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比较

2025-09-09 09:34:43 先思录作者:尹明  点击量: 评论 (0)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是其与2019年《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是其与2019年《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了逐条比较,以供读者参考和更好理解政策新变化。

(来源:微信公众号“先思录” 作者:尹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输配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为提高配电价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依据扩大:新增《能源法》、《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作为制定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制定或者调整省级电网、区域电网、跨省跨区专项工程(以下简称专项工程)输配电价过程中... 表述优化:明确“跨省跨区专项工程”可简称为“专项工程”,内容无实质变化。
第三条(定义:输配电定价成本) 对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分别进行了定义。 对省级电网、区域电网、专项工程输配电定价成本分别进行了定义。 内容完全一致。
第四条(监审原则) 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原则名称未变,但2025年稿在合法性原则中明确需符合“价格监管制度”规定。
第五条(监审基础) 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未正式营业或者营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不予实施成本监审。 内容完全一致。
第六条(企业义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输配电价格成本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监审报表制度...并定期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上报。 新增定期报告要求:强调电网企业需定期向政府报告成本情况。

第二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成本构成)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输配电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内容完全一致。
第八条(折旧费定义) 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是对输配电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范围扩大:新增“使用权资产”作为计提折旧费的资产范围。
第九条(运行维护费定义) 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包括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和其他运营费用。 大项一致,但2025年稿对各项费用的具体内涵进行了扩充和细化(见下)。
第九条(一)材料费 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等。 新增:“包括企业因自行组织设备大修、抢修、日常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 定义更详尽,明确了内部检修活动的材料消耗。
第九条(二)修理费 电网企业为了维护和保持输配电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 定义不变,但新增排除项:“不包括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 界定更清晰,与材料费、人工费的定义进行区分,避免重复计算。
第九条(四)其他运营费用 列举了6类:生产经营类、管理类、安全保护类、研究开发类、价内税金、其他费用。 列举了6类,但内容有重要更新:1. 生产经营类:新增“租赁费”。2. 安全保护类:新增“安全费”(指按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3. 价内税金:新增“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4. 其他费用:新增“管廊使用费”。 费用范围扩大,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和环保政策要求。
第十条(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列举了9类不得计入的费用。 列举了9类,但内容有重要更新和扩充:第(二)类(与业务无关的费用):新增“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新型储能电站”、“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第(八)类(不合理资产成本):新增“国家重大输配电项目建设中,因企业自身责任导致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重复建设等造成的额外投资费用支出”。 监管更严格,排除范围更广,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无效投资成本明确不予计入。

第三章 输配电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折旧费核定) 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原值...核定。 按照监审期间最末一年的可计提折旧输配电固定资产和使用权资产原值...核定。 范围扩大:将“使用权资产”纳入折旧费核定范围。
第十五条(折旧年限与残值)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确定。 固定资产残值率按5%确定。使用权资产残值率按账面值确定。 新增:明确了使用权资产的残值率确定方法。
第十六条(材料费修理费核定) 按监审期间平均值核定,新增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新增固定资产原值的2.5%。 新增核定方式:“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监审期间平均费率核定”。保留了2.5%的比例限制。 引入“费率”概念,核定方式更灵活,强调剔除不合理因素。
第十七条(人工费核定) 对工资总额、福利经费、社会保险、农电工支出等的核定方法。 内容框架一致,但新增:“农电工、劳务派遣、临时用工性质的用工支出未包含在工资总额内的,在不超过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按照企业实际发生数核定。” 规定更细致,明确了未纳入工资总额的用工支出的处理方式。
第十八条(其他运营费用核定) 对各类费用(管理类、生产经营类等)的核定方法。 对各类费用的核定方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和细化: 1. 管理类费用:新增“按费率(占资产原值比重)核定”。 2. 新增条款:“其他运营费用(安全保护类费用除外)占...资产原值的比例,不得超过上一监审期间核定的比例”。 3. 新增条款:“剔除生产经营类、安全保护类费用后的其他运营费用,不得超过...运行维护费的20%”。 核定标准更量化、更严格,引入了比例和费率控制,加强对管理类等间接费用的约束。
第十九条(电量核定) 省级电网按输配电量核定。 省级电网按销售电量核定。 重大变化:省级电网成本分摊对应的电量基准从“输配电量”改为“销售电量”,影响单位成本计算。
第二十一条(新增条款) (无对应条款) 新增第二十一条:“电网企业贷款利率按照集团合并口径平均融资利率核定。” 全新条款:首次明确对融资成本的核定方法,加强对企业财务费用的监管。

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

第二十二条(关联交易) 电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按照社会公允水平确定价格。 内容一致,但新增要求:“书面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内部关联方交易事项的相关情况。” 监管加强:要求企业主动报告关联交易情况,提高透明度。
第二十四条(提供资料要求) 电网企业应提供9大类成本监审所需资料。 资料要求框架一致,但内容有扩充,例如在“资产类资料”中要求提供“按功能定位、建设资金来源标准划分的固定资产分类情况”。 要求更细致,便于监审机构更精准地识别和区分资产属性。
第二十五条(罚则)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可按照从低原则或上一周期成本的50%核定成本。 在原有罚则基础上,新增信用惩戒措施:“同时将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处罚力度加大,引入了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显著提高企业违规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0年。 有效期大幅延长:从3年变为10年,增强了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解释权)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能源局解释。 内容一致。

总体而言,输配电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呈现如下特点:

适应新业态与发展:新增“使用权资产”、“租赁费”、“安全费”、“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管廊使用费”等核算内容,并排除“充换电服务”、“新型储能”、“市场化业务”等无关成本。

强化成本约束

优化核算方法

增强监管力度

提升政策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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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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