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布 如何影响市场成员?

2025-09-09 09:36:17 大云网  点击量: 评论 (0)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版《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

9月2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新版《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20年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以来,我国对中长期交易规则进行的又一次全面修订,规则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列入电力市场成员,并明确了其参与中长期市场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标志着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入深化攻坚的新阶段。新规的出台,将对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新型经营主体等各类市场成员产生深远影响。

(来源:北极星电力市场网 作者:梦梵)

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历经了两次迭代,2016年12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问世,旨在规范和整合全国各地开展的电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区交易等各类交易品种,推动形成较为完整的电力中长期交易体系,实现电力交易的依法有序开展。

2020年7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发布,这是对2016版《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首次修订,重点从市场准入退出、交易组织、价格机制、安全校核、市场监管和风险防控等方面进行补充、完善,丰富了交易周期、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标志着我国电力中长期交易制度体系初步建立。

与此前的规则相比,这次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更加全面完善。那么,这份文件会给各类市场主体带来哪些影响?

一、规则之变:聚焦八大修订亮点

通过阅读“征求意见稿”,北极星电力市场网发现,本次修订主要涵盖以下核心内容,构成了影响市场主体的政策框架:

扩大覆盖范围:首次明确将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智能微电网等新型经营主体纳入中长期交易市场成员范围,为其参与市场扫清了身份障碍。

丰富交易品种:在原有年度、月度交易基础上,全面推广分时段交易、带电力曲线的交易签约,并鼓励开展多年长期合同、绿电交易等,交易体系更加精细多元。

健全价格机制:明确提出中长期交易价格机制应与现货市场做好衔接,引导形成分时价格信号,约定电量、价格、结算参考点等关键要素,使价格更好反映供需和成本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中长期合同电价可选择固定合同价格,也可与月度煤电价格指数、现货市场均价等进行联动。

细化运营规则:对市场注册、交易组织、合同签订、结算调整等全流程进行了优化与规范,提升了市场的规范性和运营效率。

明确绿电交易地位:绿色电力交易正式纳入基本规则,可开展跨省跨区绿电交易、省内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为其提供了长效发展机制。

规范信息披露: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增强市场透明度,相关主体需按照年、季、月、周、日等周期开展披露,保障各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建立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电力市场风险类型,推动构建事前预警、事中防范、事后处置的防控体系,维护市场成员合法权益。

明确市场技术支持:确立了电力交易平台的“四统一”技术支持原则,即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奠定基础。

二、市场主体影响分析: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 发电企业:比拼综合竞争力,绿色转型是核心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分时段、带曲线的中长期交易,意味着发电企业必须更精准地预测和报价。这意味着高效、灵活的机组(如优质煤电、燃气发电、水电)将在市场中获得更大收益空间,而调节能力弱、成本高的机组将面临巨大压力。

随着更多新能源参与到市场交易中来,价格波动成为常态,企业需提升市场研判和交易能力,学会运用中长期合同等工具对冲风险,稳定经营预期。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绿电交易和签订多年合约,绿色转型从“可选项”成为“必选项”,为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清晰的发展空间。而传统火电企业需积极探索“火电+新能源”模式,将绿色电力转化为新的竞争优势。

(二)售电公司:告别“价差”套利,迈向“服务”增值

征求意见稿明确,售电公司的义务包括:按照规则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签订并履行各类电力交易合同,并为签订零售合同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界定了售电公司的主要业务职能。

随着近期各地陆续发布电力零售市场批零价差上限规定,如超出上限标准,售电公司需与用户进行超额收益分成,这也意味着简单赚差价的时代已经结束。未来成功的售电公司需要是能够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的服务商,而非简单的电力中间商。

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正转向专业的风险管控能力、个性化的用户服务能力和丰富的增值服务产品(如能效管理、节能服务),必须组建专业的交易团队,能够精准预测用户负荷,并在批发市场中做好购电策略,在复杂的电力现货市场中做好风险对冲,方能从容应对风云变幻的电力市场

(三)电力用户:获得选择主动权,用电管理可创收

电力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可通过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选择售电公司进行零售合同签订,或购买绿色电力套餐等方式,获得优惠的电价或更符合自身生产特性的用电服务,降低用电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鼓励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发展,意味着需求响应成为用户侧新收益点。对于用电量大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调整用电行为(如在高峰时段削减负荷),不仅可以节省电费,还可作为灵活性资源参与市场并获得额外补偿。

(四)新型经营主体:明确中长期身份地位同等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市场身份,并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可谓重大利好。

同时明确,新型经营主体包含单一技术和资源聚合两类,可根据电力电量平衡需求灵活参与各时间尺度电力中长期交易,签订电力中长期合同并根据电网运行需要进行调用,实现市场化需求响应。

而对于独立储能,可通过峰谷价差套利、提供辅助服务、容量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虚拟电厂(VPP) 和负荷聚合商可通过聚合分布式资源参与市场交易和需求响应,获取收益分成,其巨大的灵活调节价值可以在中长期市场中展现。

结语

新版《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是我国构建成熟电力市场体系的关键一步,对所有市场主体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挑战在于:市场竞争将更激烈,价格波动风险更大,对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专业能力、风险意识和适应能力都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

机遇在于:一个更加开放、规范、高效的市场环境,将为能够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绿色低碳电力的发电企业,能够灵活调整用电行为、优化成本的用户,能够提供高附加值能源服务的售电公司,以及能够提供技术和聚合能力的新型经营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征求意见稿”对所有市场主体发出的信号是明确的:快速提升自身的市场适应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主动拥抱变化、苦练内功的市场主体,才能在这场深刻的电力市场变革中把握机遇,赢得广阔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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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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