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国际化路径(上)

2018-01-23 10:58:3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王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理事陈熹系广东外语外贸

王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理事

陈熹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中心客座研究员

导读

【编者按】随着“绿色金融”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重要议题,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日益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报告由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发布。报告作者王文系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执行院长,陈熹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绿色经济与环境能源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中心客座研究员。报告基于对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及其国际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考量,深入分析了当前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及其内容特点,对如何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实现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国际化问题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设性的研究意见。本报告删改版发表于《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总第210期)。@人大生态金融 微信公众号分上、下两期与读者分享该报告全文。本文为报告的第一、二部分。

核心提示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生态保持等问题的持续关注,绿色理念正不断深入金融领域,"绿色金融"正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重要课题,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日益受到业界的关注和重视。本报告基于对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及其国际化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考量,深入分析了当前绿色金融标准的发展及其内容特点,对如何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建设,实现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国际化进行了思考,提出了建设性的研究意见和结论。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建设及其国际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标准建设是金融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金融标准化工作在一定程度是提高金融工作规范性,提高工作效率,建立金融秩序的有利工具。绿色金融迫切需要进行标准建设。

绿色金融与绿色金融标准

所谓绿色金融,是指为支持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经济活动,即对环保、节能、清洁能源、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等领域的项目投融资、项目运营、风险管理等所提供的金融服务【注1】。绿色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此外,绿色金融还可以采取绿色投资、绿色证券、绿色基金和绿色股票等方式【注2】。伴随着可持续理念的日益深入,绿色金融蓬勃发展,正在成为金融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绿色金融标准是绿色金融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绿色金融标准,是银行为了规范绿色金融业务,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专业性机构协商一致制订并由公认机构发布,供金融机构共同使用和重复性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注3】。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进程日益深入,金融标准正逐渐国际化。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加大了各国标准之间的联系,缩短了标准制定的时间,推动了标准的全球范围的技术更新,国际贸易的扩大、跨国公司的发展、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更对金融标准的国际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全球金融界日益重视并开始深入探讨"绿色金融"问题的当前,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与国际化推广成为一个重要且紧迫的课题。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建设及其国际化的重要性

标准的建设有助于绿色金融工作的规范化。金融行业是高度标准化的行业。1991年7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金标委")正式成立,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在金融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成立以来相继制定了多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金融标准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共同成果为基础,通过功能性模块的组合集成,实现金融服务的模块化。通过金融标准化工作,可以根据客户所需快速为其量身打造产品,实现随需应变。同时,金融产品质量、金融操作、客户服务由统一的质量要求和标准来进行严格把关,这有利于建立有序、公平、合理的金融市场秩序,也是促进绿色金融行业健康竞争、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注4】。建立健全的绿色金融行业标准体系,有助于有效提高管理水平、实现产品服务质量的规范化,提高行业竞争力。

标准的建设有助于绿色金融工作的统一性。绿色金融服务中的碎片化问题始终存在。虽然我国已经就绿色金融标准出台有关指引与目录,但是由于受条块分割等体制性因素影响,在绿色金融标准呈现出零打碎敲的特点,碎片化现象严重。这种碎片化特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部委分工视角不同,例如在绿色债券问题上,银行与发改委均发布了相关标准,其系统性和统一性有待加强。另一方面也基于金融行业内不同机构的利益竞争使得绿色金融标准的执行也出现一定的碎片化现象,导致银行绿色金融服务政策不清晰,不明确。一些银行执行严格标准,另一些银行执行宽松标准。某些银行退出高污染行业,另一些银行却可能基于其他标准采取全面进入的战略,总体上并没有促进环境利益,反而导致各银行在一个非公平的环境下竞争,以至于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降低金融机构参与绿色信贷的积极性。推动国内的绿色金融标准建设有助于解决碎片化问题,实现绿色金融服务的统一性。

