大背景下,用户侧电价又普遍下调。价差空间急剧紧缩,在部分省市甚至出现了负价差。负价差之下如何保障用户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各地主管部门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放开了水电按上网电价入场的比例,通过低价的水电与火电形成一定的配比向大用户进行销售,配比的结果是使火电厂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相等的情况下加上输配电价的终端电价与各电压等级用户的目录电价持平。换句话说,购销价差仍然只能来自于火电厂的让利。但时过境迁,电煤价格的居高不下和计划-市场双轨制使得火电厂的让利比想象中更困难,然而邻省富余低价的水电却只能成为众多售电公司望梅止渴的对象。骑虎难下进退维谷之间,部分未能开展业务的售电公司甚至打了转让牌照的主意,殊不知这不是证券市场上的香饽饽,且不论转让的出价几何,企业经营决策层的重大变更依然要重新经历注册审核过程,与直接申请无异,由此拉开了售电公司纷纷注销的大幕。市场竞争的残酷和政策环境的瞬息万变均让场内的售电公司感到了深深的寒意。

已经过了一半光景,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2018年的售电公司,那恐怕是“哀鸿遍野”。售电公司何去何从,大家心里都在煎熬彷徨。电力体制改革的下一个着力点和爆发点又在哪里?

转机

2018年7月16日,老黄历写着“宜开市交易纳财”的好日子,国家发改委、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下简称1027号文)。通知发出后一片叫好声,到底好在哪里?多少政策能够切实落地?进退两难的售电公司是否能够翻身?售电公司应该往哪些方面发展转型探寻市场机会?通过与中发9号文、电改配套文件、发改运行〔2017〕294号等几个相关文件的分析,发现有如下重点内容值得关注和深思:

一、政策背景。

1027号文的提出有两个重要背景,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2018年要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大幅提高市场化交易比重;二是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与之前的文件不同,这两项要求都有确定的时限性和紧迫性。这也是总书记首次就电力市场化交易作出指示。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对电力市场化的方向是肯定的,二是电力市场化的步伐还不够快。“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的重要内容,是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该项改革任务的推进和监督力度应该超过预期。

二、跨省跨区交易。

文件明确提出“各地要取消市场主体参与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的限制”。基于我国区域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跨省跨区交易一直是解决资源有效配置的妙方,但受到省间壁垒和省内保护的限制。文中首先鼓励的是电网企业积极参与,通过网对网和网对点的方式开展直接交易,售电公司期待的点对点和点对网交易恐怕还要假以时日。从积极的方面看,各省经济运行部门与电网公司可以通过省间交易的方式降低综合购电成本,促进资源有效流动发挥作用,从而为省内水电参与市场化创造前提条件。

三、清洁能源配额。

清洁能源配额制是一个难产了十年的方案。配额制对既有利益主体的挑战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传统发电企业市场份额和常规发电附加成本的影响,二是对地方政府完成配额制的约束考核。

今年3月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就《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至今未见正式文件出台。1027号文明确了清洁能源配额制的主体责任在地方政府,组织责任在电网企业,消纳责任在电力用户。这意味着配额制的出台势在必行,有望扭转多年来依赖财政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模式。受《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与今年出台的光伏531新政的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或将从主要的集中上网模式转向市场化交易模式,通过价格传导到终端用户买单。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三大难题(发电、上网、消纳)能否通过市场化交易机制解决却主要取决于发电上网的成本。受配额制的影响,水电市场电量将更明显体现出成本优势。为进一步促进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市场调节机制以及环境成本附加可能会随之而来。

四、发电市场化。

发电市场化比例进一步扩大,覆盖了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所有发电类型。自备电厂虽也被允许在参与交易的允许范围内,但需要满足“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和社会责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达到能效、环保要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后”这一系列条件,短期内合规进入市场的比例比较小。水电是值得关注的对象,尤其是水电比重大或消纳受限地区,在电价交叉补贴核算公布后,市场化交易比例有望进一步扩大。

