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09-10 10:57:00 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  点击量: 评论 (0)
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和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以下简称电机学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力安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在电监会领导下工作,由电力行业安全技术专家和有关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电机学会承担专委会的日常工作,并负责具体落实其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四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专委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经民主协商提出建

议,所在单位同意,由电监会审议确定。

第五条专委会的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专家就有关电力安全问题向电监会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受电监会委托参与电力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并提出调查建议报告。

(三)受电监会委托参与有代表性的电力企业安全性评估与评价工作,并组织对重大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与建议。

(四)参与电力安全有关标准、规程的修订和审议。

(五)为电力企业生产安全、基本建设安全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专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且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做工作报告。会议对相关议题和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需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

专委会全体会议的任务:

(一)审议专委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确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对我国电力生产工作中的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四)审议通过专委会成员调整方案。

第七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专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任务:

(一)学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等。

(二)研究讨论专委会全体会议的主要议题。

(三)讨论决定委员增补等有关建议。

(四)讨论研究有关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本规则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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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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