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企市场化债转股落地难 多项政策症结亟待破题

2018-08-29 08:40:35 中国能源报 作者:别凡  点击量: 评论 (0)
山西省政府发布消息称,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等7家省属国企签约完成了该省国有企业首批百亿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煤炭行业债转股再传捷报。

日前,山西省政府发布消息称,山西省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与同煤集团、晋能集团等7家省属国企签约完成了该省国有企业首批百亿元市场化债转股项目。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债转股是助力煤企脱困、防控债务风险的有效措施。目前多地都在积极部署债转股项目,但在实际执行中,落地项目却仅为10%左右。如何破解落地难问题,成为煤企实施债转股的最大挑战。

市场化资金占主导

记者了解到,此次山西百亿元债转股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资金和市场化的社会资金两部分组成,市场化资金占主导。

其中,政府资金主要牵头组织、统筹省属同煤集团、阳煤集团、潞安集团、太重集团、晋能集团、山煤集团、国新能源等7家大型企业,由晋商信用增进公司、晋阳资产管理公司配套劣后资金,由晋信资本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首批30亿元山西省国有企业联合债转股专项基金。

同时,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由山西国投对接资本市场,以市场化方式配套发行70亿元债转股专项债。

“从煤企角度看,债转股可以为煤企节省财务费用,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负债率,增强融资能力。”参与此次债转股签约的一家煤企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作为化解关闭退出煤矿资产和煤企债务风险的有效措施,债转股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2016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及《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支持有较好发展前景、暂时困难的优质煤企通过债转股方式实现脱困、升级。

随后,诸多煤企纷纷部署债转股。记者粗略统计,截至目前,已有山东能源集团、陕煤集团、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焦煤集团、同煤集团、阳煤集团、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兖矿集团、冀中能源集团和原六枝工矿集团等多家煤企与银行签约债转股项目。

执行难落地成普遍问题

“目前我们正在核定资产,预计10月份就能拿到市场上发债。”上述煤企负责人透露。

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债转股项目的实施效率都很高。

事实上,这已不是山西首次组织债转股项目签约。在去年的银行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山西银监局副局长王志刚就称,截至2017年9月,山西省7家银行已与7家煤炭、钢铁企业达成市场化债转股意向1120亿元,已落地资金158亿元。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实际落地资金数额相对于意向签约额来说,相差甚远。

山西的情况并非个案。

记者获得的一份数据显示,目前,煤企债转股签约规模约3500多亿元,占总签约债转股规模的20%多,但资金到位率仅为一成左右。

“落地难是制约债转股实施效果的最大困境。”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认为,债转股落地难主要受四方面因素制约:

“首当其冲的是资金筹集难。”该人士表示,实施债转股需大量资金。动辄上亿元的注入资金,对银行来说是一大风险源。在银根收紧、着力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大环境下,银行不敢贸然涉足其中;而债转股周期较长,一般需要5年时间,对追逐短平快投资的民间资本来说,也很难有太大吸引力。

该人士还透露,目前签订的债转股多属“明股实债”。银行一般会与企业签署“有息债转股”协议。虽然是债权转股权,但不分红,银行每年要从企业身上获得大概5%的固定收益。“明股实债”可短期内降低企业负债率,增加资金供给,但实际只是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向后延伸。同时,从账面上讲,“有息债转股”协议貌似降低了企业的负债率,但实际上却扩大了煤企纳税基数,企业的留存利润反而减少。

此外,“一企多债”现象盘根错节,也掣肘债转股落地。许多煤企债务涉及十几家甚至更多的金融机构,但债转股只能由一家银行实施,这就要求一家银行把所有债权“揽”下来,收购价格和谈判的难度大。

同时,该人士介绍,债转股的退出机制也待完善。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对企业股权转让、股票上市等也有种种限制,加之转股对象的国有属性,在退出上有较大障碍。

多项政策症结亟待破题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于近日表示:“煤炭行业退出产能、煤矿关闭,职工安置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特别是职工安置、资产处置、债务处理都出现了新情况。”

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我国煤矿数量已从2015年的1.08万处降至7000处左右,数目众多的退出煤矿大都逃不过债务问题的“纠缠”。

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我国规模以上煤企负债合计36042.9亿元,而同期利润总额仅为1576.8亿元,资产负债率达66%,仍处较高水平。

那么,如何才能推动煤炭行业债转股有效落地?

对此,陕西一家煤企负责人表示,希望国家健全关于金融监管及市场化债转股的顶层设计体系,解决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障碍,修改现有商业银行法或相关条款,以利于银行直接持有企业股权,减少中间环节,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融资成本,方便实务操作;同时完善债转股涉税方面政策,明晰纳税办法,使税务部门和纳税企业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河北某大型煤企负责人则建议,债转股需在法制化、市场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标准,在综合考量企业经济指标、行业地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和作用、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地位等基础上,制定债转股企业标准,明确指导目录。同时,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制定可操作性政策措施,解决好市场化债转股中转股价格确定、转股路径选择等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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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德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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