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2017-04-11 22:56:46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从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关于印发《湖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今日发布。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能源局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售电


第四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机构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交易机构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度安排,按照国家和我省电力交易有关规定,售电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交易机构跨省跨区购电。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售电公司不得串联垄断供电价格,不得有失公允增加用户用电成本。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在省能源局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退出方式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出现经营困难,可能严重影响配电网有效建设、运营或可能无法保障合同用户安全用电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交易合同,通过湖南电力交易中心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或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债权债务和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省能源局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实施强制退出。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提前30个工作日向省能源局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电力市场时,还须妥善处置好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任务。
 
第二十二条省能源局收到售电市场主体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通过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由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核实处理。
 
第二十三条省能源局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售电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湖南电力交易中心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并在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省能源局网站、湖南电力交易中心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二十五条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和湖南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省能源局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过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市场主体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七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湖南省电力交易中心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作为金融机构降低其融资授信等级的参考依据。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能源局商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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