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交易迎来新变化!国网区域实施细则(修订稿)解读

2023-08-21 14:43:37 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生态环境事业部  点击量: 评论 (0)
2023年上半年,国网经营区绿电与绿证交易规模显著扩大,完成绿电交易电量389亿千瓦时,超全年目标30%,交易绿证142万张,占同期全国的72%。...

2023年上半年,国网经营区绿电与绿证交易规模显著扩大,完成绿电交易电量389亿千瓦时,超全年目标30%,交易绿证142万张,占同期全国的72%。8月9日,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简称细则),细则共分十一章,包括:总则、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和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合同签订与执行、计量与结算、绿色电力认证、信息披露、绿色电力交易平台、附则。

本文重点梳理和总结细则做出了哪些重要的细化规定,并从法律角度简要分析相关规定对适用区域内绿电交易带来的影响。

(来源:微信公众号“阳光时代法律观察”作者:生态环境事业部)

一、绿电交易概述

细则适用于国家电网经营区域内开展的绿色电力交易。同《绿色电力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等政策一致,细则明确绿色电力产品范围为符合国家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市场初期主要指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其他电源上网电量。

值得注意的是,8月3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简称1044号文),1044号文(相关文章:绿证全覆盖!绿证新规解读与展望)扩大了核发绿证的可再生能源种类,但可交易的绿电种类仍十分有限。

细则明确,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电力用户主要为具有绿色电力消费及认证需求、愿意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付费的用电企业,主要包括直接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售电公司购买绿色电力产品,通过电力零售合同销售给有绿色电力消费需求的用户,鼓励售电公司提供绿色电力套餐。

细则规定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电量(即“无补贴新能源”)优先组织参与交易的同时,稳步推进已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的风电和光伏电量(即“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这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能源局2月印发的《关于享受中央政府补贴的绿电项目参与绿电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75号)政策导向相契合。对于带补贴新能源,参与绿色电力交易时高于项目所执行的煤电基准电价的溢价收益,在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时将等额扣减。需要注意,溢价收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二、绿电交易的品种与方式

绿电交易根据区域性被分为省内绿电交易和省间绿电交易,以年(多年)、月(多月)、月内(旬、周、日滚动)等周期展开,市场主体原则上可以自主选择参与省内、省间绿电交易。其组织方式包括双边协商、挂牌、集中竞价等,可根据市场需要进一步拓展,应实现绿色电力产品可追踪溯源。

(一)双边协商交易

市场主体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方式等信息,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确认、出清。

(二)挂牌交易

市场主体一方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挂牌信息,另一方市场主体摘牌、确认、出清。

(三)集中竞价交易

市场主体购售双方均通过绿色电力交易平台申报交易电量(电力)、价格等信息,按照报价撮合法出清形成交易结果。

三、绿色电力交易的价格机制

细则明确,绿色电力交易价格应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电能价值和环境价值,市场主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并分别明确绿电电能量价格与环境价值在不同交易方式下的形成机制,设置了分开结算的原则。

(一)双边协商

购售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

(二)挂牌交易

挂牌方确定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并分别明确其中的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摘牌方摘牌,则等同于接受绿电交易整体价格及其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量。

(三)集中竞价

市场主体申报绿电交易整体价格,按照整体价格报价撮合法出清,以购售双方报价的平均值形成每个交易对的整体交易价格;再按以下原则将整体交易价格分解形成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统一取交易组织时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平价绿证市场上一结算周期成交均价,整体交易价格扣减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后形成电能量价格。

结合1044号文,细则为实现绿电电能量价值与环境价值解耦进一步奠定了基础,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绿电交易市场主体管理、交易组织、计量结算等方面的要求。此外,细则授权参考绿色电力产品供需等情况合理设置交易价格及绿色电力环境价值上、下限,以便充分体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待市场成熟后逐步取消该设置。

四、绿电交易的操作和结算

首先,在交易合同方面,细则规定无论是电力用户或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签订绿电交易合同还是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订的零售合同,均应明确电量(电力)、电价(包括电能价格、绿电环境价值)及绿电环境价值偏差补偿。关于环境价值偏差补偿的方式,双边协商交易由双方自行约定,挂牌、集中竞价交易则按照合同明确的绿电环境价值和偏差考核电量进行费用补偿。

绿电交易合同可根据中长期规则、省间细则、省内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在各方协商一致并确保绿电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验,按月或更短周期开展合同转让等交易,以促进合同履约。在非现货市场运行地区,同一交易周期内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的发电企业对应合同电量,在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由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予以优先安排,保证交易结果优先执行。在现货市场运行地区,绿电交易作为中长期合约按照现货市场规则执行,并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

其次,在计量结算方面,细则明确了“优先结算”和“分开结算”的原则。绿电交易按照相关中长期交易规则优先结算。绿色电力交易电能量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分开结算。

(一)电能量以电能量价格,按照省间、省内市场交易规则开展结算。

(二)绿色电力环境价值按当月合同电量、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的原则确定结算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以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结算,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电量按照合同明确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偏差补偿条款执行,由违约方向合同对方支付补偿费用。

(三)同一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多个发电企业签约,总用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的,该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对应于各发电企业的用电量按总用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同一发电企业与多个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签约的,总上网电量低于总合同电量时,该发电企业对应于各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上网电量按总上网电量占总合同电量比重等比例调减。

五、绿电认证与交易平台

细则回应市场关切,明确了绿电环境价值随绿色电力交易由发电企业转移至电力用户,规定了国网范围内绿证的核发与划转流程。

(一)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核发绿证,并将绿证划转至北京电力交易中心,计入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发电企业的绿色电力账户。

(二)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级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实际结算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电量,经发用双方确认后,在绿色电力交易平台将对应的绿证由发电企业划转至电力用户。

(三)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将绿证划转信息提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可按照电力用户需要,依据绿色电力交易平台记录的绿色电力交易申报、合同、执行、结算、绿证划转等信息,为电力用户提供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相关证明。细则规定了电力交易平台应提供的交易支持和证明服务,以及相关的信息集成和披露义务,同时明确将区块链技术引入绿电交易业务信息记录和管理当中,保障交易安全。

结 语

本次细则修订为国网范围内的省内、省间绿电交易提供了更为充分的规范依据和政策支持,有助于规制交易细节,明晰市场主体的交易预期,也为各地新能源项目创造出更巨大的发展空间和更深层的合规要求,建议新能源电力行业相关主体和投资人予以关注和研究。

文 |董储幸

生态环境事业部 负责人

环境与资源法业务部 合伙人

感谢实习生张江习对本文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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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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