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完善绿色债券认证制度 推动绿色债券健康发展

2018-03-16 10:35:14 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量: 评论 (0)
日前,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发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创新、协调、

日前,人民银行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为指引(暂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的发布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的务实举措,是落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展绿色金融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规范发展绿色债券市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2015年以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发展绿色金融,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积极推动绿色债券产品创新,取得初步成效。截至2017年10月末,累计发行绿色债券近4千亿元。随着绿色债券市场不断扩大,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评估认证有待规范,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有待加强,债券发行标准还不统一等。针对这些问题,人民银行、证监会在充分征求评估认证机构、发行人、投资人等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指引》。《指引》对评估认证机构资质、业务承接、评估认证内容、评估认证意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指引》强调,评估认证机构应具备一定资质条件,按照“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和勤勉尽责原则”开展业务。明确对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实施自律管理,通过建立评估认证业务质量的监督抽查、交叉检查制度,对评估认证机构的处分处罚机制,防范评估认证机构提交虚假资料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以及评估认证报告存在严重疏漏等情况。

《指引》明确,绿色债券评估认证包含发行前和存续期评估认证两部分。发行前评估认证重点判断发行人绿色债券框架“是否合规完备”,内容包括绿色项目以及绿色项目筛选和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募集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报告制度是否完备、环境效益目标是否合理;存续期评估认证重点判断上述内容“是否有效执行”,主要包括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合规性以及环境效益预期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指引》要求,各评估认证机构可根据绿色项目具体特点、评估认证目标等因素,自主选择《指引》中列举的访谈、实地勘察、验算项目环境效益等方式开展业务。明确评估认证结论统一为“符合、未发现不符、不符合、无法发表结论的免责声明”四种类型的规范表述。强调绿色债券标识动态管理,对于评估认证结论为“不符合”的绿色债券,经一定期限整改后仍无法符合要求的,撤销绿色债券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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