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解读

2017-07-26 16:17:2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新疆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解读

一、市场主体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发电企业、自治区交易中心

不得退出市场,如退出市场三年内不得进入市场。

 

二、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集中竞价

 

三、交易周期

中长期、年度、月度交易。

(交易周期最小单位为月,中长期周期为2~5年,中长期交易和年度交易电量分解到月度,
进行月度结算,年终进行清算偏差电量。)

 

四、准入条件

1、电力用户: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积极响应需求侧管理。

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

 

2、发电企业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取得许可证

由国网调度调管的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

分布式发电企业,天中配套电源,特许权新能源暂不参与交易

 

3、售电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

 

五、双边交易火电企业按合同电量的80%执行,新能源企业按合同电量的20%执行;
集中竞价交易火电企业按合同电量的90%执行,新能源按合同电量的10%执行。

(由此看出,目前交易并非全电量交易,最高交易量为90%)

 

六、双边交易双方自行确定价格,新能源价格不低于0.02元\千瓦时

 

七、集中竞价:

集中竞价采取“边际电价法”,新能源采取定价挂牌模式

报价区间,以0.25(火电企业上网标杆电价)为基准,上下浮动30%。

区间控制在0.175元\千瓦时~0.325元 \千瓦时之间。

新能源挂牌交易价0.05元\千瓦时。

采取高低匹配方法

(申报电价,根据电价进行匹配。采取分别出清的方式,出清价格为匹配对的
价格之和的一半)

 

售电公司可以代理中小用户参与集中竞价,代理大用户参加双边交易,售电公司申报电量
不超过3亿千瓦时,售电公司成交电量不得在代理用户中进行二次分配。

(由此看来,中小用户只可以参加集中竞价,大用户参加双边,并且对售电公司的代理电
量也给出了上限,但并未说明是集中竞价中的还是双边协商中的限制。)

 

八、交易电量执行平段电价(不执行峰谷平电价),力率电费计算和执行不变

 

九、偏差考核

允许偏差范围为±3%

当用户出现+3%偏差时,用户向电网企业购电的价格按照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当用户出现-3%偏差时,用户少用电量按照目录电价10%向电网企业支付赔偿金,
向发电企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违约电量*电厂上网电价*10%)

 

十、结算

用户结算时,按照用户实际用电量进行结算。

当用户实际电量大于合同电量是,结算电量均按照合同电量的103%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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