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的定性、定位和特征

2017-12-19 17:57:37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   作者: 李其道   点击量: 评论 (0)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1总则1 0 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
《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SL30-2003)“1总则”1.0.2条文说明规定:“农村水电是指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也即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农村水电,不仅指电源,而且指与其配套的电网,是中小水电电源电网的统称。
 
1.定性
 
从定性上讲,农村水电指的是中小水电可再生清洁能源、绿色能源,不是指的常规煤电等能源。
 
2.定位
 
从定位上讲,凡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中小水电站及其电网,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只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主要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即为农村水电。包括通过与地方签订协议,由民营资本异地开发中小水电借网过路(或实行绿色能源配额交易机制CDM)向本地区农村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电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也为农村水电。
 
3.现时期农村水电主要指小水电
 
现时期农村水电主要是指5万千瓦及以下的小水电。
 
小水电是一个相对的、历史的、发展的概念。随着县镇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其对电力能源的需求,小水电的涵义在全国有过多次变化。上世纪50年代,一般指500千瓦及其下的水电站和配套送电线路为农村水电;到60年代,一般指单机500千瓦、总装机3000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送变电工程为小水电;70年代,一般指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及配套小电网为小水电;80年代,一般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为小水电;进入90年代,一般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其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为小水电,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当前我国小水电包含“并网小水电”、“离网小水电”和微型小水电等形式。而“并网小水电”又包括发供一体小水电和只发不供小水电两种体制形式。前者是农村水电的主体,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主网进行电能交换交易,余电上主网,不足从主网购入,属于独立配电实体范畴。“离网小水电”必然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
 
4.“水能”与“水电”
 
水资源包含水量、水能、水质、水域四个方面,本质内容为水量和水能。水量是水流的集结,有水流就有落差,“水能”是单位时间内水流集结密度与落差的乘积,是水量作功的结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必然负责对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水能”是一次能源,“水电”是二次能源,“水电”是“水能”的产品,既有内在联系,又属两个不同的工作范畴。就水行政主管部门而言,对于“水能”,无论大、中、小、微,不论投入是国有资本、集体资本或非公有资本,都要对其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对于“水电”,则只对农村水电和水利系统水电,依法行政和实施行业监管。
 
5.农村水电的基本特征
 
(1)地方性。农村水电主要由地方组织实施,是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自主性。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所有权、行业管理关系、财税解交关系、使用权四不变。
 
(3)政策性。农村水电是在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电力生产力中发展起来的,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要求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反对上划、代管、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坚持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坚持供需直接见面,有供区市场和服务对象,实行办电与管电管网和服务用户的结合。要求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即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中央、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实施这些政策措施,推进率先跨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机制的范畴。
 
(4)双重性。农村水电既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组成部分,作为清洁可再生绿色能源,又是电力工业不可或缺与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5)准市场竞争性。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农村水电,是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六小”工程,是基础性、扶贫性、公益性、生态性与经营性相结合的工程,是准市场竞争性工程。
 
农村水电的社会公益与生态服务性,决定它不完全受建立在竞争基础上的市场规则的约束,不允许以盈利为唯一目标,而不要社会公益、生态服务目标,要求国家直接配置调节部分资源,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特别是西部地区需要如此);但它同时也具有经营性,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重视用“看得见的手”补充“看不见的手”,不陷入“泛市场化”。
 
“准市场竞争性”是指“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非市场竞争性”,而不是“无市场竞争性”,因此,不应把农村水电工程当做政府的“福利工程”来经管,而应在通过国家实行优惠政策体现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基础上,完全按照企业的要求来经营。
 
总之,“准市场竞争性”的最基本体现是:国家得生态、农民得实惠,企业得效益,三者不能缺一。
 
6.农村水电的超前性与外延性,以及实施联网的必然性
 
(1)超前性与外延性。电量是电流的集结,有电流就有电位差,电力是单位时间内电流的集结密度与电位差的乘积。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实施电力电量平衡,起主导作用的是电力平衡,电量的不平衡是电力的不平衡派生的。解决供需矛盾、增加供电能力的关键是发展电力,要主要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而效益的发挥,则是在电力平衡的基础上,充分有效地使用电量。这一特征决定了发展农村水电的超前性和外延性。要求我们不能滚铁球,死守老摊子;更不能滚泥球,越滚越小;而必须滚雪球,创新、开拓,进取、发展。
 
(2)实施联网的必然性。水能资源和电力负荷之间存在着不平衡性。同时就一个行政单元来讲,电源的增长呈阶梯形,而负荷的增长一般呈斜线,叠加在座标图上则反映为缺电---平衡---余电---平衡,再缺电---再平衡---再余电---再平衡,这是推动电力工业发展的内在规律。以上突出反映了实施联网的必然性,要求农村水电走联网之路,实施县内联网、跨县联网、与更大的地区性电网联网、与国家大电网联网,以及打破省际之间市场壁垒,实施边境地方小电网跨省联网,交换交易电能,优化资源配置。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好地实行余缺调剂,适应和满足负荷需求,保障安全,发挥效益;才能建立比较深厚的技术经济基础,保障和促进农村水电巩固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更好地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地实行公司制改组、商业化运营、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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