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气候战略中心:碳交易试点的碳价如何形成?

2018-03-16 10:33:34 《中国能源》2017年第39卷  点击量: 评论 (0)
导读碳价格的形成在碳交易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本文以 2013—2016 年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期间形成的碳市场为研究对象,以碳价格影响因素与碳

导读

碳价格的形成在碳交易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本文以 2013—2016 年七省市碳交易试点期间形成的碳市场为研究对象,以碳价格影响因素与碳价形成机制等环境经济理论为依据,通过实证、层次与定性分析,建立了试点碳市场碳价影响因素与碳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框架和方法,识别并衡量了碳价影响因素,研究确定了碳交易试点的碳价形成机制。

1 试点碳市场运行概况

1.1 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活跃度,交易集中度高

2013年6月18日至2014年6月19日,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相继启动运行。碳市场从无到有,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年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从2013年的340万t、2.03亿元人民币增长至2016年的7108万t、11.74亿元1,市场初具规模,见图1、图2。截至2016年12月31日,七试点累计碳配额交易量超过1.39亿t,交易额约34.7亿元人民币,其中公开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占48.4%和48.5%,协议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占38.5%和27.5%,配额拍卖量和成交额分别占13.1%和24%。但相对于七个试点年度配额总量12亿t的规模,碳市场活跃度和流动性仍然很有限。交易活动集中于少数试点地区,广东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占全国试点总量的34%和36%,湖北分别占比30%和26%,与两个地区的排放量和配额规模成对称关系。

1.2 交易品种以地方配额现货为主,出现类金融产品

试点期间的交易品种为地方配额现货和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现货,以地方配额为主导。有些试点还鼓励节能量和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等品种的交易。湖北和上海两个试点分别于2016年4月和12月推出了基于配额现货的远期品种。截至2016年底,湖北碳配额远期的交易量和交易额分别高达2.49亿t和60亿元。随着碳市场规模扩大以及活跃度上升,金融、投资机构探索开发了以配额、CCER为标的的回购、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等碳金融产品,为控排企业进行碳资产管理、风险控制提供了机会。

1.3 碳价格逐年下降,区域性差异显著

发现价格是市场机制的重要功能。2013—2016年期间,七试点碳配额年平均价格分别为59.6元/t、40.5元/t、25.5元/t和16.5元/t,碳价波动幅度大且呈逐年下降趋势,见表1、表2。试点碳价格呈现明显地方差异。以各试点年度均价为例,2014年,碳价格从20元/t(天津)到65元/t(深圳)不等;2015年,碳价区间为14元/t(天津)到41元/t(北京);2016年,碳价格从5元/t(上海)到32元/t(北京)不等。

1.4 交易主体、方式多样,市场参与度有限

试点地区均规定遵约企业、投资机构、中介和个人可以参与碳交易市场。履约是交易的主要目的,控排企业是碳市场的交易主体。碳市场还吸引了国外投资机构、银行、证券业等金融机构、碳资产管理公司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参与。根据七个试点覆盖企业数量和各交易所开户量估算,试点碳市场交易主体的数量理论上有近万家。然而市场表现为日成交量小,交易间断时有发生,说明交易主体的市场参与度仍然不足。

交易模式分为场内公开挂牌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类。公开交易又包括整体和部分竞价、定价交易等方式。协议转让价格谈判空间大、条款灵活,适合关联和大宗交易,不同试点规定了1万t、10万t或20万t以上交易须采用协议转让方式。

1.5 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配额价格形成联动

初始配额分配采用有偿拍卖方式有利于树立企业的碳排放成本和资源有偿意识,并为市场提供价格信号。

广东和湖北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少量初始配额有偿分配,上海和深圳曾在2014年履约截止期前拍卖部分预留配额以促进控排企业履约。截至2016年底,七试点配额拍卖总量为1824.4万t,拍卖总金额约为8.31亿元,其中广东在这两项中的占比分别高达88.5%和95%。广东和湖北初期采取政府定价方式,拍卖价格分别为60元/t和20元/t。广东实行常规化拍卖,已进行13次一级市场配额有偿发放,定价机制经历了完全由政府设定底价到完全与二级市场联动、并设定政策保留价的过程,而深圳和上海拍卖均以二级市场价格为基础制定拍卖底价。配额分配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价格形成联动,政府定价不断弱化,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断得以发挥。

1.6 CCER交易后来居上,承担部分履约作用

为降低履约成本,七个试点均允许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CCER用于抵消排放,抵消比例在5%~10%之间,并进一步对项目类型、时间和地域等进行限制。虽然CCER于2015年初才开始上市交易,但市场供需两旺、交易较活跃。截至2016年12月底,累计交易量达到7933.96万t。交易活动相对集中于上海和广东,分别占总量的45%和25%,见图3。据调研统计,CCER价格依项目类型、履约适用性以及区域而不同,价格区间为1~30元/t,多数交易价格在10元/t以下。对CCER最大的需求来自试点履约,截至2016年履约期,各试点累计履约上缴955.1万tCCER,其中广东占比46%。

