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8-02-08 15:23:39 国家工信部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详情如下: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新能源汽...
近日,工信部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详情如下:
 
 公开征求对《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落实《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形成《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3月8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传真:010-66013708,邮箱:qiche@miit.gov.cn
 
附件: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2018年2月8日
 
关于加强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目录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实施动态管理
 
(一)为加强《目录》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对2017年1月1日以前列入《目录》后截至公告发布之日无产量的车型(以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为准),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产量的车型,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从《目录》中予以撤销。
 
(二)从《目录》撤销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再接收带有免税标识的撤销车型信息,税务机关不再为其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优惠手续。
 
(三)已从《目录》撤销但需恢复资格的车型,企业要按政策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查通过后列入《目录》。
 
(四)购置新车时已享受购置税优惠的车辆,后续转让、交易时不再补缴车辆购置税。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目录》内企业、车型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如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标准法规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处理处罚。
 
二、其他事项
 
(一)列入《目录》的车型,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企业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信息应进行标注免税标识,如未标注的机动车合格证信息管理系统将不予接收。
 
(二)《目录》组织申报、宣贯培训,及具体技术审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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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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