标准的建设有助于提高绿色金融工作的技术性。金融标准是由对金融领域的技术有着全面的把握和深刻的理解的技术官员或者行业协会专家来制定的,如各国中央银行、财政部、金融监管机构的技术官员与专家。所制定的标准多表现为非正式的自愿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标准能对全球金融市场环境做出快速反应,能适应快速发展的时代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引领着金融监管最前沿的价值与理念,促进了国际金融规则的形成,有利于先进规则的移植。以绿色金融标准《赤道原则》【注5】为例,该原则以信贷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检测标准作为贷款审批的先决条件,在这一绿色标准形成过程中,荷兰银行等大型跨国银行在《赤道原则》的制定中提供了本行业的最佳实践,贡献出了行业内最成熟的经验,得到了各大金融机构的认可和采纳。2007年中国也开始逐步将《赤道原则》纳入国内法律规范中【注6】。这充分说明了绿色金融标准在强化绿色金融技术化方面的重要作用。

标准的建设及其国际化有助于实现绿色金融的全球治理。全球化时代对于国际统一规则的需求在不断增加。统一的国际标准有助于提高全球治理的效果和效率,是促进国际金融规制与监管,实现全球金融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但是,面对作为一国经济命脉的金融业,任何主权政府不可能直接采纳某一组织通过的强制措施,来实施其金融政策,各国在国际金融规则的选择上也很难保持长期深入的一致性。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全球金融事务中,通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来规范全球金融市场行为,成为一个现实的选择。由于软法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各国在参与全球金融事务中更容易达成一致,同时也更容易退出。这为全球金融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标准恰好属于这一类软法【注7】。再以《赤道原则》为例,这一原则提出了项目融资中评价社会与环境风险的企业贷款标准,这一标准的全球通行,促进了绿色金融的全球治理。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建设及其国际化的紧迫性

绿色金融的蓬勃发展亟待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绿色金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中国绿色金融正迅猛起步,并逐渐领先全球。以绿色债券为例,目前,中国已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绿色债券市场,绿色债券占到了中国债券市场总份额的2%,并还在保持强有力的增长势头。

图1 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情况(2012-2016)【注8】

上图中显示,在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规模达到810亿美元,约人民币5590亿元【注9】,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来自中国,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在2016年为人民币2,380亿元(约362亿美元),占全球发行规模的39%,成为全球绿色债券发展中的重要力量。金融业国内外市场的相互竞争与相互依存程度高,金融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防范和化解需要是绿色金融未来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课题,而这迫切需要依靠绿色金融标准这一基础条件的指导、规范和纽带作用的发挥。

全球环境治理的提升亟待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全球环境治理的提升需要全球性的规则加以规制,但是国际社会并没有具有威权性质的世界政府,不存在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主体,因此也很难制定具有全球强制执行力的法律。国际公法也经常遇到执行力不强的问题,因此靠国际公法在国际事务中的调整作用,难以实现环境问题的全球治理目标,面对气候变化、生态保护等全球性环境问题,国际公法显得不合时宜,很难发生作用,围绕着气候变化进行的国际谈判及其博弈,鲜明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类似于标准这样的软法规范在国际环境问题中更具有适用性。标准的制定主体极其多样化,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标准制定组织,甚至包括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国家行业协会等,这为实现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更多治理角度和智力支撑。另外,标准往往是自愿适用的,因此,这给各国是否选择适用提供了更多的空间。各国在适用时更多考虑道义和社会责任形象,并因此自发的形成自我约束。即依靠"谴责-丢面子"(naming and shaming)带来的出局压力迫使国家努力履行。软法的这种"硬效果",巧妙地实现了全球环境治理的同一。

未来的全球治理,是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全球金融治理的融合。但是目前世界经济格局的变化并不能靠全球金融治理结构反映出来。在全球GDP增长中新兴经济体的贡献度已占半壁江山,但它们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话语权、代表权以及决策权仍然不高。全球金融治理有必要针对此一问题进行改革,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代表权,这是全球金融治理体现公平性、合法性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全球金融治理的效率。中国作为最重要的新兴经济体,需要提升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话语权,需要形成自己的绿色金融标准。

