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结构调整,已签合同如何履约?

2017-08-10 09:23:02 晶见  点击量: 评论 (0)
河南省的相关部门和部分售电公司关于河南省出现有些售电公司对结算工作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等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解决方案。对于河南售电公司提出的结算疑问,将这样解决:1、今年河南电力直接交易签下的6-12月双边协
河南省的相关部门和部分售电公司关于河南省出现有些售电公司对结算工作存在模糊认识的情况等相关问题作出初步解决方案。
 
对于河南售电公司提出的结算疑问,将这样解决:
 
1、今年河南电力直接交易签下的6-12月双边协商电量大概在140亿千瓦时左右,6月份结算履行40亿千瓦时左右电量仍然按照原有的方式履行,剩下7-12月份还未执行的100亿千瓦时左右电量,将按照新的电价调整文件执行。售电公司的的委托代理服务费率将保持不变,以保障售电公司利益,售电公司的利益不受影响。
 
2、关于电价结构调整期间售电公司对电费结算存在模糊认识,交易中心已经举行了相关培训,并且接下来也会组织相关宣贯会,帮助市场主体进行平稳过渡。
 
3、关于售电公司还没拿到结算单的问题,由于本次结算处在电价结构调整的过程中,现在没有拿到结算单的售电公司,供电公司后续会进行多退少补的形式完成清算。
 
4、这个是我们上一篇推送表达不清晰造成的问题,河南省电价结构调整前后的新旧销售电价出现的价差是1.3分/千瓦时。
 
在响应国家政策的同时,注意防范合同风险
 
上一篇推送的评论里,我们看到了很多售电公司的心声,旗帜鲜明地支持电价政策改革。
 
例如:“国家释放的政策红利,跟售电公司有什么关系,虽然我也是售电公司的,但我觉得这个降价应该全部给客户。”“国家政策调整给用户的部分,谁都不敢碰,也不会碰!有争议的是另一部分。”
 
是的,绝大部分售电公司认为电价结构调整产生的改革红利是应该全部给用户。晶见工作室在过往的文章中也提到,这部分价格释放的来源是国家调整其基金征收标准和核定输配电价,其出发点本身就是为了理顺电价、降低生产侧电价成本。
 
在这次电价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广东的结算暂时没有受到影响的,为何?
 
我们了解到,一方面广东的售电市场放开较早、电厂参与直购电历史也较早,已经形成非常严格的三方合同,对于电价政策变动引起的合同执行早已有成熟的应对方案;另一方面,广东的出清方式是用价差的形式,结算也是用的是价差。但就算是在这样改革先锋的地区,由于工作量巨大,结算也是需要3个月左右的周期。
 
晶见认为,由于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开展的时间还不长,很多工作细节需要在实践中进行优化完善。正如电力结构调整,部分省份售电公司与电力用户签署的个别代理条款需要进行修正。这对于部分省份的售电公司和交易中心带来了额外的工作,这是由于在拟定相关合同、协议的时候并未将此情况纳入考虑之中。
 
这启示我们,相关交易方日后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时候需要将政策性调整的因素尽可能的纳入合同条款中,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定,这样可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
 
电力市场的道路还很漫长,我们需要多一点点耐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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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电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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