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售电公司注意!信用评价等级直接与银行履约保函挂钩

2017-08-15 18:24:51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8月14日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并开始征求意见。在该试行办法中,小编发现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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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8月14日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电力市场信用体系,加强电力行业信用评价管理,保障电力市场规范运行,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环境,提高交易机构及市场主体的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946号)、《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等,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市场信用管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信息公开、公正透明,加强监测、防范风险,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电力交易机构、政府引入参与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电力市场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市场主体是指参与电力市场自主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
 
第五条 政府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开放共享、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保障下,为电力市场信用管理提供信用备案、信用评价、信用监测、风险预警等综合性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须在江苏省信用服务备案系统中备案。
 
第六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江苏能源监管办)负责实施全省电力市场信用管理,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电力交易中心)配合开展工作。
 
第二章 信用备案
 
第七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承诺、公示等环节在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获取交易资格后,由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汇总相关材料,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信用备案。信用备案应具有完整的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基础信息
 
售电公司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信用承诺书、注册申请表、注册信息表、从业人员职称等级证书、资产证明、经营场所证明、技术信息支持系统等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售电范围及相关授权委托书等信息,以及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信用等级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发电企业和用户的基础信息主要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信息表、取得电力市场准入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以及企业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信用等级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二)文本合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第八条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应对交易文本合同等与市场交易相关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按月汇总市场主体注册(备案、交易、变更、注销)情况,提供给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应包括市场主体办理注册时填报的全部信息,并满足信用备案信息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九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对市场主体注册信息实施备案管理,开展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按月将审核结果汇总提交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并报政府有关部门。
 
(一)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收到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册信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础信息的真实性核验,对存在虚假的注册信息,将备案意见反馈至省经信委、省发改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及江苏电力交易中心。
 
(二)若市场主体备案信息存在真实性问题,由省经信委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核查,对确属利用虚假信息注册的市场主体应取消注册,对核查无问题的应予以备案。
 
(三)纳入信用记录。对存在虚假注册信息的市场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的参考指标,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信用追溯,相关信用信息及时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条 市场主体备案审核通过的,在“信用江苏”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对于公示期间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取消其注册资格并列入“失信重点观察名单”。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使用
 
第十一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按照电力行业信用记录的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电力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评价及结果应用,建立健全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 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市场主体参与市场交易情况,按照信用记录的有关要求汇总信用信息,按月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仅限于将信用信息用于电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使用,向政府部门及江苏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得用于其他领域,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活动和盈利行为。
 
第四章 信用监测
 
第十四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对已信用备案的市场主体开展信用监测,对其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动态跟踪分析。信用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规风险监测:对市场主体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标准和市场交易规则等行为进行监测。
 
(二)履约风险监测:对市场主体履约环境、经营管理、市场竞争、合同履约、公共信用等情况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部门报告行业风险情况,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信用江苏”等政府网站上发布市场风险提示报告。
 
第十六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信用监测结果和有关规定,提出电力市场主体“失信重点观察名单”和“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建议,由省经信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第五章 信用评价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可自愿向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信用评级。售电公司在信用备案并开展市场交易6个月后,应申请开展信用评级。申请开展信用评级的市场主体须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配合进行有关调查。
 
第十八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接受市场主体申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回复,包括是否受理和补充材料清单。确定受理后,按照电力行业信用评价相关标准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应自觉接受政府部门指导和监督。评价完成后,应向政府部门提交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根据审核及考证结果,向市场主体出具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评级结果。信用评价报告及信用评级结果通过“信用江苏”网站、相关政府网站向全社会发布,并供查询。江苏电力交易中心应在交易系统中标明市场主体的信用评级情况。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对市场主体信用状况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市场主体发生失信行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及时核实,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是否调整信用评级。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四类十三级,依次分别为AAA、AAA-、AA+、AA、AA-、A+、A、A-、BBB、BB、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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