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动力环保获河南登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2018-07-05 14:50:4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绿色动力环保发布公告,就此前公司被确定为河南省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中标人。公司于7月3日与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签署

绿色动力环保发布公告,就此前公司被确定为河南省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中标人。公司于7月3日与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签署《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公司在登封市全部辖区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以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项目总投资约5.5亿元人民币,一期投资约3.75亿元人民币。项目日处理总规模为1050吨╱天,其中一期700吨╱天,二期350吨╱天。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330证券简称:绿色动力公告编号:临2018-009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名称: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日处理生活垃圾总规模为1050吨/天,其中一期700吨/天,二期350吨/天,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5.5亿元,一期投资约为人民币3.75亿元。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在香港联交所刊发公告,公司被确定为河南省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中标人。公司于2018年7月3日与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正式签署《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授予公司在登封市全部辖区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权利,以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本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5.5亿元,一期投资约为人民币3.75亿元。

本次对外投资无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决策制度》,本次对外投资报董事会备案即可。本次对外投资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登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袁鹏飞;地址:河南省登封市守敬路93号。

(二)乙方: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军;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经营范围:从事垃圾焚烧等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相关设备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管理、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管理或须取得相关资质证方可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办)。

三、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采用“建设-运营-移转(BOT)”模式建设和运营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2年建设期,28年为该项目投产商业运营期。本项目设计日处理生活垃圾总规模为1050吨/天,其中一期700吨/天,二期350吨/天,主要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项目位于登封市告成镇,土地面积约138亩(暂定)。

公司将成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以及运营,项目公司设立计划待董事会批准后另行公告。

四、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概况:由乙方依法在登封市设立项目公司,采用“建设-运营-移转(BOT)”模式建设和运营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乙方在登封市设立项目公司后,乙方所承担的本合同项目之权利、义务,将全部无条件地转移至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署与本合同权利、义务完全一致的《特许经营合同》。

(二)项目投资总额与建设规模:本项目总投资约5.5亿元人民币,一期投资约3.75亿元人民币。本项目日处理总规模为1050吨/天,其中一期700吨/天,二期350吨/天,主要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三)特许经营范围与期限:依照本合同之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甲方全部辖区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生活垃圾处理的权利,以焚烧发电等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如登封市周边市、县生活垃圾运送至本项目处理,在符合国家处理标准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处理,但不得因此向甲方收取额外的垃圾处理费用。

除非依据本合同进行修改,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2年建设期,28年为该项目投产商业运营期。

(四)特许权的独占性: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登封市全部辖区内优先享有独占排他性,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特许权之任何部分授予其他任何第三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有权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并可在不干扰施工进度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甲方有权对垃圾焚烧发电厂的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

甲方的主要责任包括:协调推进本项目施工前五通一平条件等工作;协调和推进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与政府主管机构相关联的事项,协助乙方获得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获得的一切必要的批文及许可;负责协调厂区外输变电线路及设施配套工作;提供可接受的垃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垃圾处理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负责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费用和风险由乙方负担,但法律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保证始终按照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使垃圾焚烧发电厂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运营参数和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对垃圾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壹仟万元整)。

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拥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土地使用权、全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及运营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权利,有权收取垃圾处理费。

(七)垃圾的运输: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垃圾日处理量向乙方提供可接受的生活垃圾,并负责运至项目现场厂区内,运送费用由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承担。

(八)垃圾处理服务费:本项目垃圾处理费为:每吨垃圾53.00元人民币。如国家强制性标准修改,则乙方必须执行,因此导致乙方投资或运行成本增加,则甲方应按照前述条款约定之垃圾处理费标准向乙方作出相应差额补偿。

若(登封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的平均值上涨或下跌超过3%,则当年垃圾处理费标准须在上年度执行的价格基础之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若(河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河南省)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CPI)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PPI)的平均值上涨或下跌未超过3%,则当年垃圾处理费标准不予调整,但上年度价格指数与本年度价格指数在明年累计计算,直到年度价格指数累计上涨或下跌超过3%时,才对当年垃圾处理费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准从当年的1月1日起执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项目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十)其它:本协议于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五、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将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提高公司未来营业收入。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本项目对公司2018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经营业绩提升将产生积极影响。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登封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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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售电小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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