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亿千瓦时 福建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28日展开

2017-09-28 08:57:18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发布了《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通知中称,福建省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将于28日展开,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至12月,电量规模约32亿千瓦时左右。
福建省经信委日前发布了《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通知中称,福建省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将于28日展开,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至12月,电量规模约32亿千瓦时左右。
 
详情如下: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的通知
 
闽经信函能源〔2017〕886号
 
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
 
根据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方案总体安排,为进一步深化电力直接交易工作,降低实体经济用电成本,经商省发改委、物价局和福建能监办,决定开展2017年四季度电力直接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交易时间及电量规模
 
交易执行时间为2017年10月至12月,电量规模约32亿千瓦时左右。
 
二、参与市场主体
 
 
全省经认定的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和部分水电、风电厂,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闽经信能源〔2017〕47号)中明确的准入电力用户,以及铁路牵引用电企业。铁路牵引用电企业名单见附件2。
 
三、交易方式
 
根据福建省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试行),本次交易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即由发电企业进行挂牌,公布出售电量、电价等信息,相关电力用户提出接受要约的申请,进行自愿认购。交易出清后,成交电价为挂牌电价,交易结果经交易机构确认并经调度机构校核后生效。
 
本次交易按我省已核定的输配电价执行,电力用户购电电度电价=发电企业售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本电价维持现有标准不变。考虑到输配电价含有调整系数的特点,本次交易由发电企业申报委托挂牌的交易价差(与现行批复电价相比,降价为负),发电企业售电价=批复上网电价+挂牌交易价差。
 
四、组织实施
 
福建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电力直接交易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9月27日,由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组织模拟交易。
 
(二)9月27日12:00前,各发电企业按照交易协商意见,将挂牌交易委托单(样式见附件3)提交给交易中心,明确挂牌电量、交易价差。交易中心汇总计算热电、水电、风电三种发电类型的挂牌总电量、交易价差,发送调度安全校核。
 
(三)9月27日18:00前,调度向交易中心反馈安全校核结果。
 
(四)9月28日-29日9:00-18:00,交易申报及出清:
 
1.交易中心通过交易平台将经安全校核后的热电、水电、风电三种发电类型的挂牌总电量,按价差大小由小至大依次进行挂牌。
 
2.电力用户通过交易平台,根据电量需求情况,依次进行自愿认购。
 
3.交易中心根据每次发电企业挂牌和用户认购情况,通过交易平台确定成交结果,予以发布。
 
热电、水电、风电三种发电类型的挂牌总电量各只挂牌一次,每次挂牌交易时间为4小时,前3小时为电力用户自愿认购的申报时间,后1小时为交易出清及交易结果发布时间,具体时间安排以交易平台正式交易公告为准。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交易用户摘牌认购的电量按以下公式计算:
 
1.(用电交易单元2017年1至8月份用电总量÷8)×3-(用电交易单元2017年9至12月份未结算交易电量÷4)×3以内的申报电量全额成交。
 
2. 超出全额成交电量的申报电量,若总量小于挂牌电量,则100%成交;若大于挂牌电量,则按等比例原则确定成交电量。
 
(二)准入用户自主选择是否参加本次交易,其中铁路牵引用电企业应按规定注册成为市场主体后参加交易;用户若选择参加本次交易,则其2017年直接交易电量以及本次摘牌认购的成交电量均应自行履约完成,不得出让给其他用户。有出让2017年已成交直接交易电量的用户不得参加本次交易。
 
(三)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成交电量原则上平均分解到月,在确保交易周期内总量不变前提下,每月20日前可分别向交易中心申请后续月份的电量滚动调整。
 
(四)成交电量按月结算、年度清算,电力用户年度直接交易成交电量优先结算。结算中负偏差3%及以内的偏差电量不考核,超过3%部分按福建电力市场交易规则进行考核。
 
(五)因本次交易周期短,为提高交易组织工作效率,减轻交易各方工作负担,按相关规定要求,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成交结果以交易平台发布数据为准,不再签订交易合同。
 
(六)各市场成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履行交易合同,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确保交易顺利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因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我委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中止交易,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市场主体责任。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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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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