2 碳价形成影响因素分析

碳价格形成应由碳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供给与需求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国内外学者多以较成熟的欧盟碳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交易市场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和量化分析后认为,碳价格受配额分配、宏观经济、能源价格、允许使用的减排量抵消、市场势力、市场信息对称和异常天气等因素影响。有少数国内学者对近年试点碳市场的碳价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中国区域碳价受汇率、国内外经济环境、石油价格、短期市场不均衡和重大事件等因素影响。本文识别并总结了碳价形成的影响因素,通过对试点碳市场4年运行和碳价格变化趋势的实证和定性分析,确定了碳交易试点的价格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

2.1 配额分配与管理

配额分配是碳交易制度的核心,为碳市场和碳价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四年来试点碳市场运行显示配额总量、分配方法、拍卖定价、发放方式、调节措施等都对碳价产生了直接影响。

为了减少实施阻力、循序渐进开展总量控制和交易制度,试点地区初始设定的配额总量较宽松,七试点合计年度配额总量约12亿t,覆盖了地方30%~6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据保守估算,各试点年度配额供给大于需求约1%~10%。2013—2016年期间,试点碳价年均下降率为24%,符合配额供大于求的基本面情况。

配额分配方法将影响配额总量的确定,有少数试点通过实行较严格的配额分配方法,如北京采用历史强度法中较大幅度的年度下降系数以及对新增产能实行高标准的行业先进值等方法分配,形成配额供给相对较紧缺的局面,碳价相对最高(4年平均37.3元/t)、下跌幅度较小(年均12.6%)。

配额有偿分配代表企业获得碳配额的成本,间接影响碳配额的价格。试点初期,广东和湖北采取政府制定配额拍卖底价的方式,对二级市场起到了很强的价格引导作用。

配额发放及其存储和借用方式会影响企业每年履约和上缴配额的灵活度,从而影响配额交易的活跃度和价格。大部分试点采取配额年度发放、允许跨年存储不允许借用的方式,个别试点采取一次性发放3年配额的方式。2016年上海和湖北曾出现的碳价格加速下跌情况都与其配额发放和存储方式相关。

配额调节一般指政府根据市场配额供应量的富余或稀缺程度,向市场回购或投放配额的市场调控方式。北京、天津、深圳和湖北等试点进行了相关规定,北京还公布了价格调控区间,对稳定和平抑碳价有较强的作用。湖北还规定控排企业年度碳排放量与初始配额相差20%以上或者20万t二氧化碳以上的,将对差额部分收缴或免费追加,以此间接调节市场配额供需。

2.2 抵消机制

抵消机制增加市场供给,起到降低碳价、减少控排企业履约成本并最终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作用。由于配额分配总体宽松,各试点在允许使用抵消比例的规定下又进一步做了限制,供应量从理论上的1.2亿t/a降至1100万t/a。CCER是全国性市场,签发量较大,而需求集中在体量较小的七个试点市场,造成CCER本身价格不断下跌。自2015年CCER入市以来,加剧了试点配额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导致配额价格加速下跌。

2.3 经济周期

宏观经济形势决定控排企业的实际排放量,进而决定对配额的需求,因此经济因素是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价格的重要因素。2013年以来各试点省市GDP增速明显放慢。经济下行、产能过剩、结构调整等致使试点地区纳入的控排企业产量下降、排放减少,造成原本就宽松的配额总量进一步过剩,加剧碳价下跌。

2.4 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包括交易平台、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组成部分。七个试点规定了不同的交易制度,形成了七个独立、分割的市场和碳价格。各试点的交易方式基本相同,分为场内公开挂牌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类。两种方式形成的碳价也有较大差异,协议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公开交易,见图4。

注:数据来源于2013年6月至2016年12月31日累计的均价

交易方式和规则还受到国发38号和国办发37号文对于碳排放权不能采取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等在内的集中交易方式的限制规定,因此只能采用非连续性交易、“T+5”等模式,造成交易成本高,交易效率低。交易所众多、地方保护倾向以及非连续机制交易等因素稀释了流动性,降低了市场主体的参与意愿,难以形成活跃有效、价格发现充分的碳交易市场。

为防范碳价格剧烈波动,七试点均设置了配额价格涨跌幅制度以直接调控价格,一般为每日10%至30%。2015年6月和2016年7月,为遏制碳价暴跌的局势,上海和湖北又分别调整了涨跌幅区间。

