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发布!售电企业应根据签约用户的电量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2017-11-02 17:39:09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江苏省经信委、江苏省发改委、江苏省物价局日前联合发布了《江苏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在这份长达55页的文件中,对市场成员、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组织、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网企业:
 
(一) 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 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
 
(四) 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
 
(五) 按规定收取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六) 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
 
(七) 按政府定价为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当售电企业不能履行配售电义务时,根据政府调配,代为履行;
 
(八)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
 
(一) 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
 
(二)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
 
(一) 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
 
(二) 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
 
(三) 编制交易计划;
 
(四) 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
 
(五) 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
 
(六) 监测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报告市场主体异常交易或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合同执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七) 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八) 配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物价局对市场运营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
 
(九) 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
 
(十) 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
 
(一) 负责安全校核;
 
(二) 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 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
 
(四) 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按规执行机组调用,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因电力调度机构自身原因造成实际执行与交易结果偏差时,由电力调度机构所在电网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十五条 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企业以及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符合国家与省有关准入条件,按照工商营业执照为基本单位在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注册、办理数字安全证书,方可获准参与市场交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以参与相应电力交易。
 
第十六条 发电企业市场准入条件:
 
(一) 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仅转让基数电量合同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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