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能源局印发《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

2016-10-15 20:24:4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本网特整理相关内容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第三条 按照管住中间、 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 结合输配电价改革和电力市场建设,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建设、 运营增量配电网, 通过竞争创新, 为用户提供安全、 方便、 快捷的供电服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具备条件的要将配电业务和竞争性售电业务分开核算。

第四条 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 增量配电网络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保证增量配电网业务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 产业政策和市场主体对电能配送的要求。

(二) 竞争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增量配电网业务, 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投资主体。

(三) 权责对等。 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业务并负责运营管理, 应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在获取合理投资收益同时, 履行安全可靠供电、 保底供电和社会普遍服务等义务。

(四) 创新机制。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创新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 以市场化、 保底供电等多种方式向受托用户售电, 并可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向用户提供智能用电、 科学用电的服务, 促进能源消费革命。

第二章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第五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包括规划编制、 项目论证、项目核准及项目建设等。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 制定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 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指导和协调, 根据需要开展项目验收和后评价。

第六条 增量配电网项目须纳入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编制的配电网规划。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依据规划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项目的业主。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机制公开、 公平、 公正优选确定项目业主, 明确项目建设内容、 工期、 供电范围并签订协议。

第八条 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 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按照核准权限核准项目,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向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或赋予相应业务资质, 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条件。

第九条 项目业主遵循“ 整体规划、 分步实施” 的原则,依据电力建设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按照项目核准要求组织项目设计、 工程招投标、 工程施工等, 开展项目投资建设。

第十条 电网企业按照电网接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电网运行安全的要求, 向项目业主无歧视开放电网, 提供便捷、 及时、 高效的并网服务。

第三章 配电网运营

第十一条 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的项目业主, 拥有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 并切实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 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 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 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二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 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绝对控股权的公司, 包括高新产业园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电网、 趸售县等, 未经营配电网业务的, 可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网业务。 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 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 可开展售电业务。

第十三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项目业主须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第十四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项目业主, 可以只拥有投资收益权, 配电网运营权可委托电网企业或符合条件的售电公司, 自主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 电网企业控股增量配电网拥有其运营权, 在配电区域内仅从事配电网业务。 其竞争性售电业务, 应逐步实现由独立的售电公司承担。 鼓励电网企业与社会资本通过股权合作等方式成立产权多元化公司经营配电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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