2.5 信息对称

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是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对称。试点地区在碳交易基本政策、规定、技术标准以及市场交易方面的信息披露基本完整,但部分信息不公开透明。例如配额总量是碳市场供需的基本信息,但七个试点中仅有广东和湖北正式公布年度配额总量。缺乏官方披露的全面准确的碳市场基本信息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效率和交易主体的参与意愿,较大程度阻碍了碳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2.6 能源价格

碳交易体系管制的电力企业对煤炭、天然气等不同发电燃料的选择对其排放配额的需求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会影响碳市场价格。如欧盟碳市场第一阶段初期,煤炭价格下降、天然气价格上升,使电厂选择烧更多的煤炭,导致排放更多的二氧化碳,因此电力生产商对碳配额的需求增加,碳价格上涨。我国碳交易试点期间,煤炭价格从2012年的顶峰到2016年下跌了65%,与碳价趋势相同,与欧美碳市场情况不同。加之碳交易试点覆盖的电力等高排放行业燃料替代性较低,目前缺乏证据证明我国碳价格与主要能源品种价格的关联性。

2.7 减排成本

理论上,碳价格是由配额供给和需求相互影响形成的均衡价格,等于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实际成交价格将围绕此均衡价格波动。随着碳市场的推进,企业减排空间减小、减排成本提高,碳价格逐渐上升。根据近年国内减排成本研究结果可以看出,不同减排目标和模型方法计算全国、地区或行业的边际减排成本区间为38元/t~2000元/t之间,最低区间与试点市场早期碳价接近,见表3。总体来说,试点市场碳价格与边际减排成本研究结果差距较大,碳价尚未反映社会减排成本。

2.8 其他因素

市场势力。试点市场某些时段曾出现个别拥有较多富余配额的控排企业抛售配额,形成了单寡头市场,造成市场价格急剧下跌,如上海和重庆等。

国际碳市场。2013—2016年,欧盟碳配额(EUA)现货价格大体在4欧元/t~8欧元/t区间波动(约折人民币30元/t~60元/t,下同);美国RGGI配额区间为2美元/t~7.5美元/t(12元/t~46元/t);加州碳价区间为11美元/t~14美元/t(62元/t~87元/t);韩国碳价区间为人民币44元/t~100元/t。中国试点市场与欧美等碳市场之间没有任何形式连接,政策、社会经济环境迥异,覆盖范围差距大,虽然价格区间与试点有重合之处,但趋势走向完全不同,国际碳市场对试点碳价影响很小。

本文对以上因素在试点碳价格的影响程度上进行了衡量和评估,认为影响试点碳市场碳价格的强因素有配额分配、经济周期、抵消规定、交易机制、信息对称和市场势力等,见表4。其中经济周期是宏观经济的产物,与碳交易政策关系不强;其他强因素和中等影响因素皆为政府政策产物,说明政策制定和政府调控在试点碳市场的价格形成过程中起重要作用;市场势力对个别试点碳价产生较大影响,说明碳市场规模小、流动性低、脆弱度高,受操纵的风险大。弱因素包括减排成本和能源价格等,说明碳市场尚未实现充分竞争,价格发现不充分,未能反应社会减排成本。

3 试点碳市场碳价形成机制

目前对碳价形成机制方面的研究文献并不多见,国外研究大都集中在对相对成熟的EUETS交易体系的实证研究,国内学者提出了基于合作博弈的碳配额交易价格形成机制[6]以及包括碳排放权价格的决策主体、形成方式以及调控方式等三方面内容的价格形成机制[7]。本文以后者为分析框架,在研究试点碳市场运行、识别和衡量碳价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总结了试点碳市场的碳价形成机制,见表5。

4 结语

基于以上对碳价格形成的研究和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七省市碳交易试点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和活跃度的碳市场,碳价格形成基本反映了市场供需关系。政府采取直接和间接调控等干预措施对市场产生影响,参与了碳定价过程。目前碳价偏低并未体现边际社会减排成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尚未充分显现。

试点经验说明,政府制定的总量目标和配额分配不仅是碳交易政策能否实现环境目标的关键,也是碳市场健康、稳定运行的基础,因此对科学决策的要求更加突出。全国碳交易体系建设需要打好数据基础,提高数据质量,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制定配额总量目标,合理地分配和管理配额,并利用配额调节措施进行动态调整。

在市场建设方面,应以建设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且碳价格能够反映边际社会减排成本的碳市场为目标,建立集中统一的交易平台和交易品种,改进交易规则,公开披露信息,保持政策连续性,加强市场监管,提高全社会参与度,减少政府直接干预,不断发挥市场作用,形成活跃有效、价格发现充分的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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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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