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2016年第一次修订)

2018-03-21 11:01:43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点击量: 评论 (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温室气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发展,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参与人合法权益,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碳排放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市场参与人应遵守本规则及相关细则。

第二章  交易标的物种类及交易时间

第四条  在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为:

(一) 湖北省温室气体排放分配配额(Hubei Emission Allowances,以下简称HBEA);

(二) 经国家自愿减排交易登记簿登记备案的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以下简称CCER);

(三) 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五条  本中心交易的标的物采用单个计量单位独立交易,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每单位标的物为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碳排放权或自愿减排量。市场参与人可以同时买卖一个或多个标的物。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吨。

第六条  本中心交易时间为每周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息日不进行交易。交易时间内因故停止交易的,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根据市场情况,本中心有权调整交易时间。

第三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七条  市场参与人须为本中心会员,包括:国内外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第三方核查机构与结算银行除外),均可参与本中心标的物的交易。

本中心制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中心根据标的物交易的特点,对市场参与人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市场参与人参与标的物交易。

第九条  市场参与人须在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开立资金账户,并向其在本中心申请开立的交易账户存入资金,用以保障成交价款及各项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  市场参与人应妥善保管交易账户和密码,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市场参与人账户下发生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市场参与人的自主行为。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应保证提交的交易账户开户资料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参与人应依法纳税和向本中心缴纳交易服务费。

第十二条  因标的物价格的变化、标的物未及时使用或转让等引起的风险和损失,由市场参与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本中心采用“协商议价转让”和“定价转让”的混合交易方式。  

第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进行交易时,应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是指市场参与人提交标的物交易指令的行为。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申请买入或卖出标的物,其买入或卖出标的物的金额或数量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中持有的金额或数量。个人市场参与人持碳量不得超过100万吨。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人在本中心申请卖出标的物时,其申请卖出的数量在交易账户中扣减。市场参与人申请挂牌交易的标的物,不得超过其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向本中心交易系统提交申报指令,交易系统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进行交易。本中心交易系统接受市场参与人的交易申报时,锁定申报卖出的标的物和申报买入标的物的交易价款。达成交易的,本中心交易系统向买方交易账户移交标的物,并将对应价款划转至卖方交易账户。

成交结果以本中心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一节 协商议价转让

第十八条  协商议价转让是指在本中心规定的交易时段内,卖方将标的物通过交易系统申报卖出,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申报买入,本中心将交易申报排序后进行揭示,交易系统对买卖申报采取单向逐笔配对的协商议价交易方式。

第十九条  协商议价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当买入价大于、等于卖出价时配对成交,成交价等于买入价、卖出价和前一成交价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开盘后第一笔成交的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二) 未成交的交易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方为有效;

(三)报价被交易系统接受后即刻生效,并在该交易日内一直有效,直到该报价全部成交或被撤销。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实行日议价区间限制,议价幅度比例为10%。超过议价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议价区间的最高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10%),最低价格为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日开盘价为该标的物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日收盘价为交易收盘前最后五笔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成交小于五笔时,收盘价为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若当日无成交,收盘价为昨日收盘价。

第二节 定价转让

第二十一条  定价转让分为公开转让和协议转让,由卖方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后挂牌。

第二十二条  公开转让是指卖方将标的物以某一固定价格在本中心交易系统发布转让信息,在挂牌期限内,接受意向买方买入申报,挂牌期截止后,根据卖方确定的价格优先或者数量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单笔挂牌数量不得小于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

挂牌期截止时,全部意向买方申报总量未超过卖方挂牌总量的,按申报总量成交,未成交部分由卖方撤回;意向买方申报总量超过卖方总量的部分则不予成交。 

第二十三条  挂牌期限根据卖方的要求确定,最短不少于一个交易日,最长不超过5个交易日。挂牌期限自挂牌之日起计算,当年度配额挂牌截止日期不得超过该年度配额注销截止日期。

挂牌期限截止,无意向买方报价的终止挂牌。若由卖方申请挂牌延期,经本中心同意后,可以延长挂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意向买方报价低于卖方定价的为无效报价。挂牌期限截止前,如选择价格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报价后,可修改报价,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报价,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数量;如选择数量优先成交原则的,意向买方可修改申报数量,但不得低于其上一次申报数量,且不能撤单或修改申报价格。

第二十五条  当符合条件的买方产生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对公开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限制,限制申报幅度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 30%),最低价格为签订公开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收盘价×(1- 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十七条  协议转让是指卖方指定一个或多个买方为交易对手方,买卖双方场外协商确定交易品种、价格及数量,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并在交易系统内实施标的物交割的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有效,对于超过十个工作日的,交易中心有权拒绝挂牌。

第二十八条  买卖双方应当向本中心提交协议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心要求的,中心应当予以接受登记,并对买卖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时间不应超过5个工作日。如审核通过,则进入交易和结算程序,如审核不通过,应书面通知买卖双方;如需买卖双方提供补充材料的,应一并告知。买卖双方应自接到该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未按期提供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协议转让挂牌。买卖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名称;

(二)交易标的物类型;

(三)交易数量;

(四)交易单价和总价款;

(五)交割时间;

