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委员袁爱平:优化完善政策促生物质发电健康发展

2018-03-19 13:55: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扶持并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是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战略目标,也是改

扶持并发展农林生物质发电,是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的战略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任务。全国两会期间,《中国电力报》记者专访了全国政协委员、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袁爱平,分享了他对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的看法和建议。

 

中国电力报:据您了解,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发展情况如何?

袁爱平:农林生物质发电所用燃料主要是农作物秸秆及农林业生产、加工产生的剩余物和一部分废弃家具、建材。这些燃料具有资源再生性、体积大、密度小、物流半径小、受天气影响大等特性。在空间分布上存在地区差异、资源分散;在时间上存在季节性强、收集周期短等困难和问题。近年来,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大胆创新,在燃料品种专业化收集上发明了一系列收集、打捆、翻晒的机械。引导农民自发参与农林废弃物的收集,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提高了他们的环保意识,真正意义上减少了农民的乱烧行为。这些行之有效的生产经营模式,较好地解决了燃料品种多、规模小、收集难、效益差的难题,显示了强大生命力。更为重要的是,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正全面转向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电站,一个电厂可以带动一个产业园区或小城镇,成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引擎。

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数据,2017年,我国生物质发电累计装机1488万千瓦,年发电量79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22.7%。目前,农林生物质发电已投产项目达300多个,核准待建的还有300多个。

 

中国电力报:目前,我国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还面临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袁爱平:目前农林生物质发电排放按煤电标准执行,但是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使用的燃料是农业和林业的废弃物,与煤电使用的燃煤的特性存在着很大差异,如燃料水分、热值、含硫量等,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制定排放标准。同时,一些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实现了超低排放,但是不能享受与煤电行业同等的环保电价补贴。此外,根据《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1万元以上的环保罚款连动停止36个月的增值税退税,这对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的生存产生重大影响。

 

中国电力报:您对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未来的发展有何建议?

袁爱平:国家应出台专门针对生物质发电行业的环保排放标准,达到超低排放的农林生物质发电企业能够同等享受国家环保电价补贴,环保处罚与增值税退税脱钩。

此外,国家还应优化和完善农林生物质发电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当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两个文件执行。从宏观上看,上述两个政策目录的行业涉及面很广,而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处于所有资源综合利用价值链的最末端,由于两个政策目录没有涵盖行业所有可利用资源品种,造成地方执法部门普遍“生搬硬套”这两个政策目录,导致行业存在较大的政策违规风险。从微观上看,农林生物质发电厂投资成本高、投资强度大、回收周期长,企业燃料成本普遍超过了经营保本的上限值0.5元/千瓦时。行业的上网电价是0.75元/千瓦时,各省基本电价在0.35~0.45元/千瓦时之间,补贴电价一般在项目投产两年之后才开始结算,行业中几乎所有企业都在高负债经营,没有形成真正的良性循环。从政策本身来看,两个政策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也不一致。

所以,国家应对上述两个政策目录同步修订和完善,一是将农林生物质发电行业收集利用的农林废弃物品种全部纳入,并取消技术标准中对农林废弃物的比例要求;二是统一两个目录对农林废弃物品种的表述方式和内容。此外,应把农林废弃物作为免税农产品,让农民享受免税农产品的相关优惠政策,更大程度调动他们收集农林废弃物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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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小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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