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改委核准5个风电项目 总装机280MW(2)

2018-07-23 12:52:31 北极星风力发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桂发改能源〔2018〕841号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你委《关于请求给予宁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841号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给予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50MW项目核准的请示》(崇发改报〔2018〕130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

项目代码为:2018-451422-44-02-002137。

项目单位为:宁明县中汇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崇左市宁明县东南部桐棉镇、那楠乡一带山地。

三、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

四、项目总投资为44549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910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宁明桐棉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58号)、宁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宁明桐棉风电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的复函》(宁住建复字〔2018〕12号)、宁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明县桐棉风电场项目用地“非划拨”的说明函》。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7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田林浪平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

桂发改能源〔2018〕772号

百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关于请求办理田林浪平风电场(一期)项目核准的请示》(百发改规划报〔2018〕1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田林浪平风电场工程项目已列入2018年广西风电开发建设方案,为加快我区风能资源开发,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保护城乡生态环境,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田林浪平风电场工程项目。

项目代码为:2018-451029-44-02-015496。

项目单位为:广西田林锐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百色市田林县浪平乡、百乐乡等一带山地。

三、田林浪平风电场工程项目建设容量为50MW,工程拟以220kV电压等级接入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为44993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8999万元,占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以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通过向银行贷款解决。

五、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认真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并选用节能产品,项目环保、水保等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规定。

六、本项目招标范围包括项目勘测、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工程招标活动由项目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田林浪平风电场(一期)工程建设用地预审的批复》(桂国土资预审〔2018〕53号)、田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浪平风电场(一期)项目的意见》、田林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田林县浪平风电场(一期)项目建设用地供地意见》。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项目开工后于每季度初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十、本项目自核准决定发布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委申请延期,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2018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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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改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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