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哪些主体可以入围 哪些模式等待突破?

2020-06-09 15:07:23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在“新基建”项目中,创新基础设施的公益属性强于商业属性,具有商业模式不明、投资回报周期长的特点。

在专家看来,推进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企业和研究机构多方通力合作,形成新的产业生态,方能实现多方共赢。

新基建:哪些主体可以入围 哪些模式等待突破?

政府部门已经行动起来。

4月29日,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共同发布《新形势下加强基础研究若干重点举措》(简称《举措》),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加强基础研究,提升我国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能力。《举措》从优化总体布局、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深化项目管理改革、营造有利环境、完善支持机制等方面提出若干措施。比如,对自由探索和颠覆性创新活动建立免责机制,宽容失败;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完善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体系等。

在素有“大国重器”之称的能源行业,政府对创新的引导作用尤其明显。

2019年12月27日,由辽宁省委、省政府和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发起,国家电网辽宁省电力公司建设的东北首朵“能源云”东北能源大数据中心在沈阳揭牌。未来,东北能源大数据中心将以辽宁沈阳为中心,集聚东北三省及内蒙古地区能源行业数据,利用电网覆盖和信息通信等优势,发挥电力系统在能源汇聚、转换、消纳过程中的枢纽作用,打造出数据广泛汇聚、资源融通共享、服务优质高效、技术安全可靠的“能源云”体系,为东北区域地方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的能源支撑体系。

2019年3月25日,由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牵头组建的重庆能源大数据中心注册成立。经国家信息中心授权,重庆能源大数据中心独家建设运营“国家信息中心能源大数据中心”,通过整合国家政务信息工程中的全国性跨部门数据资源,以及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结算数据和会员企业数据等资源,打造具有行业特色和竞争力的能源大数据资源库。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有着足够的驱动力,因此企业和市场不能缺位。上述《举措》已经提出,要“积极推动与各行业设立联合基金,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深层次科学问题。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投入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基础研究,支持社会各界设立基础研究捐赠基金”。第十三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的观点则更加明确,他建议“新基建”投资政府最好不要直接插手,交给企业和市场选择才是明智之举。

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一鸣表示:“‘ 新基建’区别于传统基建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技术能力,其建设和发展的核心问题是技术创新,鼓励市场主体特别是前沿科技企业参与尤为重要。”他认为,“‘新基建’要进一步吸纳市场主体深度参与,也包括通过PPP模式提高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在投资领域,新模式逐渐成为共识。4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新基建”的投资模式——“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坚持以市场投入为主,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强化服务。加强政府引导和支持,为投资建设提供更多便利。”

模式创新同样重要。作为具有数字经济特性和强烈外部溢出效应的一环,创新基础设施具有“乘数效应”,既需要超前部署,也要注意与产业升级无缝连接,避免成为“花架子”。一个可行的思路就是,通过整合相关资源,搭建一个贯通产学研用的产业创新生态系统,从而促进从核心技术到应用场景,从技术研发到商业模式的共生共赢。

储能领域尤其需要这样的探索,中关村储能产业技术联盟理事长、中国科学院工程热物理研究所副所长陈海生建议,以国家能源大规模物理储能研发中心为依托,联合储能行业的相关单位,筹备成立国家储能技术与产业中心,聚焦抽水蓄能、压缩空气、储热、飞轮储能、电池储能等大规模储能技术的创新突破。

原标题:新基建:哪些主体可以入围,哪些模式等待突破?

来源:能源评论.首席能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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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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