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亟需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正在国际社会发挥越来越强的影响力。中国的主张与方案也日益得到国际重视,发展中国标准并使之国际化是中国走向强盛的必经之路。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全世界在这一"标准"的指导之下共同发展,而这一标准也将世界紧密相连,互联互通。遵循标准就是遵循规则;制定标准、制定规则,就是引领潮流、引领世界,掌握世界治理的话语权和主动权。"得标准者得天下"。第39届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大会上,189项"中国标准"已成为"世界标准",中国在世界贸易格局中正经历着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标准"的角色转变。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美国商务部的研究表明,世界上80%的贸易行为受到了标准和合格评定的影响。中国在国际标准上不仅要跟随,更需要创造和引领,在创建世界标准上做出与之地位相匹配的贡献。中国标准,在国际上获得认同,是中国对全世界做出的贡献,是中国软实力的象征,更是成就民族复兴和强国梦想的重要基础。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经济迅速发展,成为全球引擎,并成功促使超过10亿人口脱离贫困,中国经验是宝贵的人类财富。但是,在上一轮全球金融治理秩序确立过程中,中国经验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由于缺少足够的话语权,中国只能作为规则的跟随者被动接受。虽然中国的GDP总量已位列世界第二,但在全球金融治理的积极参与中我们不难发现,中国在国际金融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依旧十分有限,这与中国的经济大国地位极不相称。而事实上,中国在绿色金融方面拥有相当的领导力,中国建立了G20绿色金融研究小组,G20的绿色金融工作使全球绿色金融热潮进一步发展,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在国际上充分展示了绿色金融方面的领导能力。同时,中国的一带一路战略致力于投资欧亚大陆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创造巨大的投资机遇,跨境绿色债券发行机会将随之面临巨大发展。中国正站在引领全球金融治理与区域金融治理的重大历史关口,中国有意愿有实力在这一历史进程发挥作用。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建设及其国际化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建设应立足于现有的绿色金融活动,立基于现有的金融标准建设并凝练其中的中国元素,但是,究竟现有的绿色金融服务和金融标准建设发展到了什么程度,其中的中国元素有哪些内容有何特点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廓清。

全球与中国绿色金融及其标准的发展现状

全球的绿色金融活动发端于美国,逐步推广到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随着中国环保建设及相关金融业务的开展,绿色金融在中国得到了迅猛发展。

全球绿色金融及其标准的发展现状

1988年春,世界上首家绿色银行——西德法兰克福艾科银行成立。法兰克福市市民每人捐赠100马克,共计770多万马克,设立了环保基金,作为银行的资本。银行以保护生态为目的,向重视环境保护和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业或开发项目提供资金,主要经营自然和环境保护信贷业务,被外界称之为绿色银行,开启了"绿色金融"业务。之后一些类似性质的金融机构陆续成立,1991年波兰成立了环保银行,支持促进环保的投资项目【注10】。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气候变化问题得到全球进一步关注和研究,绿色金融服务也随之蓬勃发展。2007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全球首个气候相关债券。此后,全球绿色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绿色债券逐渐成为绿色金融的重要载体。世界银行、亚洲发展银行、英国绿色投资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等国际知名银行均已经发行绿色债券。除绿色债券外,绿色保险、绿色信贷也相继出现。一些有较好流动性的绿色金融产品,如基金类产品、碳排放交易类的衍生品等也都开始进入市场【注11】。

绿色金融标准是伴随绿色金融而产生的制度设计。最早的"绿色金融"制度始于1980年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案》(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这一法律通过建立超级基金制度,为美国治理全国范围内的闲置废弃危险废物以及危险物品泄漏应急提供了稳定的资金保障,是最早的"绿色金融"制度。随着环境风险日益得到重视,人们期待建立更系统性的金融机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以实现环境风险管理。而绿色标准成为一个重要的环境风险防控工具。2002年,在国际金融公司组织的金融机构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研讨会上,与会代表提出要筹建一个关于项目融资的环境、社会影响评估的框架平台,这就是"赤道原则"设计思想的雏形。2003年6月,花旗银行、荷兰银行等7个不同国家的10家银行达成协议推动赤道原则。赤道原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和指南制定,经历三次改版,目前已成为商业银行最广泛认可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注12】。

此外,国际市场上目前接受度较高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包括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绿色债券原则(GBP),以及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开发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作为一套自愿性准则,国际绿色债券原则(GBP)在2014年初发布,推动了市场在透明度和报告方面的实践,对于绿色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很强的催化作用。全球绿色债券的市场规模从2012年的30亿美元(约人民币210亿元)增加到2016年的810亿美元(约人民币5,590亿元),在20国集团(G20)的成员国中,已有14个国家的市场上出现绿色债券发行。

中国绿色金融及其标准的发展现状

中国绿色金融发展迅速。以绿色债券为例,自2013年起,中国绿色债券迅猛增长,并一直保持着领先地位,如下图所示,到2016年中国绿色债券已经达到552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

