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7-01-25 11:44:15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关于征求《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意见的函各有关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辅助服务提供商:按照《山东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办起草了《山东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试行)


第六十六条[数据申报]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开始后,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价差(或电价),售电企业同时申报其代理的用户明细。技术支持系统对申报数据进行确认,并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市场主体对所申报的数据负责。
 
发电企业按机组申报次月上网电量和上网价差(或上网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次月用电量和用电价差(或电价)。发电企业申报的电量应包括总电量和分解到机组的电量,每台机组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用户和售电企业只能申报一个电量和一个价差(或电价)。
 
申报电量的最小单位为10兆瓦时,价差或电价的最小单位为1元/兆瓦时。价差为负数(正数)时,表明直接交易的发电上网电价低于(高于)参与直接交易公用机组按容量加权平均上网电价,直接交易的用户和售电企业用电价格低于(高于)物价部门确定的电度电价(或电度电价加权平均值)。
 
第六十七条[市场出清]集中竞价交易按市场边际成交价差(或电价)作为全部成交电量价差(或电价)的统一出清模式执行。
 
输配电价出台前,将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申报价差配对,形成竞价交易价差对:
 
价差对=发电企业申报价差-电力用户(售电企业)申报价差;
 
当价差对数值为正值时,双方不能成交。当价差对数值为0或负值时,按照价差对数值由低到高排序,对相应申报电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输配电价出台后,将发电企业、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申报电价配对,当发电企业报价高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双方不能成交;发电企业报价低于或等于用户、售电企业报价时,可以成交。发电企业按照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用户、售电企业按照报价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电量达到一方可成交电量全部匹配完成。
 
当成交的一方存在多个价差对(电价)数值相同的主体时,按等比例原则确定各自中标电量。
 
市场出清结果应包含:成交总电量,各电力用户、售电企业、发电企业成交电量(分解到机组),市场出清价差(电价)。
 
第六十八条[月度交易结果发布]报价结束后,技术支持系统考虑安全约束自动生成初始交易结果,由电力交易机构在当日提交电力调度机构并向市场主体公布。电力调度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全校核,返回电力交易机构形成最终交易结果。电力交易机构在收到安全校核结果的当日,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市场主体发布最终交易结果和安全校核说明。集中竞价交易以交易机构发布的最终结果为准,不再签订合同。
 
第六十九条[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的流程与省内月度集中竞价交易相同,并同时、同平台组织开展。送电省的电力调度机构负责该省参与跨省跨区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发电企业的安全校核,国家电力调度中心负责送电通道的安全校核。
 
第八章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组织
 
第一节交易时序安排
 
第七十条[月度交易时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础上,发电企业内部机组间或各发电企业间可开展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首先开展月度双边交易,其次开展月度挂牌交易。月度双边交易已成交的发电企业,当月不得参与反向月度挂牌交易。
 
第七十一条[交易结果汇总发布]电力交易机构在月度交易结束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双边交易和挂牌交易的结果进行汇总,发布月度汇总后的交易结果。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交易结果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交易结果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与集中竞价交易的时序安排]合同电量交易转让应在当月集中竞价交易前完成,出让电量的发电企业原则上不得参与月度集中竞价交易。
 
第二节交易信息提交及发布
 
第七十三条[月度交易信息提交]每月上旬,有挂牌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月度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的挂牌转让信息,列明转让电量的品种、数量、价格等。
 
第七十四条[月度信息发布]每月上旬,电力交易机构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次月基数合同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挂牌转让交易相关市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键输电通道剩余可用输送能力情况;
 
(二)发电企业各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需求规模;
 
(三)各机组可发电量上限;
 
(四)月度双边合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挂牌交易开市及闭市时间,交易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三节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
 
第七十五条[交易意向提交]每月初有合同电量转让意向的发电企业经过双边协商,形成合同电量转让月度双边交易意向协议,确定合同电量转让的品种、数量、价格。在月度双边交易闭市前,通过技术支持系统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意向协议。
 
第七十六条[电量分解]合同电量转让双方以发电量为基础,按照上网电量不变原则,根据转让双方综合厂用电率折算确定转让电量,电量分解到机组、到月份。
 
第七十七条[安全校核]电力交易机构应在双边交易闭市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交易意向协议的审查、汇总,转送电力调度机构进行安全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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