五、用户准入。

用户准入门槛大幅降低是本文最大的亮点,10kV及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均可参与市场,尤其是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4个行业电力用户在2018年全电量进入市场化交易。在附件的实施方案中可以看出,重点行业发用电计划的放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取消了电压等级和电量规模的限制,取消目录电价,落实清洁能源配额制。重点行业电力用户允许开展跨省跨区购电,但首先鼓励的是网对网、网对点的直接交易。通过行业协会整合企业用电需求,打开跨省跨区交易通道获得低价的清洁能源可能有明显效果。在鼓励重点行业签订中长期合同的引导下,有利于电煤价格稳定和调动发电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重点行业全面市场化后,有利于其他电力用户建立健全市场风险意识,坚定市场化导向具有一定推动作用。除重点行业外,商业用户参与市场也是一大亮点,酒店和商场等用户用电量大,负荷稳定,电价相对较高,对参与市场化交易具有积极性。

六、售电主体定位。

售电主体的定位有两个具体要求:一是降低成本,二是提供增值服务。形态包括电能服务商、负荷集成商、电力需求侧管理服务商、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看出售电公司当前的主要任务有三个:一是在各地陆续放开的新增市场用户和电厂之间进行撮合交易,尤其是对重点行业及商业用户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最优价格提供服务;二是了解用户曲线,分析和预测用户负荷,防范市场风险发挥作用;三是提供电能服务、负荷集成、需求侧管理、供水供热供气及节能改造等服务。这意味着现有的售电公司将修炼内功,优势整合,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基准价格+浮动机制”的市场化定价机制为不同的用户提供差别化服务和定价套餐,分散和降低用户市场风险,帮助用户建立偏差考核和余缺平衡的应对能力,完成到日前甚至现货市场的过渡。

七、交易行为规范。

在计划-市场双轨制和降成本的宏观背景下,电力用户有自由选择的空间,售电公司和发电企业却只能在利润和市场份额中寻找平衡点,因此叫苦不迭。尤其是当市场背后那只看得见的手随时可能出来将初见雏形的市场模式打破,更是让大家对于市场化方向缺乏足够的信心。1027号文首先明确了自愿进入市场的主体三年不得退出市场的基调。其次对地方部门确定了四个不得的基本原则:不得干预企业签订合同,不得强制企业确定电量和电价,不得干扰合同履行,不得实行地方保护。这是以前的改革文件中少见的表述,因为这不仅是电力体制改革的内容,更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指出的“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体现。为地方部门和市场主体划定了权责范围,对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和政策执行不走样有重要作用。

八、还原电价商品属性。

除了广东等少数几个省市建立了月度竞价市场外,大部分试点地区的电能交易产品相对单一,中长期双边协商是主要的定价方式,正价差是唯一的交易结果,不符合电价的商品属性的客观规律也不利于培育市场主体的风险意识。文中提出的中长期“基准价格+浮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双边协商的范围,并不是政策干预的部分,但对于市场意识的培育具有指导意义。尤其是对“合理体现高峰用电的成本和价值差异”作出了具体的要求,要求“现货市场建立前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对现行的部分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进行了纠偏,以免通过错误的价格信号造成不必要的电力供应紧张。相信在逐步还原电价商品属性的过程中,会出现更大幅度的正价差,也会出现短时的负价差,当一切可能性都存在才会变得更加合理。

结语

售电公司生存空间逐步萎缩信心逐渐缺失的2018年,迎来了雪中送炭的1027号文。新时代的政策背景下,文件是对过去三年改革中的全面总结和及时纠偏,更是为坚定市场化改革方向注入的一剂强心剂。除了更广阔的市场空间,更多元的市场主体,更健全的市场规则,更应看到的是高层对改革成果的肯定和方向的坚定。尽管依然还有未知困惑,比如难产了多年的市场监管规则何时才能呱呱坠地?当文件中描绘的改革前景成为海市蜃楼时,市场主体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砥砺前行,笃行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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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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