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2018-04-03 16:24:59 北京环境交易所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使用者对其拥有的权利和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内容和使用者对其拥有的权利和行使义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信息是指碳排放权在本所交易产生的市场行情及因之产生的其它信息。

第三条 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于本所,由本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四条 本所定期向交易参与人和社会公众发布交易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公开信息与即时行情。公开信息包括本所编制的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周报、月报和年报。即时行情是指本所公开交易市场行情,包括以公开交易方式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格。

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或个人传播本所市场行情或其它信息时,必须保证其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本所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本所在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在执法、司法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条 欲使用本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须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并须经本所获准。

第十一条 获准使用或传播本所市场行情的单位或个人,应有责任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本所许可进行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本所对其进行监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不可抗力的事件造成的信息传递中断所致的后果,本所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但本所应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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