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颁发的广东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和送审版本有何区别?

2017-01-25 11:36:33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万众期待下,1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经信委、发改委正式印发《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笔者就正式版本的交易细则与网络流传的送审版本作了些许比较,发现正式规则还是做出了不少变化,其中
万众期待下,1月19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经信委、发改委正式印发《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试行)》。
 
笔者就正式版本的交易细则与网络流传的送审版本作了些许比较,发现正式规则还是做出了不少变化,其中透露的信息量不少,也尤为关键。
 
第一章 总则
 
无较大变化,第六条删除了网传版本中“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制定广东电力交易基本规则。”
 
第二章 市场成员
 
第九条(二)中特别增加了“承担交叉补贴”。
 
第十条与网传版本一致,值得关注的是(一)中提到售电公司收费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导向性;删除了网传版本(七)中“售电合同期满后,用户拥有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一条(五)删除了“拥有配电网资产绝对控股且具备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公司或负荷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中新增了“(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此部分与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保持一致,意味着交易中心要扮演愈发重要的角色了。删除了网传版本的“(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
 
第十四条删除了“(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结果”。
 
第三章 市场准入管理
 
第十七条(三)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广东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就目前交易系统中60家发电企业来看,是指034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及035华润电力湖南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将网传版本退市售电公司5年内不得再进入市场修正为拒不整改的企业,不得再进入市场,这就要求售电公司需要高度重视自己的信用体系建设,没有后悔药可以吃;
 
第二十二条删除了网传版本中“电力用户自进入市场之日起,3年内不得自行退出市场,否则对其用电价格给予一定惩罚”。
 
第四章 市场交易基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增加“市场用户在同一自然年内只能选择在一个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所有市场交易。对于选择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交易的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广东批发市场交易。”意味着更多交易中心的运营,市场规范化工作仍有很多事要做;
 
需要引起部分售电公司重视的是第三十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点击调整了解什么是关联企业)
 
删除了网传版本第三十二条的“加快推动广东电力市场建立分时电价以及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机制。较为完善的市场机制基本具备后,积极吸纳省外发、用电等市场主体直接参与广东电力市场年度双边协商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等市场交易。”
 
第八章 电力批发交易
 
第五十八条增加“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转让不影响发电企业原集中竞争交易电量空间。”避免个别企业利用规则漏洞;
 
第六十七条增加“若电力大用户用电需求小于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则其月度集中竞争市场需求增量为0。此时,等比例调减所对应发电企业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并以调整后的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为发用双方事后结算的依据;电力大用户双边协商交易电量较申报用电需求的差额部分,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也就是说,月度交易前知道自己用电量达不到长协电量,提前报备可少交罚金;
 
增加第七十二条“允许西南富余水电机组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确定西南富余水电总申报电量上限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省间输电通道在优先保障框架协议内送电后的剩余输电能力。(二)广东省内的低谷调峰能力和高峰供应能力。”
 
第七十六条增加“(三)西南富余水电机组:
 
1.申报电量考虑网损后折算为广东受端电量,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排序。折算后的申报电量 =申报电量×(1-西电东送网损率)
 
2.申报价格加上输电价后的落地价格与广东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之间的差值,作为申报价差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排序。
 
折算后的申报价差=申报价格 + 送出省省内输电价格(含线损电价)+ 省间输电价格(含线损电价)-广东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更多提到了西南水电,所以接下来月份看到西南水电参与交易不要惊奇。
 
第九章 电力零售交易
 
第八十条“电力交易机构以三方合同、购售电合同作为售电公司、用户结算依据。”与网传版本相比少了补充协议,那么补充协议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呢?这个可能需要下一步发文解释了。
 
第十三章 计量和结算
 
第一百零八条“电力大用户的实际用电量与月度总市场电量的偏差,按以下方式结算。”
 
(1)正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超过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允许正偏差范围内的偏差电量按照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结算,即不进行考核;允许正偏差范围外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即按照2 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2)负偏差结算:当用户实际用电量小于月度市场电量(月度双边协商交易电量与集中竞争交易电量之和)时,允许负偏差范围内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结算,即不进行考核;允许负偏差范围外的偏差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的3 倍结算,即按照2倍的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成交价差绝对值进行考核。”
 
可以在这将大家讨论的1、3和2、2到底怎么回事的关系解释的非常清楚,也就是相当于明确了结算基准电量是以市场电量为基准,售电公司按同样方式处理。
 
以上笼统的对细则中发生变动引人注意的地方进行了归纳,详细阅读广东电力市场交易基本规则之后,咱们发现这里还是蕴藏着不少智慧与辛劳。
 
电改不容易,撸起袖子加油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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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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