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网是“电网”不是“用户” 发改委文件信息量大

2017-05-15 11:28:30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不,自打前几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以来,观茶君周围关注电改的小伙伴似乎都在说增量配电。(文章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ID:
一石激起千层浪。
 
这不,自打前几天《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发布以来,观茶君周围关注电改的小伙伴似乎都在说增量配电。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ID:higuanchajun作者:观茶君)
 
观茶君自然无法例外。
 
学习之后,观茶君深感这是一份信息量非常大的文件。虽然表面上看,《复函》只是给云南能源局的复函,但回答的却是电改尤其是增量配电改革中遇到的普遍性问题,实际上代表了电改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这些问题上的态度和立场。而其中涉及的问题,也恰恰是各地增量配电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因此,无需观茶君多言,各位一定能够感受到这份文件的意义。
 
在具体问题方面,《复函》做了较为明确的说明。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进行简单分析之后,观茶君觉得他们还传递出更多的信息,比如下面几条:
 
一、地方政府可以搞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吗?
 
答案是:可以。
 
除了国家发改委能源局已经推出的106个增量配电试点之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推出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呢?对这个问题,各方的理解差异比较大,观茶君也曾多次接到类似的咨询。
 
《复函》给出了明确答复,“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简言之,支持!
 
有小伙伴问,是否只有“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才能搞自己的增量配电试点,而“售电侧改革试点地区”就不能搞呢?
 
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福建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复函》(发改办经体〔2017〕493号)来看,观茶君的理解是:这种限制不存在,电改试点地区都可以搞。
 
(福建电改批复,见《电改新动向:地方政府获更大话语权?》)
 
二、增量配电项目选择业主,只能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吗?
 
答案是:不一定。
 
在此前的文件中,曾不加区分地一律要求用“市场化”方式确定业主,《复函》则明确要区别对待。
 
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申请作为业主。这类实际上已经有业主的“存量”项目无需经过市场化方式,直接申请即可。有小伙伴提醒观茶君:这实际上是为以前没有合法身份的油田电网、矿区电网、企业电网等的法化铺平了道路,为类似山东魏桥、信发等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指出了方向。
 
二是以《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时间点为分水岭,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原办法执行;《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按照新办法,履行招标等市场化手续。
 
有错必纠,观茶君为发改委能源局点赞!
 
三、增量配网是“电网”还是电网企业的“用户”?
 
答案是:是电网,不是用户。
 
名不正则言不顺。增量配网是独立的“电网”还是电网企业的“用户”,这个看似不大的问题却困扰着很多增量配电试点的参与者。有搞增量配电的小伙伴向观茶君抱怨:电网企业把我们当电力大用户对待,要我们按大用户报装,说我们不符合报装要求。
 
《复函》给出的意见非常明确:一是要求电网企业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二是明确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观茶君觉得这话不能再清楚了:增量配网是电网,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与电网企业之间是“并网互联关系”,发生争议的话要按照“并网互联争议”处理。
 
增量配网既然是电网,那么,与“用户”显然具有本质的不同。有小伙伴告诉观茶君:这实际上是为配网与大电网之间的关系处理定了基调,对于并网互联、费用收取、调度管理等涉及增量配网发展的关键问题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只有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成为项目业主开展配电网建设工作吗?
 
答案是:不是。
 
《复函》明确,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小伙伴告诉观茶君,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回答了对于项目业主的“资质要求”。这种“资质”应该主要是项目业主人员的资质和能力,而不是要求项目业主具有电力业务许可证。
 
五、非电网企业的存量电力资产可以交由配售电公司经营收费吗?
 
答案是:可以。
 
《复函》明确,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配电业务。
 
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可以,那么,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配电资产呢?观茶君的理解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基本精神,同样可以。
 
那么,观茶君的下一个问题来了:大量专线专变用户的配网资产,可否以某种形式进入到配售电公司进行经营,并收取配电费呢?
 
六、竞争性售电市场出现垄断、不公平竞争怎么办?
 
答案是:坚决打击。
 
针对市场上出现的个别主体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复函》明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复函》特别强调,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透过《复函》的表述,观茶君相信大家一定可以感受到发改委能源局对于市场公平的高度重视。值得注意的是,最近引发关注的不仅仅是电网系售电公司的问题,同样引起非议的还有发电系售电公司的公平竞争问题。
 
相信这些问题都已经进入了发改委能源局的法眼,如果确实阻碍市场公平竞争,很可能会引发相关政策的调整。
 
“相关政策”会是对电网系、发电系售电公司进行限制的“不对称管制”吗?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云南增量配售电业务改革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能源局:
 
近日,你们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反映了配售电业务开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实施主体问题
 
背景情况:呈贡信息产业园区是省级工业园,2016年11月,昆明市政府将其列入昆明市增量配电网建设试点,明确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建设主体。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与园区管委会以及园区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取得了项目核准,并已完成配电网Ⅰ期建设。但由于多种原因,呈贡信息产业园项目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一)关于未列入首批国家增量配电业务试点的项目,是否可以进行配电网建设的问题。
 
