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企业收代理费吗?发改委明确代理购电的具体要求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近期的热门话题。针对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简称
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近期的热门话题。
针对发改委在《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简称“1439号文”)中做出的这一安排,观茶君此前也分享了一些看法。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会引发市场垄断吗?关于代理购电的5个问题》
但看法毕竟只是民间观点,不代表政策制定者的想法。
官方正式文件来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简称“809号文”),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观茶君学习之后,很欣慰地发现之前的分析与809号文保持了一致。现结合809号文,补充几点对代理购电的想法。
一、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是一种过渡性安排,不是常态,更不是电改追求的目标。
无论是1439号文还是809号文,都强调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这是基本安排;在这一安排之下,对“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由电网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代理购电。由此可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只是特例,是“暂时”性的、过渡性安排。
针对“过渡性安排”的观点,有朋友向观茶君表达了不同意见:电网企业就应该拥有代理权、成为最大的售电公司,不让电网公司代理不符合电改精神。
对于“电网企业成为最大售电公司”的观点,观茶君不敢苟同。主要理由如下:
理由一,这是中发9号文对电网企业的定位和运营模式所决定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要求,“电网企业主要从事电网投资运行、电力传输配送,负责电网系统安全,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按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电网企业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收入来源,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可见,中央对电网企业的定位已经非常清楚:
售电不再是电网企业的主要业务,过网费才是电网企业的收入来源。
发改委发布的1439号文和809号文,只是对中央9号文的具体落实。
理由二,这是最新发布的中央文件所决定的。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对电力体制改革提出了最新要求,明确“全面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加快培育发展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完善中长期市场、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衔接机制,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而且首次明确提出“推进电网体制改革”。可见,中央的政策很明确:
“培育配售电环节独立市场主体”才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而不是电网企业一企独大、成为最大售电公司。
见《中央发布“双碳”顶层设计文件,电网体制改革受关注》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会向用户收取代理费。
对于是否收取代理费的问题,观茶君之前曾进行探讨,提出:如果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成本——包括人工、设施等必要购电投入——已经列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已得以回收,则不应计取代理费,以免造成重复收取;如代理购电成本并未列入输配电成本,则可视成本支出情况,收取必要的代理费。
但值得注意的是,809号文规定,“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下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并未包括向用户收取的代理费,而之前有省区已经明确,电网企业不收取代理费。如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全面放开燃煤发电上网电价有序推进销售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93号)就明确规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代理购电(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结合上述情况,观茶君判断:
电网企业收取代理费的依据不足,不会向用户收取代理费用。
当然,不收代理费并不意味着没有代理收入,毕竟有些用户是需要按照平均购电价格的1.5倍支付购电费的,这中间的差额还是有的。不过,观茶君觉得这些收入最终无法成为电网企业的收入,因为809号文同时规定“电网企业代理上述用户购电形成的增收收入,纳入其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统筹考虑”。
三、电网企业不收代理费会给售电公司造成巨大压力,售电公司必须练就真功夫。
这一点比较明显,观茶君不再展开。客观来说,电网公司也会面临售电公司的竞争,但整体来看,售电公司面临的压力无疑会更大,没有真功夫、只会吃价差的售电公司将很难生存。
四、电网企业将面临前所未有的信息公开压力,必须做好充分准备。
之所以说“前所未有”,不只是因为809号文对电网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更是源自于法律关系的改变。在《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会引发市场垄断吗?关于代理购电的5个问题》中,观茶君已经指出了传统模式与代理购电的最大区别,是电网企业跟用户之间由“买卖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
在传统买卖关系中,用户作为买受人,对出卖人的购买行为缺乏了解,或进行详细了解的依据不足——因为,公平来说,毕竟是电网企业承担了价格涨跌的主要风险,用户承担的价格风险非常有限。比如,用户很难要求电网企业提交充足证据,证明所购买的电是由哪些部分组成的、各部分的比例、各部分的价格等是怎么样的,最后的价格是怎么形成的。即使提出来,电网企业也可以不予答复,或不予详细答复。
但变成代理关系之后,用户成为委托人、电网企业成为代理人,代理购电的后果——特别是价格涨跌的风险完全由用户承担,用户承担了更多的风险、更重的义务,而电网企业承担的风险则明显减少。这种情况下,观茶君认为,用户有权要求电网企业承担更重的信息公开义务,特别是在用户提出要求的情况下,电网企业有义务向用户进行详细的说明,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切实履行了代理人的职责,否则,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法律依据,参见《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规定。
电价改革以及由此引出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看似平常的一小步,但却是改变整个市场逻辑、推动电改进一步深化的一大步。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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