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电直连项目如何“合理缴费”?
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以下简称“650号文”),为我国新能源利用开辟了一条全新路径。这一政策首次从国家层面明确了绿电直连的定义与发展方向,标志着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不再局限于公共电网的统一调度,可通过专用线路实现点对点的直接供应。
在“双碳”目标深入推进的背景下,绿电直连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清洁的能源选择,更成为推动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抓手。然而,政策落地过程中,“合理缴纳相关费用”这一表述引发了业界广泛关注与讨论。
一、绿电直连:
定义解构与核心价值
绿电直连并非简单的“新能源直供”,其核心要义在于物理溯源与点对点供应的双重特性。根据650号文定义,绿电直连是指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直接接入公共电网,通过直连线路向单一电力用户供给绿电,且能实现供给电量清晰物理溯源的模式。这意味着每一度绿电的生产、传输与消费都可追溯,从根本上解决了传统电网中绿电与火电“混网”导致的溯源难题,为企业碳足迹核算、绿色品牌建设提供了坚实支撑。
从能源系统变革的角度看,绿电直连的创新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它打破了传统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的层级结构,构建了新能源与用户之间的直接通道,减少了电力传输中的损耗与调度环节。其二,物理溯源机制强化了新能源的环境价值,使绿电的“绿色溢价”得到市场认可,激励企业加大绿电消费力度。其三,专用线路的建设推动了电源与负荷的精准匹配,例如高耗能企业可就近配套光伏电站,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二、费用争议:
“合理”边界的政策博弈
650号文提出“合理缴纳相关费用。绿电直连项目应按国务院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缴纳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费用。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减免有关费用。”然而,“合理”一词却成为了争议的焦点,业内人士表明,其定义和标准并不明确。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展曙光在“仟瓦时”电力交易政策宣讲会暨第二届源网荷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研讨会上表示,对于自发自用部分,绿电直连项目未占用公共电网资源,若要求其承担上述费用则显得并不合理。
展曙光认为,绿电直连与自备电厂有相似之处。二者均通过专用设施实现能源自给,但绿电直连以新能源为唯一电源,且强调与公共电网的灵活互动,被称为“绿色自备电厂”。650号文明确提出绿电直连具有“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的政策目标,这意味着其在能源转型中承担着替代传统自备电厂的使命。
展曙光建议,绿电直连的费用缴纳可参照“三余”(即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优惠政策,且应不低于该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主要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输配电费
输配电费是电力用户支付给电网企业的费用,用于保障电网企业能够持续提供优质输配电业务。根据《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只有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可纳入输配电费核算范围。而650号文明确规定“直连专线原则上应由负荷、电源主体投资”,这意味着绿电直连的专用线路不属于电网资产,电网企业缺乏对自发自用部分收取输配电费的法律基础。此外,传统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部分一直免征输配电费,余热、余压、余气等资源综合利用自备电厂更是享受全额减免政策。
因此,绿电直连作为“绿色自备电厂”,应参照这一标准:自发自用部分不缴纳输配电费,下网部分因使用公共电网资源需按电量缴纳,上网部分则按新能源上网规则由购电用户承担输配电费。
系统运行费
系统运行费是电力用户支付给发电企业的费用,用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高效供电。系统运行费是费用争议中最复杂的领域,其与系统备用费的交叉关系缺乏权威界定。系统运行费用涵盖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等,用于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系统备用费则针对自备电厂征收,补偿电网为其提供的故障支援、调频稳压等服务。目前,多地自备电厂自发自用部分未缴纳系统运行费,仅下网电量承担此项费用。
因此,在政策过渡期内,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应参照自备电厂处理,不缴纳系统运行费用;项目的下网部分,按用户处理,缴纳系统运行费用;项目的上网部分,按照绿色电源上网处理,不缴纳系统运行费用。
政策性交叉补贴
政策性交叉补贴核心在于将供电成本在用户间重新分配,通过工商业用户的高电价补贴居民和农业用户的较低的目录电价,以保障基本民生需求。根据现行政策,全体工商业用户均需分摊此项费用。
因此,项目的自发自用部分,参照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项目的下网部分,按用户处理,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项目的上网部分,按照绿色电源上网处理,不缴纳政策性交叉补贴。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是国家依法设立、用以支持国家重大社会经济发展项目的专项财政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农网还贷资金等,具有强制性。
因此,绿电直连项目的自发自用和下网部分需按实际用电量缴纳,上网部分因已纳入售电价格由用户承担,项目方无需重复缴纳。
基本电费
基本电费是输配电费的组成部分,其核心目的是补偿电网企业的固定成本和部分变动成本,并促进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绿电直连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需要电网提供兜底保障,应按申报容量缴纳基本电费。
因此,项目应按项目申报的并网容量缴纳费用,具体按照相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费标准执行。对于超出申报的并网容量用电的部分,可按照最高不超过原标准的2倍支付费用,具体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展曙光强调,系统备用费与基本电费不得重复征收,现行政策中系统备用费一般按基本电费标准执行,二者属于替代关系。
综上所述,展曙光认为绿电直连的合理缴费框架可概括为:自发自用部分仅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减免交叉补贴与系统备用费;下网部分全额缴纳各类费用;上网部分不承担任何费用。这一框架既遵循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又体现了对清洁能源的政策支持。
表1 绿电直连相关费用缴纳规则
三、地方实践:
政策探索与项目推进
650号文印发后,云南、青海两省率先出台省级实施方案,陕西、河北两省也已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但四地均未提及费用缴纳细则。
云南省作为全国首个发布省级绿电直连细则的地区,重点支持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项目,优先选择负荷调节能力强的企业试点,并明确了“50公里半径”和“同州(市)行政区域”的地理边界;青海不设直连线路距离限制,为绿电直连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激活市场、吸引投资;陕西组织开展绿电直连试点工作,提出直连线路长度暂不做限制,负荷、电源原则上在同一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河北提出对具备条件的下达实施,列入风电、光伏年度开发建设方案,占用当地风电、光伏资源量,不占用各市风电、光伏2025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规模。
表2 绿电直连省级文件核心要点
在政策探索的同时,多个标志性项目已启动实施,为绿电直连的落地提供了实践参考。
内蒙古、宁夏两个自治区首个新能源合作重点项目——国家电投铝电公司降碳增绿项目获批实施,成为全国首个跨省区绿电直连项目。该项目新能源场址位于内蒙古阿拉善盟境内,建设新能源装机规模300万千瓦,通过专线接入宁夏宁东铝业和青铜峡铝业,创新推出短距离跨省区新能源“点对点”直供模式。通过内蒙古新能源与宁夏负荷的精准匹配,实现了两个自治区的资源优势互补,为跨省区绿电直连提供了可复制的协同模式。
与此同时,全国首个100%绿电直连零碳产业园区在山东东营开工建设。该项目由宁德时代投资,总投资超百亿元,园区风力和光伏发的电不进公共电网,直接通过专线“点对点”送进工厂。一期建设的40GWh锂电池绿色智造基地作为核心项目,预计2026年建成投用后,将实现生产全流程的零碳能源供应,为产业园区的绿电直连提供了“零碳样板”。
结语
绿电直连作为一种新兴的能源供应模式,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然而,费用缴纳问题的争议以及地方政策暂未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步伐。未来,需要国家层面进一步明确费用标准,消除政策模糊地带;地方结合实际细化政策,为企业提供更清晰的指导;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规划,积极参与绿电直连项目建设。三方共同努力,推动绿电直连项目健康、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叶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