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先后联合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增量配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程序、要求,确定了首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规范了试点范围、项目核准、主体确定、供电责任、配电网运营等试点项目工作。云南是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地区,我们支持云南在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做好试点项目的同时,积极筛选其他符合条件的项目,加快推广增量配电改革。
 
(二)关于在已取得项目核准,并已开展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情况下,能否认可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为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项目建设主体的问题。
 
对于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主体选择,应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一是对既有的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项目业主(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可直接向地方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向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申请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二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前地方政府已开展的增量配电试点项目,按照之前已明确的项目业主、供电范围、建设计划抓紧推进;三是对《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印发后新发生的项目,地方政府应按照该办法,履行相关的业主确定程序。可依照上述条件,研究明确确定呈贡信息产业园区配电网建设项目主体的程序。
 
二、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费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价格核定前,暂按售电公司或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10千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应交上游的输配电价为0.07元/千瓦时,但有人认为接入电网企业的110千伏变电站出线端的输配电价应为0.1692元/千瓦时,这样10千伏增量配电网就没有相应的过网费。
 
我们认为,根据《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云南电网2016-2018年输配电价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增量配电网接入省级电网共用网络,应当按照接入点电压等级执行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如增量配电网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10千伏出线端,应执行10千伏输配电价,即0.1692元/千瓦时;若接入110千伏变电站的高压侧,则应执行110千伏输配电价,即0.07元/千瓦时。增量配电网内电力用户的配电价格,按用户所在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扣减该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共用网络输配电价执行。
 
三、关于增量配电网接入输电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他们就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并网、接入工作与电网企业沟通对接,困难重重,影响了呈贡信息产业园区增量配电网建设的推进工作。
 
我们认为,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配电网运营者享有公平接入电网的权利,电网企业应按照电网接入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并网服务。因并网互联产生争议的,可以按照《电力并网互联争议处理规定》(电监会令21号),提请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处理。
 
此外,国家能源局正在组织编制接入电网管理办法,制定《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修订《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将进一步明确电网接入原则和流程,完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电网企业等有关市场主体的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秩序。同时,鼓励试点地区探索制定配电网接入相关办法,明确配电网接入标准。
 
四、关于电力业务许可证领取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要求提供建设实体资料,但建设实体的前提又必须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才能开展工作,这两种要求互为前置条件。
 
(一)关于经营增量配电业务的企业如何领取电力业务许可证的问题。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2016年12月,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对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颁发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资质〔2016〕353号),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颁发机构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售电公司应依照该文件要求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二)关于是否可先预审核配电网资质,待实体建成后再申请领取正式资质的问题。
 
根据国能资质〔2016〕353号文件要求,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并非开展配电网实体建设的前置条件,配售电企业可先行开展配电网络建设相关工作,待具有与申请从事的电力业务相适应的配电网络和营业网点后,提供配电区域证明材料、地理平面图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即可。
 
五、关于非电网企业所有的存量电力资产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市现存一定体量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非电网企业所有的电网资产,目前无法实现投资收益,还要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同时,电力用户仍需缴纳该部分存量电力资产的过网费。昆明市拟将此类电力资产统一注入到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作为配售电公司的有效资产收取输配电费,用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和实现地方政府的投资回收。
 
我们认为,《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于本办法”,“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包括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趸售县等,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电网资产依法转让给配售电企业的,配售电企业应当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开展配电业务。
 
六、关于明确配电网结算主体的问题
 
背景情况:《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配电网运营者向配电区域内用户提供“承担配电区域内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补贴,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等配电网服务。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请求对配售电公司与用户结算、开票、与电网企业结算等具体流程作出规定。
 
我们认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地方政府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上述意见,研究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七、关于电力市场化交易公平竞争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云南售电公司首批注册10家,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占比较大,目前电网企业以“代报”的方式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竞争,一方面利用其垄断优势对社会资本售电公司形成压倒性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加大对流失到其他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的干扰和威胁。
 
我们认为,“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是中发9号文明确的电力体制改革架构,售电侧改革是本次电改的重要内容。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坚决打击任何市场主体违反公平竞争,阻挠改革进程的做法。同时,我们将适时组织开展改革成效评估,如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在竞争性售电业务领域确实处于垄断地位,阻碍市场公平竞争,我们将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八、关于售电公司缴纳保证金问题
 
背景情况:昆明配售电有限公司提出,按照2017年的云南省交易规则规定,售电公司不仅要缴纳最低200万元的保证金,还需承担用电客户10%的偏差电费,售电公司不仅承担较大交易风险,还大大的缩减了资金流动,生存空间有限。
 
我们认为,售电侧改革初期,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售电侧市场竞争程度、市场主体条件等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取征收保证金等措施降低违约风险。对尚无结算职能的售电公司,可不收取保证金,以体现权责对等。收取保证金要依法进行,保证金标准要合理设定,以保护市场主体的积极性。试点地区还应结合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探索保证金以外其他鼓励市场主体诚信守约的政策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5月5日
 
原标题:增量配网是“电网”不是“用户”、竞争性售电市场不容垄断,发改委文件信息量大(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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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大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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