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售电公司准入退出有章可循

2017-04-12 09:59:08 湖南日报 作者:唐爱平  点击量: 评论 (0)
4月11日,《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发,对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做出明确细致规定。《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联合制定。《实施
4月11日,《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下发,对售电公司准入和退出做出明确细致规定。
 
《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联合制定。《实施细则》对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包括:资产要求。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资产总额在2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6亿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从事年售电量30亿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1名高级职称和3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信用要求。售电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此外,实施细则还明确规定,售电公司有下列7方面情形之一,将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出现经营困难,可能严重影响配电网有效建设、运营或可能无法保障合同用户安全用电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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