图2:绿色债券年度和累计发行量(2009-2016)【注13】

中国绿色金融的发展主要是得益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改委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激励,以及由此形成的中国绿色金融标准。较之于国际绿色金融标准的自愿性,中国绿色金融标准具有更多的官方政策指引。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绿色金融债公告》与《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绿色债券发行提供了制度指引。2015年12月3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明确界定了绿色企业债券的项目范围和支持重点,公布了审核条件及相关政策。2016年3月和4月,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绿色公司债在交易所债市通道正式开启。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三十五条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发展的具体措施。这一系列政策标准的出台迅速激活了中国绿色债券市场。2015年底,政策出台后,中国发行的绿色债券在2016年迅速增长,从几乎为零增长到人民币2,380亿元(约362亿美元),其迅速发展得益于中国政府的绿色金融政策界定了绿色金融行为的标准,促进了绿色金融市场的活跃。

除此之外,2016年3月17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已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规划也提出了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发展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政策,设立绿色发展基金。中国在绿色标准的政策、规划的制定上体现出强烈的意愿和能力,极大促进了绿色金融市场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政府的政策指引与推动是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全球性成功的关键,这一经验在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继续得到了贯彻,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 Bond Initiative,CBI)首席执行官SeaKidney提出,"中国不仅在绿色债券发行方面保持领先,同时也为迅速扩大绿色债券市场建立了政策体系,这是我们迫切需要的。我相信中国的一系列绿色债券政策发展将让中国在2017年也继续成为全球市场的领先者"【注14】。这充分说明,中国在绿色金融标准方面的政策指引不仅对于发展阶段类似于中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具有深远的示范意义,对于美国欧洲这样的发达国家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全球与中国主要绿色金融标准及其内容

目前全球的绿色金融标准发展并不成熟,主要有赤道原则,气候债券倡议组织气候债券标准,中国在绿色金融领域适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目录》与《指引》,中国碳市场建设中也发展出熊猫标准,这些标准是发展绿色金融中国标准的他山之石和重要基础。

赤道原则及其主要内容

赤道原则(the equator principles,简称EPs)是一套非官方性质的自愿性原则,该原则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是为决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而确定的金融行业标准【注15】。我国兴业银行采纳了赤道原则,该原则对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建设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赤道原则文件包括序言、适用范围、原则声明和免责声明四部分。序言部分简要说明了赤道原则出台的动因、目的和意义。适用范围部分规定赤道原则适用于全球各行业项目资金总成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所有新项目融资和因扩充、改建对环境或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原有项目。原则声明列举了赤道银行作出投资决策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原则,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注16】。

赤道原则设计了项目评级制度。根据项目潜在社会和环境的影响和风险程度将项目分为A、B、C三类,A类项目是指对环境和社会有潜在重大不利的、涉及多样的、不可逆的或前所未有的影响,B类项目对环境和社会可能造成不利的程度有限或者数量较少,影响一般局限于特定地点,且大部分可逆并易于通过减缓措施加以解决,C类项目对社会和环境影响轻微或无不利风险,对于所有被评为A类或者B类的项目,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会要求客户解决与项目相关的社会和环境风险。

赤道原则列举了赤道银行做出融资决定时需依据的特别条款和条件。这些原则共9条,在赤道原则文件的原则声明部分列出,赤道银行承诺只把贷款提供给符合这9个条件的项目。第1条规定,项目风险的分类依据是根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环境与社会审查标准而制定的内部指南;第2条规定了A类项目和B类项目的环境评估要求,包括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社会影响评估和健康影响评估以及更深层次的评估要求;第3条规定了环境评估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是赤道原则的核心部分。第4条规定了环境管理方案要求。第5条规定了向公众征询意见制度。第6~8条规定了有关借款人和贷款人关系的要求以及确保守约的机制。第8条规定了违约救济制度,如果借款人没有遵守环境和社会约定,赤道银行将会迫使借款人尽力寻求解决办法继续履行。第9条规定了赤道原则的适用范围【注17】。

