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2018-04-16 10:18:20 广西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桂发改能源〔2018〕347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347号
 
  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核准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项目的请示》(钦市发改工业报〔2018〕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且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一期工程已实质性开工建设,满足桂能新能〔2018〕5号通知规定的进度要求。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8-450721-44-02-007134。
 
  项目单位为:广西灵山大怀山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钦州市灵山县新圩镇、佛子镇、平山镇及石塘镇一带山脊区域。
 
  三、灵山大怀山风电场二期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100MW,工程拟以11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87078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416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灵山大怀山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7〕2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450000201600070号)。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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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改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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