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侵权,缺的就是重罚

2018-07-25 10:32:02 国际电力网  点击量: 评论 (0)
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针对科学技术的“山寨”、盗版,就是生产力发展道路上必须移除的“绊脚石”。

如果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那么针对科学技术的“山寨”、盗版,就是生产力发展道路上必须移除的“绊脚石”。

事实上,自从有了技术创新,这块“绊脚石”始终如影随形。为保障创新者的权益不受侵害,进而调动更多技术创新者的积极性,17世纪便产生了专利制度。经济史学家研究认为,英国之所以能够引领第一次工业革命并成为“日不落帝国”,正是因为其相对于其他国家较早、较完备地建立了产权保护制度。此后德国、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崛起,都与产权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有直接因果关系。

我国知识产权、专利等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发展,也已取得可喜进展。随着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专利申请数量逐年攀高。2017年,我国发明专利申请量快速上升至138.2万件,已连续七年居世界首位。如何保护好每年超百万件专利发明者的合法权益,显然不是一件易事。

虽然至今欧美等发达国家“侵权”的案例也并不少见,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些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专利等创新成果的保护水平,明显高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在产权保护意识方面,更是远远领先于发展中国家。

虽然专利保护工作日益精进,但我国的专利产品频遭盗版,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屡遭侵犯,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中能源装备行业一直是“重灾区”。有的侵权企业急于变现,未经同意就将他人的产品拿来改装、仿制,堂而皇之拿到市场销售;有的研发工作浅尝辄止,遇到问题首先想到“偷师”同行,模仿总比原创来得轻松;还有企业竟在新技术鉴定会现场,遇到同期参与鉴定的同行急切“偷”技术,导致涉密资料被带出会场,重要信息遭遇外泄。

究其根源,一方面是侥幸心理在作祟。能源装备属技术密集型行业,相较于其他专利产品,其研发投入大、时间长,特别是某些核心专利,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动辄耗时几年、十几年。相比之下,“拿来主义”无疑是种“捷径”,对侵权企业诱惑极大。

另一方面,侵权成本偏低、维权成本过高让侵权行为“壮了胆子”“钻了空子”。虽然有实力雄厚的企业,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愤然抗争,但也存在“杀敌一千,自损八百”的困境。例如,一些大型能源企业用于申请保护专利、外部咨询等方面的资金,甚至与专利本身授权、转让的收益相当。而资金不足的中小型企业则多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甚至因担心得不偿失而只能被迫放弃维权。

国外实践表明,重罚是遏止侵权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手段,而这正是我国专利保护的“短板”。例如,美国知识产权法规强调加重惩罚性赔偿,侵权者最终支付的损害赔偿可以提升至初始数额的3倍;法国知识产权法典规定,损害赔偿金不能少于侵权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总费用。始于2011年的苹果、三星“专利战”便是“重典治侵权”的经典案例之一。2018年5月,历经7年马拉松式的诉讼,法院最终裁决三星侵权,并向苹果支付3.99亿美元赔偿金。在此基础之上,三星还需向苹果赔付1.4亿美元,作为补偿性赔偿金。

除此之外,企业自己也要装好“防盗门”和“电子眼”。例如,有的企业在遭遇侵权后,才想起设立知识产权部门;有的企业虽然设置了维权部门,却并无维权手段,形同虚设。

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能源装备已成为带动我国产业升级的新增长点。严格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律法规的健全、企业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我们相信,随着这些工作的日益完善,专利“要不来、买不来”却可以“抄得来、偷得来”的怪诞现象会越来越少,“自主创新不用偷,防范到位偷不成,惩罚严厉不敢偷”会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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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力交易小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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