赤道原则第一次将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与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确立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被广泛运用于国际绿色融资实践。2003年6月,花旗银行(Citigroup)、巴克莱银行(Barclays)、荷兰银行(ABNAMRO)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WestLB)等10家分属7个国家的国际领先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汇丰银行(HSBC)、JP摩根(JPMorgan)、渣打银行(StandardChartered)和美洲银行(BankofAmerica)等世界知名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赤道银行基本上都是世界大型和特大型金融机构,在全球五大洲100多个国家都设有营业机构,全球的业务量和影响都相当巨大。

GBP与CBI气候债券标准及其主要内容

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s Principle,GBP)与气候债券标准(Climate Bonds Standard,CBS)是目前国际市场上接受程度较高的绿色债券标准。GBP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推出,CBS则由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开发。两项标准交叉援引、互为补充,CBS对GBP在低碳领域的项目标准进行了细化,并补充了第三方认证等具体的实施指导方针。GBP和CBS一起,构成了国际绿色债券市场执行标准的基础。

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开发的气候债券标准(CBS)于2011年年底发布,于2015年11月进行了修改和订正,发布了气候债券标准2.0版本。2.0版本融合了更新的绿色债券准则,对不同种类的债券均有涉及,并保证机制更实际有效,对年度报告要求更直截了当。其主要内容包括认证流程、发行前要求、发行后要求和一套针对不同领域的资格指导文件。该标准针对不同领域发布资格指导文件,详细说明了不同领域资产和项目的专业标准,包括太阳能、风能、快速公交系统、低碳建筑、低碳运输、生物质能、水资源、农林、地热能、基础设施环境适应力、废弃物管理、工业能效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等。并提供了发行人指南,对于如何准备气候债券发行、内部系统和控制要求、如何准备保证工作的沟通、认证步骤等方面的细节进行了说明,同时设计了审核者指南,为审核者提供了包括如何根据标准准备报告,应当考虑的风险以及建议流程等的工作细节,最关键的部分是投资者和分析者指南,解释了债券认证将如何保证气候债券的诚实性。

中国国内现有的绿色债券标准

国内市场现有的绿色债券标准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的公告》(下称《公告》)和随同发布的由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编制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下称《目录》),以及国家发改委发布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下称《指引》)。央行的《公告》侧重于对绿色债券审批与注册、第三方评估、评级以及信息披露等具体执行标准进行规定,而发改委的《指引》则侧重于细化绿色项目的分类与界定,以及鼓励对绿色债券的优惠措施。2016年3月16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债券挂牌交易实务的角度,对前述两项标准进行了补充。较之于国际市场市场主体自发形成、自愿参与,体现"自下而上"的市场导向的绿色金融标准,我国的绿色金融标准为政府部门制定,体现了"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不同的导向,导致国际与国内标准在项目范围、资金管理要求、信息披露标准以及优惠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注18】。

中国碳交易市场中的熊猫标准

"熊猫标准"是专为中国碳市场设立的自愿减排标准,从狭义上确立减排量检测标准和原则,广义上规定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以完善市场机制。它的设立是为了满足中国国内企业和个人就气候问题采取行动的需求。一些项目实现了减排或者清除,遵循熊猫标准的原则,被合格的第三方机构核证,并通过注册,可以获得相应数量的熊猫标准信用额,信用额可以买卖。

"熊猫标准"是中国参与制定的首个自愿减排标准,它标志着中国开始在全球碳交易中发出自己的声音。在此前的国际碳交易中,项目认定、减排流程、核算方法等标准都由买家制定,买家是清一色的发达国家,卖家则是清一色的发展中国家,由于不掌握话语权,中国、印度等一级碳交易市场达成的每一笔交易,价格都比在欧洲的二级交易低一半以上,北京环境交易所发起制定"熊猫标准",尽管只是一个自愿减排标准,但它是中国在全球碳交易领域中争夺话语权、继而争夺定价权的开始【注19】。

"熊猫标准"确立了自愿减排量的检测标准和原则,并规定自愿减排流程、评定机构、规则限定等内容,从而完善中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该标准借鉴了美国杜克法则,大力推动农、林、牧、副、渔业的生态补偿类项目,促进市场向工业补偿农业、城市补偿农村、东部补偿西部、高排放者补偿低排放者的方向发展。熊猫标准确定了交易的范围和交易的尺度,规定了方法学,规定了检测审核机构,规定了减排的中间商和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注20】。

