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通过 鼓励发展光伏等可再生能源

2018-05-02 17:30: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新修订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4月28日,《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介绍了新《条例》的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适用范围、节能管理和服务、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节能技术进步和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

集中供热建筑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用量收费

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是这次修订《条例》时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在《条例》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建筑实施分户计量,对既有建筑有条件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的,应当在五年之内改造完毕。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用户,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分户计量的用热量收费。”

鼓励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工艺的研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促进节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在交通、建筑等方面,《条例》规定:“公共交通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鼓励公众使用非机动、节能环保和新能源动力交通工具”“推广绿色建筑材料,支持新建建筑优先采用绿色、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设备”;在农业和农村节能方面,《条例》规定,“鼓励农村建筑采用节能设计,使用节能材料”。

节能监管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住建、工信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发改委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负责节能监察日常工作。

节约能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实现经济转型、保护生态环境的必然要求。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保存指出,《条例》的修订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维护法制统一、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

河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刘伟表示,“十二五”期间,全省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22.9%,比全国平均水平多下降4.5个百分点;“十三五”前两年,节能指标累计下降14.94%,已完成国家下达五年目标的90%以上。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看,虽然我省下降幅度处于全国前列,但绝对值仍然偏高,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从产业结构来看,2017年我省第三产业占生产总值比重低于全国水平8.9个百分点,六大高耗能行业能源消费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超过80%,产业结构重型化的趋势还没有从根本上扭转。从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任务看,优化能源利用方式、压减煤炭消费总量是长期性艰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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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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