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2018-04-03 16:26:21 北京环境交易所  点击量: 评论 (0)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北京环境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碳排放权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风险管理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涨跌幅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异常情况处理办法等。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诚信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入场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制度是指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时,必须按照《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诚信保证金,作为其参与交易的诚信承诺。

第五条 诚信保证金交纳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其他交易参与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部分或全部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本所有权进行追偿。

第三章 涨(跌)幅限制制度

第六条 涨跌幅限制制度是本所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某一碳排放权在一个交易日中的申报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

第七条 经北京市发改委批准,本所可以调整碳排放权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八条 本所决定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的,应当提前公告。

第九条 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十条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

第四章 最大持仓量制度

第十一条 本所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是指本所规定交易参与人可以持有的碳排放权的最大数额。

第十二条 本所有权根据不同碳排放权的市场流通总量、交易情况以及交易参与人类型(履约机构、非履约机构),在风险可控、增长合理的前提下,核定每交易参与人的最大持仓量制度。

第十三条 因碳排放权抵押融资、回购式融资、托管等碳金融创新业务,需要调整最大持仓量限额的可向本所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本所商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是否适当上调持仓量。

第五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十四条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通过交易参与人报告交易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交易参与人的交易量、交易资金或配额持有量异常;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本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第十六调 本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或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六章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第十七条 交易过程中,当出现导致或可能导致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全部或者部分不能正常进行的情形的,本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照《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异常情况处理实施细则》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第十八条 本所宣布市场交易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因异常情况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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