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正式发布!

2017-09-20 10:51:29 北极星售电网   点击量: 评论 (0)
湖南电力交易中心9月19日发布了《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详情如下:湖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试行)1 总则1 1 概述1 1 1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

(2) 统调公用火电厂运行方式已调整为当时电网安全控制要求或调峰要求的最小方式,抽水蓄能充分调用,已最大限度调减外省送湖南电量,无法再腾出空间消纳省内水电、风电、光伏电量。
 
4.2.2.2 所有参与应急交易的发电企业在年初签订参与年度应急交易承诺书,当实际发生应急交易时依约执行。承诺书签订后由电力交易机构公布参与应急交易的发电企业名单。
 
4.2.2.3 在应急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列入名单中的水电、风电企业亦可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临时交易申请,并签订应急交易承诺书后,参与应急交易。
 
4.2.2.4 达到应急交易条件时,由电力交易机构宣布启动应急交易,及时报湖南省经信委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备案,并通知相关市场主体。
 
4.2.2.5 应急交易启动后,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实施向省外市场售电交易,分别与省外购电方、参与应急交易的省内水电、风电、光伏企业签订短期购售电交易单,并公布应急交易起止时间和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等。每次应急交易,购、售双方需签订应急交易单,以此为结算依据。
 
4.2.2.6 因电力市场、雨水情预测等发生变化,引起应急交易任一启动条件消失,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参与交易的有关企业通报相关情况,交易各方以湖南统调电网是否需要继续销售弃电电量为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是否继续或结束本次交易。
 
4.2.2.7 应急交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急交易电量发生差异时由电网企业负责平衡。
 
4.2.2.8 应急交易电量按日清算、按月结算。
 
4.2.3 交易电量与电价计算
 
4.2.3.1 向省外市场售出弃电电量以电网企业与省外购电方签订的短期购售电合同以及实际售出电量为准。
 
4.2.3.2 售出弃电电量在参与应急交易的各水电、风电、光伏企业(以下公式计算中统称电厂)之间的分割按各水电、风电、光伏企业非市场交易电量与装机容量等比例分配的原则实施。各水电、风电、光伏企业售出弃电电量具体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电厂 I 日应急交易电量=QI-QI 其他-(Q-Q 其他-Q 应急)×WI÷W其中:
 
W:当日参与交易的电厂总装机容量;WI:参与交易的电厂 I 的装机容量;
 
Q:参与交易的电厂当日实际上网电量(根据调度 EMS 电量折算上网电量);
 
Q 其他:参与交易的电厂当日其他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根据其他市场交易合同分解电量)
 
QI:电厂 I 当日实际上网电量(根据调度 EMS 电量折算上网电量);
 
Q 应急:当日向省外售减弃应急电量(含输电损耗电量,下同); QI 其他:电厂 I 当日其他市场交易合同电量(根据其他市场交易合同分解电量)。
 
4.2.3.3 上述公式中各分量以电厂为单位提取,提取上网电量时段原则上应与向省外售减弃应急电量发生时段一致。各电厂当日应急交易电量应按向省外售减弃应急电量分时比等比例计算各时段电量。
 
4.2.3.4 应急交易期内,当参与应急交易的电厂中某电厂大发而其他参与应急交易的电厂发电少时,该电厂当日应急交易电量最大为 Q 应急,当参与应急交易的电厂少发或当日无应急交易电量时,该电厂当日应急交易电量最小为零。
 
4.2.3.5 当按上述公式计算,参与应急交易的电厂合计应急交易电量大于向省外售电电量总量时,等比例调减至相等。
 
4.2.3.6 减弃增发应急交易原则上不影响原有已签订的其他市场交易合同。计算参与应急交易的电厂交易电量时,电厂已签订的向外省售电合同电量不纳入应急交易计算。
 
4.2.3.7 电网企业与省外购电方结算电价按照华中区域相关减弃增发应急交易办法执行。电网企业与省内参与交易的电厂结算采用统一电价,参与交易的电厂结算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电厂结算价格 = 向外省售出均价 - 输电价格
 
如结算价格高于某电厂批复上网电价,按该厂按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4.2.3.8 输电损耗计入输电费中,输电价格原则上不超过 3 分/千瓦时,如超过 3 分/千瓦时,价差在结算价格低于批复上网电价的电厂中按外售电量比例分配。
 
4.2.4 交易实施
 
4.2.4.1 应急交易由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电网企业提供相应的输电服务。
 
4.2.4.2 参与本交易的电厂在应急交易期原则上优先安排发电。
 
4.2.4.3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交易结果报告湖南省经信委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并按要求及时向有关市场主体公布交易相关信息,保证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4.2.4.4 应公布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参与交易的电厂名单、启动及关闭应急交易的时间、原因、交易日电网运行情况、向省外售出电量、电价、参与交易的电厂交易电量、电价等。
 
4.3 合同转让交易组织
 
4.3.1 拥有计划基数电量合同、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发电企业,以及拥有批发交易(含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合同的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可作为出让方或者受让方以电量为标的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可再生能源不能转让优先发电合同。
 
其中,计划基数电量指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火电厂年度计划电量(不包括电网安全约束机组电量);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合同指政府相关部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年度计划电量对应的合同。
 
4.3.2 现阶段,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标的为湖南省年度基数合同电量和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电量,其中,双边协商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不影响发电企业原集中竞价交易电量的上限;市场条件成熟后,逐步增加其他交易标的。
 
4.3.3 出让方、受让方、出让价格、受让价格定义:
 
出让方:指在合同电量转让市场卖出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用户或售电公司。
 
受让方:指在合同电量转让市场买入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用户或售电公司。
 
出让价格:指出让方收取的替代发电补偿价格或者收取的替代用电补偿价格。
 
受让价格:指受让方支付的替代发电补偿价格或者支付的替代用电补偿价格。
 
4.3.4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按月组织,原则上每月 23 日前完成次月及以后合同电量转让交易。现阶段,合同转让最小周期为月度。
 
4.3.5 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应符合以下要求:
 
4.3.5.1 受让方应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按规定获得市场准入资格。
 
4.3.5.2 经审查,受让方确实具有真实的受让需求和直接受让能力,防止买空卖空。
 
4.3.5.3 受让电量暂不允许再次转让;发生转受让关系后,禁止受让方再转让,禁止转让方再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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