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价目录》“电力”项目类别修订为“输配电” 释放什么信号

2020-03-23 13:13:22 电网头条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该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目录相比,修订后的定价项目缩减至7类16项,缩减比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新版《中央定价目录》。该目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与现行目录相比,修订后的定价项目缩减至7类16项,缩减比例近30%。

在电力领域,“电力”项目类别修订为“输配电”。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附注中也提到,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以及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销售电价等仍由政府定价。

早在2015年版的《中央定价目录》中,“电力”类别的定价内容就从“未实行竞价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调整为“省及省以上电网输配电价”。此次修订与当前正在执行的价格管理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变化。

而本次修订中针对类目名称的修改,在国网能源院财会与审计研究所研究员刘思佳博士看来,这既是“名副其实”,更是认识上的明确,即电力的自然垄断环节指的是输配电而不是电力,进一步明确了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作为竞争性环节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体现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成果,突出了垄断环节价格监管和竞争性环节价格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同时,他也认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可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另外,还具有纵深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定价的重要意义。

电力价格一般可分为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其中,“管住中间”对应就是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对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实行严格的政府价格成本监管,这也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而上网电价、销售电价属于“放开两头”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可通过市场交易的电量价格,由市场形成。

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统问题,刘思佳认为难点主要包括:一是价格形成机制要能够为我国能源发展提供有效的引导性价格信号,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清洁低碳、效率和安全三者间的关系,涉及国家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建设等多方面问题。二是价格形成机制需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障价格机制的平稳过渡,例如与原有价格机制的衔接问题、电力市场价格与管制用户价格的衔接问题、交叉补贴问题、辅助服务等公共服务的费用疏导问题等。三是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需要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并实现权责对等。四是要想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需要相应配套政策与价格形成机制共同配合。

近些年来,包括电价在内的价格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原有的《中央定价目录》中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形成。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部分定价职能进行了调整,定价项目的定价主体发生了变化。目前,我国市场调节价的比重超过97%。此次《中央定价目录》的修订就是为了巩固近些年来的价格改革成果,将2015年以后已经明确放开价格或取消收费的定价项目删除。

新版《中央定价目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促进政府定价的规范化、法治化和清单化。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行政府权力责任清单制度的要求,依据《价格法》相关规定,及时修订《中央定价目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相关定价主体和定价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中央定价目录》修订,释放什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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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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