全球与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的特点分析

各标准都包含种类与项目范围。综观全球与中国的绿色金融标准,其内容都包含种类和项目范围。但是分类方式有所不同,项目范围的具体内容也有区别。在绿色债券种类与项目范围问题上,GBP和CBS两项国际标准对绿色债券采用了完全相同的分类标准,即按照资金用途和追索方式分为绿色用途债券(Green Use of Proceeds Bond)、绿色收益债券(Green Use of Revenue Bond)、绿色项目债券(Green Project Bond)以及绿色证券化债券(Green Securitized Bond)。而国内标准则按发行主体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方式更便于管理。其中央行《公告》针对金融机构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主要为绿色证券化债券;上交所《通知》针对企业发行的绿色企业债券,主要包括绿色收入债券和绿色项目债券;而发改委《指引》则可适用于所有的债券品种。同时,国际和国内各项标准都对绿色金融项目的范围作了界定。各标准对所界定的绿色项目的范围有一定的重合,但同时又各有侧重。GBP概括性地归纳了八大类绿色项目;CBS对GBP的分类,尤其是低碳领域的分类进行了细化;央行及发改委发布的两项绿债标准则以GBP为参照,结合国内产业特点与行业分类习惯进行了修正;上交所试点绿色公司债的项目则参照《目录》设定,但也认可其他相关机构的标准【注21】。

强调评估项目的环境外部性。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强调保护和改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自然环境。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时,绿色金融标准均要求银行评估项目的环境外部性,这些环境外部性的考虑包括项目污染处理情况、资源利用效率、有的标准还要求还包含对项目是否影响地区生物多样性等因素的评估。

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无法有效克服环境保护中的外部性,尤其是坏的外部性。所谓外部性,有好的外部性,例如企业发展生产,如果与此同时也引进环保设备治理污染,河流两边的居民可以因此也享受到清澈洁净的水流,这是好的外部性。这时的水流提供了公益服务。但是如果没有激励机制,企业就不愿意花成本进行污染治理,如果企业只顾生产而不顾废水废气污染环境,周围的居民就要承受乌烟瘴气的环境。此时就变成坏的外部性,河流污染成了公害。这种污染对生活在企业周围的居民及全社会都是成本,但因为边生产、边治理会减少企业纯收益,所以企业既没有动力考虑也没有动力承担这一部分成本。由于产品的市场定价并不考虑外部性,因此绿色环境成本就处在市场关系之外。绿色金融服务的介入,就构成了对于企业解决环境外部性问题的激励机制,促进了被投资企业的环境治理工作。因此,所有绿色金融标准都需要在标准制定中考虑评估项目的环境外部性。这是绿色金融标准的一个共同特点。

管理要求各有侧重。绿色债券的目标是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将所得资金用于资助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或为这些项目进行再融资,因而需要对资金使用进行跟踪和管理。在债券发行后,也需要定期对于资金使用、项目进展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进行报告和披露。因此,无论国际还是国内标准都要求对绿色项目进行管理,但是管理要求各有侧重。从国际标准来看,GBP规定绿色债券资金在专门账户中进行管理,或者通过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跟踪,并通过正式的内部流程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报告。此外,发行人还应至少提供一年一次的报告,披露其绿色债券发行情况、项目进展,以及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影响。对于环境影响,GBP鼓励发行人接受独立第三方评估、审计和认证等。CBI作为GBP的补充,并没有对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等要求设定其他的标准,但是强调了独立第三方的作用,对第三方认证的流程设定了标准,并对其评估、审计和认证程序进行监督。就国内标准而言,国内从"自上而下"的管理导向出发,对管理要求做了较为具体的设定。央行的《公告》和上交所的《通知》在管理要求上的规定较为一致,均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专户管理。除普通债权信息披露要求外,绿色债券还需披露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绿色产业项目进展情况和环境效益等内容。但由于我国绿色债券管理体制形成较晚,因而尚未培育起第三方认证机构和评估能力,因此在发改委的《指引》中并未对第三方环境效应评估、审计和认证作出规定,而《公告》和《通知》也只是提出"鼓励"发行人接受独立第三方评估,对于评估标准、流程,以及评估机构本身的准入和认证则尚未明确【注22】。

