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贡市光伏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规定转化与衰减率标准

2017-11-09 17:31:23 自贡市发改委   点击量: 评论 (0)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局、能源管理办公室、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区县供电单位、人民银行县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为规范做好光伏扶贫项目投
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办)局、能源管理办公室、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区县供电单位、人民银行县支行、银行业金融机构: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工作部署,为规范做好光伏扶贫项目投资和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光伏扶贫项目成效,实现扶贫对象脱贫增收。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移民局、市能源办、国网自贡供电公司、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依据国家产业扶贫和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订了《自贡市光伏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贡市光伏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自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贡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自贡市能源管理办公室国网自贡供电公司
 
人民银行自贡市中心支行
 
2017年11月7日
 
附件
 
自贡市光伏扶贫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项目管理,切实保障光伏扶贫工程稳定运营,确保持续带动农村贫困人口增收脱贫,支持贫困村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根据《自贡市光伏发电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自发改发〔2017〕3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光伏扶贫项目,是指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集中地面电站、农光互补光伏扶贫电站、商业电站不属于本办法范围,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贡市光伏发电扶贫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对全市光伏扶贫项目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光伏扶贫工程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项目督办和扶贫效果监督。
 
第二章 项目建设条件
 
第四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档立卡的贫困户。
 
(二)房屋屋顶结构的安装条件,符合户用光伏发电安装规定,需经专业人员认定。
 
(三)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自愿向当地扶贫部门申报并纳入市、区(县)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年度实施计划。
 
第五条 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建设应与易地扶贫、采煤沉陷区、库区移民、地质灾害隐患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搬迁相结合,因地制宜选择具备条件的贫困户优先实施。
 
第三章项目申报程序
 
第六条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户用光伏扶贫项目选址在屋顶安装,不涉及新增用地,不用办理土地预审、用地批复、选址批复,项目审批或备案由市发改委负责。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
 
(一)乡镇、村组召开光伏扶贫政策宣传动员会议,以村为单位,摸底上报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对象。
 
(二)意向实施户用光伏扶贫项目的贫困户,由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安装户用光伏扶贫项目申请表》,提供户主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明或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各村收集完成基础资料,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对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村两委审查把关,确定项目实施户初选名单,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四)拟申请的名单由村级公示无异议后,村所在乡镇报区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办)审查初选对象是否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确定拟实施贫困户名单。
 
(五)区县审核的拟实施贫困户名单报市发改委和市扶贫移民局复核,确定年度计划实施对象。
 
第四章 资金筹措
 
第八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安装标准为每户3KW--5KW。
 
第九条各级政府、部门要统筹整合扶贫开发基金、产业扶持基金、财政资金、相关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等解决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户用扶贫项目投资鼓励采用“政府+村委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的模式共同投资建设。申请市扶贫开发基金不超过投入资金的70%、村贫困村产业扶贫基金不超过投入资金的20%、贫困户自筹10%(自筹资金有困难的,可通过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解决)。
 
第十一条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自愿申请扶贫小额贷款资金,按规定可申请国家扶贫小额贷款全额贴息,贴息年限和额度按扶贫贷款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项目主体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光伏扶贫项目需在自贡市光伏发电扶贫协调推进小组的统一指导下,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具备长期运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承建企业应具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和工程经验,设计和施工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光伏扶贫项目应采购技术先进、经过国家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购达到领跑者技术指标的产品。光伏扶贫项目发电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应满足接入电网有关技术要求,并接受电网运行远程监测和调度。
 
第十四条 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应达到以下质量技术标准: 
 
(一)第一年系统效率(PR)不低于81%,即年上网发电利用小时与组件同平面年累计全辐射照值的比值不小于0.81。
 
(二)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高于17%和17.8%;自项目投产运行之日起,一年内衰减分别不高于2.5%、3%,之后每年衰减不高于0.7%,项目25年衰减不高于20%;在温度85℃、湿度85%、测试电压1000V、测试时间96小时标准条件下,PID衰减不高于3%;电流分档不大于0.05A;应通过CQC或TUV认证,以及耐氨气、盐雾认证;质保不低于12年。
 
(三)逆变器的最高转换效率不低于99%;逆变器的综合效率不低于98.1%;集中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480V。组串式逆变器启动电压不高于200V;逆变器的最高输入电压不低于1000V。
 
(四)支架用钢量每MW不低于55吨,镀锌厚度不小于65微米,支架形式应合理设计,保证25年运行寿命。 
 
第六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产权归村委会集体所有,发电总收益的70%分配给光伏扶贫指定的贫困户;20%分配给村委会作集体经济收入,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发展和村级产业扶贫项目;10%建立专项光伏项目运营管理基金,用于本村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后期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按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制度,优先将光伏扶贫项目的补贴需求列入年度计划,电网企业优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按电费结算周期足额结算电费和领取国家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村委会要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户用光伏扶贫项目收入,由国网自贡供电公司依据实际发电量进行核算电费(提供每户每月发电量度数和发电金额),60日内支付到银行专户中,由村委会按照第十五条收益分配原则,7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到户。
 
第七章 并网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要积极为光伏扶贫项目接网和并网运行提供优质保障,并网业务全流程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电网企业配合做好光伏扶贫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制定合理的光伏扶贫项目并网和电量消纳方案,确保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客户负责出资建设,因电源接入引起的公用电网建设和改造,由电网企业出资建设。
 
第二十条电网企业收到光伏扶贫项目并网接入申请后,在20日内出具并网意见。
 
第八章 项目运营维护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乡镇、村委会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的日常维护监管、收益分配等工作,村委会建立光伏扶贫电站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光伏扶贫电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维护企业(承建企业)负责光伏电站建成投产至承诺维护期内的电站消缺、故障排除、设备更换维修等工作,电站设备维修、更换产生的费用由负责运维的企业承担。并与村委会签订光伏扶贫项目维护管理合同。
 
第九章 项目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户用光伏扶贫项目建成并网后,市级光伏发电扶贫协调推进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中标承建企业组织相关专家、单位对光伏扶贫项目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出具项目评估验收报告。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承建企业限期整改,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光伏扶贫项目的乡(镇)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党政一把手是监管第一责任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光伏扶贫项目和资金监管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本村光伏扶贫项目实施、光伏扶贫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区(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办)、审计局、财政局每年要对上年度的光伏扶贫发项目的收益分配、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进行审计,并将结果上报市光伏发电领导推进小组。对破坏设施以及截留、挤占、挪用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确保光伏扶贫发项目的公有设施安全性、完整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和处置,确需拆除、改动和处置的,须报区(县)发改局、扶贫移民局(办)审查,并经区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市级、区(县)的扶贫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建立光伏扶贫资产收益扶贫对象信息档案,纳入扶贫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光伏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确保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防止引发各类矛盾和上访问题发生。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确定的试点区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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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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