(六)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式。

第三十条  系统成交完成后,双方履行交付义务,本中心将标的物移交给买方交易账户,将交易价款移交至卖方交易账户。

第三十一条  中心对协议转让实行价格申报区间制度,申报幅度比例为30%。超过申报区间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价格申报区间的最高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 30%),最低价格为签订协议转让协议前一交易日协商议价转让收盘价×(1- 3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五章  结算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指定结算银行负责提供交易资金的结算。结算是指本中心根据交易结果和相关细则,通过指定结算银行对市场参与人进行资金清算和划转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交易采用全额支付结算原则,市场参与人应全额支付对应标的物的价款。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实行当日结算制度。当日交易结束后,本中心对市场参与人的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款项进行结算。市场参与人可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获取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三十五条  市场参与人对于当日结算数据持有异议的,应在3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中心提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则视作市场参与人认可结算数据。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制定结算管理细则,对结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标的物登记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参与人需将标的物转入或转出交易系统,须通过本中心交易系统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标的物名称、类型、数量、划转方向等。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对标的物登记数据进行管理;未经本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本中心数据和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及知晓相关数据和资料的机构和个人,依法对标的物登记业务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条  因司法机关和碳排放权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询或冻结相应标的物的,本中心审核其主体身份和相关书面查询文件等法律依据后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因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交易资格的,应向本中心申请办理销户。 

第四十二条  若市场参与人因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导致其市场参与人权利受到限制的,本中心可强制其退出交易。

第四十三条  标的物因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市场参与人无法履行交易时,本中心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披露的信息包括实时交易信息、统计资料、本中心发布的公告信息以及要求披露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交易信息包括标的物代码、标的物简称、日起始价、日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最新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最高五个买入价格和数量、最低五个卖出价格和数量等。 

第四十六条  本中心制定交易信息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章  监管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中心对以下情况可以采取暂停交易、特殊处理及特别停牌等监管措施:

(一)连续3个交易日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或最低价格的,本中心有权于第4个交易日9:30-10:30对该标的物暂停交易,并发布警示公告;

(二)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内累计有6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日议价区间最高价或最低价,且第20个交易日(D20)相比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本中心对该标的物进行特殊处理; 

特殊处理期为20个交易日。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在其名称前用“*”加以标注,其议价幅度比例调整为±5%。 

如特殊处理期结束当日的收盘价较连续20个交易日(D1-D20)的第1个交易日(D1)收盘价涨跌幅达到或超过30%的,继续进行特殊处理;否则,从特殊处理之日起第21个交易日取消特殊处理;

(三) 本中心可以对特殊处理的标的物和价格异常波动的标的物实施特别停牌处理。

因上述监管措施造成的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为防范市场风险,本中心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调整标的物日议价区间限制幅度、限制出入金等风险控制措施。本中心制定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对风险管理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中心有权对市场参与人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场参与人应接受本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本中心对交易账户的相关情况进行监督。市场参与人在账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本中心可对违规市场参与人的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处置措施。因违反本办法被取消交易资格的,不再享有交易权,其标的物应限期退出或转让。

第五十一条  市场参与人严重违反本规则及相关细则的,本中心有权要求其做出改正,并采取暂停其交易资格、限制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损失由违规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市场参与人在交易过程中对本中心行为存在异议的,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异议,本中心在接到书面异议后15个交易日内予以答复,根据实际状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五十三条  本中心有权对违反本中心相关规定的市场参与人进行处置。对处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置通知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中心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置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场参与人与本中心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十五条  本中心制定违约违规处理办法,并按照其规定对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中心可以采取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的;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的;

(三)技术故障及意外突发事件;

(四)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

(五)其它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况。

因上述原因引起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中心不承担责任。

导致技术性暂停交易措施的原因消失时,本中心及时恢复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技术性暂停前交易系统已经达成的交易结果有效。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本中心无法采取技术性暂停措施的,本中心可以认定交易结果无效。

第五十八条  因市场参与人的网络服务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影响市场参与人交易的,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所述时间,以本中心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因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等因素需修改本规则时,本中心按调整后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改。市场参与人承诺遵守修改后的规则,并不得因此要求本中心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部分名词解释:

温室气体:指大气中能吸收地面反射的太阳辐射,并重新发射辐射的气体。目前,《京都议定书》要求控制的六种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氧化亚氮 (N2O)、甲烷(CH4)、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和六氟化硫(SF6)。

碳排放权:指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政府通过无偿或有偿形式赋予排放主体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当前,主管部门确定的湖北省碳排放权仅指二氧化碳(CO2)一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利。

配额:指通过设置区域或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上限,对纳入温室气体减排考核体系的企业分配一定数量单位的排放权。湖北省碳排放配额是指经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发放,并允许纳入考核体系的企业在特定时段内排放二氧化碳的数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核证自愿减排量: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因项目(或设备)在生产过程中吸收、减少的温室气体的数量进行核查、测算,并对吸收或减少的温室气体的量予以签发认证,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计。其中,国家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减排量称为“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湖北省发改委签发的项目减排量称为“湖北核证自愿减排量”。

二氧化碳当量:是指用作比较不同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度单位。为了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之结果,规定以二氧化碳当量(carbon dioxide equivalent)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目前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是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定结算银行:指为本中心市场参与人进行碳排放权交易资金清算、结算、划转,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并得到本中心认可的银行。

技术故障:指不可归责于本中心的软件系统故障、硬件及服务器故障、网络设施故障、电力中断、系统安全故障等。

意外突发事件:指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海啸、暴雪、日凌、洪涝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事件。

本规则所称“超过”、“低于”、“不足”不含本数,“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大云网官方微信售电那点事儿

    责任编辑:继电保护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我要收藏
    个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