政策激励机制存在显著差异。政策激励的配合是我国绿色债券标准体系"自上而下"管理导向的一个重要体现。与国外标准体系由市场自发形成不同,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具有鲜明的"顶层设计"的特征:政策目标是推动市场管理体系发展的首要力量,因此也有基础实现政策间的协调配合,从而强化绿色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由国际市场自发形成的GBP和CBS等自愿性绿色债券标准体系则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央行《公告》将绿色金融债券纳入央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从而增加了绿色金融债券的市场流动性与接受度;发改委《指引》则规定加快和简化绿色债券审核程序、放宽准入条件,且提高了资金使用、期限设置以及还本付息方式的灵活性;上交所《通知》为绿色债券提供了申报受理和审核的绿色通道,提高融资效率。此外,三个管理文件均鼓励政府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绿色金融债券发展,并且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性计划、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增加投资主体和市场规模【注23】。

国内绿色金融标准具有"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特点。与国外标准体系由市场自发形成不同,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具有鲜明的"顶层设计"的特征。而无论赤道原则还是由国际市场自发形成的GBP和CBS等都是自愿性绿色债券标准。这一特点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以及文化传统有关,同时,也体现出中国政府在绿色发展领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中国逐渐进入全球治理舞台,发挥大国作用的时代特征。2016年,作为全球经济治理主要平台的G20峰会在中国举办,中国担任G20峰会主席国,借此机会,中国向世界传达了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共同构建绿色低碳的全球能源治理格局,共同推动绿色发展合作,共同增进全人类福祉的愿望。在《G20杭州峰会公报》中,中国明确阐述了"塑造一个负担得起、可靠、低温室气体排放和可持续的能源未来"的愿景。中国提出坚持并将积极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并在杭州与美国联合宣布批准《巴黎协定》,中国还协调各方意见,主导形成了气候变化融资的相关内容。中国在担任G20主席国期间倡议并首次设立了绿色金融研究小组,在世界范围内推广绿色金融理念,使中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国家战略与G20包容性绿色发展的目标相互呼应。中国于2015年成立了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2016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在中国倡议下,二十国集团成立了绿色金融政策研究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英格兰银行共同主持,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担任秘书处。该小组出台了《G20绿色金融综合报告》,全面论述了在全球范围内发展绿色金融的必要性以及绿色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障碍,并提出了七大可选措施。绿色金融成为G20杭州峰会的重要议题并在《杭州公报》得到了清晰阐述。G20杭州峰会是中国首次深度参与全球治理的顶层设计。在这一背景下,中国的绿色金融标准带有强烈的"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特点,并将随着中国影响力的扩张而影响到全球治理。

【1】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2】安伟:《绿色金融的内涵、机理和实践初探》,载于《.经济经纬》,2008年第5期,第156-158页。

【3】张长龙:《国际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标准:赤道原则》,载于《金融论坛》,2006年.

【4】柳成洋与王东升:《金融标准化发展及"十三五"政策导向》,载于《开放导报》,2015(01):第39-42页.

【5】荷兰银行与世界银行(WB)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rporation,IFC)提出的绿色信贷标准。

【6】2007年7月,国务院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明确规定贷款审批的考察的主要条件之一就是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同时对其行为进行严格控制,同时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进行信贷控制。

【7】刘天姿,练爽:《国际软法在主权财富基金监管中的成因、作用及启示》,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8】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现状报告2016,【R】,2017,1,15

【9】同注8。

【10】《绿色金融溯源》,载《中国总会计师》,2016(09):第24-25页.

【11】于天野与杨洪彪:《绿色金融的国际经验》,载于《党政视野》,2016(02):第35页.

【12】郭沛源与蔡英萃:《发达国家绿色金融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载于《环境保护》,2015(02):第44-47页.

【13】同注8.

【14】同注8.

【15】印捷:《论赤道原则之中国借鉴》,载于《法制与经济》,2010(05):第101-103页.

【16】百度百科:赤道原则,见http://baike.baidu.com。

【17】张长龙:《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基准:赤道原则》,载于《国际金融研究》,2006年第6期,第14-20页.

【18】鲁政委汤维祺:《中外绿色债券标准比较》,载于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

【19】百度百科:熊猫标准,见http://baike.baidu.com。

【20】北京环交所:中国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实现首笔交易,见北京环交所网站。

【21】同注18.

【22】同注18.

【23】同注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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